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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37
1
作者 非法集资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 田向红 +3 位作者 吴春妹 王拓 胡静 王瑶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99-111,共13页
采用实证分析方法,以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集资诈骗案为样本,发现当前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金融安全。因此,基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与激发市场活力... 采用实证分析方法,以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集资诈骗案为样本,发现当前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金融安全。因此,基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与激发市场活力的出发点,必须对合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加以准确厘定。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重复投资情形下的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不宜认定为刑事被害人,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理应该兼顾投资人与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犯罪造成的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集资 民间融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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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被引量:19
2
作者 涂龙科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63-68,共6页
随着我国的线上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进入发展井喷期,其可能引发的刑法问题还未引起足够关注。p2p网贷由于新颖的经营模式带来刑法适用上的难题,同时折射出金融刑法介入金融市场特别是面对金融新形态时的尴尬。有必要在立法上对金融刑法... 随着我国的线上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进入发展井喷期,其可能引发的刑法问题还未引起足够关注。p2p网贷由于新颖的经营模式带来刑法适用上的难题,同时折射出金融刑法介入金融市场特别是面对金融新形态时的尴尬。有必要在立法上对金融刑法加以调整,实现金融刑法的合理定位,通过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双向同步动态调适,准确把握刑法介入金融的边界和范围;在解释适用时秉持实质解释的立场,为金融市场创新提供必要的刑法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P2P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金融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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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泛化的纠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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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霖 孙伟乐 《财经法学》 2023年第1期151-164,共14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审判实践表明,“存款”内涵的异化解读、集资对象的形式性判定、资金用途的认定缺位已成本罪适用泛化之症结。对此应回归金融风险防范立场之上定位本罪的保护法益,并以之为据限定性理解本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审判实践表明,“存款”内涵的异化解读、集资对象的形式性判定、资金用途的认定缺位已成本罪适用泛化之症结。对此应回归金融风险防范立场之上定位本罪的保护法益,并以之为据限定性理解本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以及实质违法性,从而实现正向入罪口径与反向出罪口径的同步收缩。在正向入罪口径端,一方面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出发将存款还原为还本付息的资本、货币经营行为,并对集资对象进行“不特定”与“多数”的双重限定;另一方面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出发结合既有司法解释,借助虚假意思表示及融资目的实现行为类型化限定。在反向出罪口径端,应结合资金实际用途与清偿情况对本罪违法性的有无及程度进行实质性判断,以此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范围的理性限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款 集资对象 资金用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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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刑事法律风险研究 被引量:6
4
作者 张宁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60-66,共7页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传统借贷与网络服务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其随着互联网的高速普及和民间借贷的不断升温而快速发展。我国于2007年正式引进该融资模式,但因其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使得该行业在野蛮发展的同时鱼龙混杂...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传统借贷与网络服务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其随着互联网的高速普及和民间借贷的不断升温而快速发展。我国于2007年正式引进该融资模式,但因其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使得该行业在野蛮发展的同时鱼龙混杂和良莠不齐,一些运营模式因"过度创新"而触碰到非法集资犯罪的红线,其中甚至存在着借P2P平台进行集资诈骗的犯罪团伙。准确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合理划定罪与非罪的边界,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性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平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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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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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阴建峰 周鑫淼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47-54,共8页
我国有关刑民交叉的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同一事实”是指自然意义的事实,而非法律定性的事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刑民交叉问题,主要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在办理刑民交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一般应当坚持先刑后民,以防裁... 我国有关刑民交叉的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同一事实”是指自然意义的事实,而非法律定性的事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刑民交叉问题,主要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在办理刑民交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一般应当坚持先刑后民,以防裁判结果不一致,影响司法公正,同时要尊重存款人的程序选择权,允许其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偿还利息、违约金等权利。在法律适用上,要减少刑、民裁判之间的矛盾,维护司法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交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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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及共犯的认定 被引量:1
6
作者 左坚卫 林静 《刑法论丛》 CSSCI 2017年第1期223-248,共26页
对非法集资犯罪客观方面的理解应当以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基础。在有关司法解释发布后,非法吸存行为的公开性特征亦即“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信息的判断标准。已经与社会性特征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传播集资信息的判断标... 对非法集资犯罪客观方面的理解应当以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基础。在有关司法解释发布后,非法吸存行为的公开性特征亦即“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信息的判断标准。已经与社会性特征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传播集资信息的判断标准合二为一。对“社会公众”的界定要从抗风险能力及集资行为覆盖面两方面把握。其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的时候.非法集资行为,实际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舍二为一了。在查证行为人是否参与了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行为时.应当将其正常经营行为与非法集资行为分清,防止将共同经营者与非法集资共犯混为一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 “口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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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钱进”投资理财吸储行为定罪问题探究
