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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管辖权制度的新发展及中国的模式选择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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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其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88-200,共13页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需要审查外国原审法院的管辖权,在理论上存在派生说和非派生说之分。派生说因为适用原审国法和被请求国法的不同,发展为单边说和双边说;而非派生说可分为实质联系模式和清单模式。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需要审查外国原审法院的管辖权,在理论上存在派生说和非派生说之分。派生说因为适用原审国法和被请求国法的不同,发展为单边说和双边说;而非派生说可分为实质联系模式和清单模式。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采纳了非派生说,体现了多边平台间接管辖权的新发展。我国法律就此缺乏规定,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先后采纳了双重单边说、双边说和非派生说的清单模式。实践中我国法院在间接管辖权的审查上出现了"集体失声"和"语焉不详"两种困境。为解决此两种困境,可在立法上主张适用被请求国法;进一步而言,为增加间接管辖权审查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中采纳非派生说的清单模式,同时辅以实质联系模式作为补缺性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管辖权 海牙判决公约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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