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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定位与溯及力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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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祥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31-41,共11页
终身监禁是依附于死缓而存在的刑罚措施。《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型死缓的引入,提升了死缓制度的层次性。死缓制度的内部由此呈现出从普通死缓过渡到限制减刑的死缓再到终身监禁型死缓的轻重程度不同的衔接。终身监禁型死缓不属... 终身监禁是依附于死缓而存在的刑罚措施。《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型死缓的引入,提升了死缓制度的层次性。死缓制度的内部由此呈现出从普通死缓过渡到限制减刑的死缓再到终身监禁型死缓的轻重程度不同的衔接。终身监禁型死缓不属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其应当适用于不符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判处普通死缓又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犯有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分子。终身监禁的溯及力问题实际上是终身监禁是否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问题的延伸。在原本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不应当承认终身监禁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终身监禁 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 替代措施 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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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终身监禁制度入刑的重大意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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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祥 《中国应用法学》 2019年第3期17-31,共15页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终身监禁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其之所以被入刑,是因为其重大意义受到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在终身监禁制度已根植于我国刑法典并付诸实施的情况下,对其重大意义的充分讨论有利于深入挖掘其价值。终身...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终身监禁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其之所以被入刑,是因为其重大意义受到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在终身监禁制度已根植于我国刑法典并付诸实施的情况下,对其重大意义的充分讨论有利于深入挖掘其价值。终身监禁制度是基于强化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威慑力、加重“生刑”的立法意图而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入刑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解决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内部的不同刑罚措施之间刑罚空当过大的问题,有利于限制死刑的适用。终身监禁的适用客观上替代了部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终身监禁制度 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限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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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影响因素研究——以296份死刑复核裁定书为观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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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单奕铭 单碧霄 《刑法论丛》 2021年第2期130-156,共27页
通过对296份故意杀人罪名的死刑复核裁定书的分析表明,在具体的死刑适用上,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犯罪客观方面的因素比犯罪动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犯罪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更大。通过死刑立即执行与... 通过对296份故意杀人罪名的死刑复核裁定书的分析表明,在具体的死刑适用上,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犯罪客观方面的因素比犯罪动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犯罪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更大。通过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比较,犯罪导致的死亡人数对死刑结果有显著影响,而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通常被综合考虑。部分案件中,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赔偿对死刑结果有影响。在政策层面,案件性质与被害人过错对死刑结果有影响。社会舆论、死刑民意是影响死刑结果的潜在因素。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问题,须从立法、司法两方面予以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 死刑复核 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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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以药家鑫案与李昌奎案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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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显兵 陈玥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6期8-14,共7页
死刑是对人彻底的伦理否定,因而其适用标准应当受到正义与人道价值的约束。按照等量正义观,死刑立即执行只能适用于有预谋地杀害无过错的被害人的故意杀人案件;按照人道价值观,死刑立即执行只能适用于彻底表现为伦理恶的被告人。自首表... 死刑是对人彻底的伦理否定,因而其适用标准应当受到正义与人道价值的约束。按照等量正义观,死刑立即执行只能适用于有预谋地杀害无过错的被害人的故意杀人案件;按照人道价值观,死刑立即执行只能适用于彻底表现为伦理恶的被告人。自首表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或者至少其停止继续实施犯罪,因而对自首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一般不能得到人道价值的支持。舆论常常将被告人扭曲为"公众妖魔"进而强化道德恐慌,容易沦为乌合之众的民粹主义。明确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可以建立司法与民粹主义有效的隔离墙与防御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刑立即执行 适用标准 正义 人道 公众妖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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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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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阴建峰 宋大伟 《刑法论丛》 CSSCI 2016年第3期1-16,共16页
《刑法修正案(九)》第2条对于死缓变更执行死刑条件的修改。虽具重要的立法价值,但也有其制度缺憾。因为“情节恶劣”的表述过于概括、抽象,其限制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作用有限,而且也与刑法中该术语使用的惯例不符,容易导致误解... 《刑法修正案(九)》第2条对于死缓变更执行死刑条件的修改。虽具重要的立法价值,但也有其制度缺憾。因为“情节恶劣”的表述过于概括、抽象,其限制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作用有限,而且也与刑法中该术语使用的惯例不符,容易导致误解。应将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进一步提高为“应当被判处死刑的故意犯罪”,以切实有效地避免错杀、误判,更为充分地彰显严格限制与慎重适用死刑之政策精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缓 死刑立即执行 变更执行条件 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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