7
作者 吕金泽 于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36-43,共8页
作为一种互联网投资理财产品,“爱钱进”具有起购资金低、流动性强、收益高等特点,尤其是采用“线下+线上”的混合运营和口碑营销模式,获得了良好的收益和大规模的投资基础。但不到五年,该产品便出现经营和法律上的多种风险。事实上,其... 作为一种互联网投资理财产品,“爱钱进”具有起购资金低、流动性强、收益高等特点,尤其是采用“线下+线上”的混合运营和口碑营销模式,获得了良好的收益和大规模的投资基础。但不到五年,该产品便出现经营和法律上的多种风险。事实上,其“畸形化”的投资理财吸储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的刑事违法性,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通过对“爱钱进”吸储行为的分析,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充分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集资诈骗罪转化的司法解释,可以将“爱钱进”投资理财吸储行为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爱钱进” 投资理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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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处理对民营企业发展影响的法律思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为例
8
作者 周美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68-74,共7页
自1995年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来,由此引发的民刑交叉案件处理争议不断。近年,在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问题,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大量利好政策措施的新形势下,回望民间借贷纠纷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自1995年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来,由此引发的民刑交叉案件处理争议不断。近年,在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问题,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大量利好政策措施的新形势下,回望民间借贷纠纷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之流变,从时间、空间、量刑等维度"以案说法",分析民刑交叉案件处理不同结果对民营企业的影响,进而探究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改进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理念的新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民刑交叉案件 民营企业发展 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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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问题探究
9
作者 贾薛飞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85-87,共3页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众的收入水平、存款水平的不断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国刑法针对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虽构建了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在内的规制模式,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仍旧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众的收入水平、存款水平的不断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国刑法针对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虽构建了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在内的规制模式,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仍旧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如定罪标准的法律适用不统一、司法认定扩大化的倾向,刑法的不当介入等,阻碍着金融行业的创新和自主健康发展,急待研究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问题 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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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守解释——侧重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参照 被引量:14
10
作者 魏东 田馨睿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3期108-120,共13页
行为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多年来被司法解释和生效判决确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新近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同类型行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并非一律违法,出现了非法吸收公众... 行为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多年来被司法解释和生效判决确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新近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同类型行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并非一律违法,出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罪标准上的不统一乃至"二元标准现象"。当下我国有必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保守的刑法解释,行为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只有在其具备"用于贷款""欺骗手段"或者"未尽审查义务"要素时方可以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要素类型限于:"吸收公众资金+用于贷款型",其侵害的法益为金融管理秩序;"吸收公众资金+欺骗手段型",其侵害的法益为公众资金安全;"吸收公众资金+未尽审查义务型"。三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类型化限缩,可以通过对本罪的保守解释实现,并达致网上网下本罪犯罪构成标准的一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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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范目的与规制范围 被引量:13
11
作者 胡宗金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61-173,196,共14页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理论界与司法界未能达成共识。为了合理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应当对该罪的规范目的展开研究。既有的存款管理秩序说、金融管理秩序说、准入秩序说与存款安全说均存在问题。立法者禁止非...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理论界与司法界未能达成共识。为了合理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应当对该罪的规范目的展开研究。既有的存款管理秩序说、金融管理秩序说、准入秩序说与存款安全说均存在问题。立法者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旨在防范由此引发的挤兑风险和坏账风险。金融风险防范说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而且契合了P2P网贷平台监管措施。金融风险防范说能够妥当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的"存款"意在表明本罪的规制对象是债权集资,应当将股权集资排除出本罪的规制范围;构成要件中的"公众"是指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一定数量的特定对象,公众的判断标准为民间借贷预留了合法化空间;集资用途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即使以生产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应当认定为本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规范目的 金融风险 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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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二元标准”的问题与出路 被引量:2
12
作者 邹玉祥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21-129,共9页
