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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阶段形态的新见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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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沈丹妮 《湖湘法学评论》 2022年第3期90-102,共13页
犯罪中止应从行为结构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置,而不应笼统地作为犯罪对待。犯罪中止行为本身不仅不是犯罪,而且是应予鼓励的合法行为。而若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相关犯罪,便可予以相应的究责。立于犯罪中止制度的原本宗旨和犯罪中... 犯罪中止应从行为结构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置,而不应笼统地作为犯罪对待。犯罪中止行为本身不仅不是犯罪,而且是应予鼓励的合法行为。而若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相关犯罪,便可予以相应的究责。立于犯罪中止制度的原本宗旨和犯罪中止的性质真相,犯罪中止的刑法体系地位和刑法学体系地位应彻底改变,并可将其置于犯罪论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后,且可作出新的法条设计。最终,犯罪中止问题应在“非罪化事由”中得到合理解决。在犯罪未遂理论中,间接故意犯的未遂和举动犯的未遂都应得到肯定;在犯罪既遂理论中,危险犯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未遂应得到新的把握,且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既遂判断应体现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各自特质;在犯罪既遂理论中,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可按照单一客体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与复杂客体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展开讨论。而对于复杂客体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应将“主要客体”作为判断基准,即只有“主要客体”受到实际侵害,复杂客体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的既遂才有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阶段形态 间接故意犯 举动犯 危险犯 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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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的定罪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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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力 《经济研究导刊》 2013年第11期177-179,共3页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主观上既可出于直接故意也可出于间接故意;出于间接故意实施的客观上必须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对特定危害结果的认定上,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主观上既可出于直接故意也可出于间接故意;出于间接故意实施的客观上必须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对特定危害结果的认定上,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网络环境之下,亟待提高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间接故意 特定危害结果 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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