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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改革视野下单位犯罪主体分离论与归咎责任论之提倡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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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远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04-117,共14页
单位犯罪主体关系结构的传统界定引发了突出的现实矛盾和理论争议,成为制约当前企业合规改革持续深入的刑法教义学难题。主体关系结构方面的传统四元认知模式体系,是造成单位犯罪制度适用种种不合理现象的根本原因。“三元分离”主体关... 单位犯罪主体关系结构的传统界定引发了突出的现实矛盾和理论争议,成为制约当前企业合规改革持续深入的刑法教义学难题。主体关系结构方面的传统四元认知模式体系,是造成单位犯罪制度适用种种不合理现象的根本原因。“三元分离”主体关系结构新认知,要求根据组织体固有责任论,以组织缺陷为事实依据对单位刑事责任进行归咎;将未参与具体危害行为的组织和实施、但其职责发挥与否与危害行为发生具有直接关联关系、且在单位组织体内部具有相应职权身份的人员界定为我国刑法第31条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以管理失职为事实依据进行刑事责任归咎;而对参与组织实施社会危害行为的组织体成员,均应界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则上按照刑法为一般自然人犯罪设定的罚则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于单位组织体责任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不应当从行为责任意义上理解,将其作为与行为责任并列的“归咎的刑事责任”形式更为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体关系结构 三元分离 归咎的刑事责任 组织体固有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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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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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莹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19-129,179,共11页
犯罪行为是否可以成为先行行为引发行为人的不纯正不作为刑事责任,是不作为犯罪问题中最具争议性的话题之一。本文借鉴德国学者以客观归责理论对先行行为进行界定的研究成果,认为应以风险创设与风险关联标准对先行行为进行审查,并据此认... 犯罪行为是否可以成为先行行为引发行为人的不纯正不作为刑事责任,是不作为犯罪问题中最具争议性的话题之一。本文借鉴德国学者以客观归责理论对先行行为进行界定的研究成果,认为应以风险创设与风险关联标准对先行行为进行审查,并据此认为,过失犯罪行为具有构成先行行为的可能性,故意犯罪是否可以成为先行行为,应视故意犯罪所创设的风险是否由其先前故意犯罪的基本犯所用尽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行行为 客观归责 风险创设 风险关联 风险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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