由于线上集资的监管规范与线下集资规范在理念和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刑法在评价同质行为时可能会得出罪与非罪不同的结论,即同样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线上集资借款人若不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即为合法,在线下环... 由于线上集资的监管规范与线下集资规范在理念和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刑法在评价同质行为时可能会得出罪与非罪不同的结论,即同样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线上集资借款人若不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即为合法,在线下环境中则要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此种“二元标准”现象是由监管理念之差异以及特定概念之泛化导致的。可从两方面化解:在解释论层面,本罪保护的是一种特定的市场交易秩序,即禁止以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进行集资的交易规则。若一般集资行为不具有保本属性,则不属于本罪所规制的行为类型。在立法论层面,应转变金融监管理念,修订滞后的规范内容。应根据不同集资形态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细则,明确其中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利率限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理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评价差异 保本付息 监管理念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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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沙盒模式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轻罪定位及其治理方略
13
作者 王海军 梁浩然 《湖湘法学评论》 2024年第3期115-127,共13页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背景下,司法领域严重暴力犯罪率急速下降,轻微犯罪率急剧上升,导致我国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生效,轻罪立法活性化已是中国刑法的时代特征。在金融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背景下,司法领域严重暴力犯罪率急速下降,轻微犯罪率急剧上升,导致我国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生效,轻罪立法活性化已是中国刑法的时代特征。在金融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刑事规制的核心罪名之一,但暗含着金融领域“口袋罪”的嫌疑。在监管沙盒模式下,金融科技创新项目触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实质上为轻罪,应将其纳入轻罪治理体系,提供多方面治理优化建议,积极探索科学治理路径,以满足金融科技创新需求,在动用刑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同时,防范机械性司法的积弊,高质有效地应对金融犯罪的新型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监管沙盒 轻罪治理 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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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的误识与匡正--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 被引量:5
14
作者 王晓滨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03-117,共15页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与司法实务的观点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视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区别,认为只要认定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的罪行即可分明。但是,人的目的是无法被外界直接感知的主...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与司法实务的观点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视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区别,认为只要认定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的罪行即可分明。但是,人的目的是无法被外界直接感知的主观心理事实,倘若将目的要素视为集资诈骗罪成立之根本,恐怕会使集资诈骗罪的判断完全或基本建立在无法被证据证实的主观心理事实之上,因而极易导致集资诈骗罪认定的恣意性。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区别应当在于侵害法益(实质违法)的不同,基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要素在推定集资诈骗罪违法性方面的重要作用,加之其具有客观性和可认知性的特征,理应以该要素为认定集资诈骗罪,以及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的作用则在于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共同推定集资诈骗罪的违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目的犯 刑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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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适用:基于信任法益 被引量:5
15
作者 梁译如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169-185,共17页
犯罪学理论认为经济犯罪的本质是背信。现代陌生社会功能分化,个人安全感来源于对专业化系统的信任。专业化系统的功能在于再生产信任、简化复杂性、降低风险,系统性信任机制是现代社会运作的基础,值得刑法保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 犯罪学理论认为经济犯罪的本质是背信。现代陌生社会功能分化,个人安全感来源于对专业化系统的信任。专业化系统的功能在于再生产信任、简化复杂性、降低风险,系统性信任机制是现代社会运作的基础,值得刑法保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未经系统信用背书而经营金融业务,造成信任缺失;经过系统准入的集资行为不成立本罪。而非法获取信用凭证或合法准入后滥用信用凭证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据在于此类行为侵害公众对系统的信任。相比于本质在于信任缺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特有属性是信任滥用或盗用,表现形式为"非法占有目的",该目的可以解释为"非法处分和非法利用"意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系统信任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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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争议问题之思考 被引量:4
16
作者 古加锦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80-85,共6页
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论是出于放贷等货币、资本经营的目的,还是出于自己生产、经营的目的,均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论是出于放贷等货币、资本经营的目的,还是出于自己生产、经营的目的,均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所涉及的相关刑民交叉问题,应当区分几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存款 公众 刑民交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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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二元复合说之提倡
17
作者 郭禹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3年第4期110-118,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量刑情节、退赔退赃等方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了部分补正,但在本罪的司法适用方面,还存在行为人行为性质认定偏差、存款人地位不明、公民财产权难以得到保障等问题。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也正是由于本罪的保...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量刑情节、退赔退赃等方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了部分补正,但在本罪的司法适用方面,还存在行为人行为性质认定偏差、存款人地位不明、公民财产权难以得到保障等问题。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也正是由于本罪的保护法益模糊,在理论上存在多种不同的学说,争议较大,除通说的金融管理秩序外,还包括安全预防说等。为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读,本罪的保护法益应为修正的“二元复合说”,即以保护金融秩序为本,以维护公众合法的财产性利益为基。在现有的保护法益说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制度依存型法益,并对行为性质做出进一步的认定,限缩本罪的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保护法益 金融管理秩序 二元复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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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债权转让行为的刑法定性
18
作者 杨文涵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86-96,共11页
P2P网贷平台转让债权本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平台大多实质性地参与借贷法律关系,对债权金额与期限进行拆分,由此引发非法集资犯罪风险。债权转让行为的刑法定性应当以类型化为基础,将债权转让分为纯中介型债权转让、债... P2P网贷平台转让债权本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平台大多实质性地参与借贷法律关系,对债权金额与期限进行拆分,由此引发非法集资犯罪风险。债权转让行为的刑法定性应当以类型化为基础,将债权转让分为纯中介型债权转让、债权归集型转让和虚构债权转让三种类型,再综合考量资金池的形成原因、债权拆分行为的基本性质等关键因素。纯中介型债权转让模式中平台并未脱离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债权归集型转让中平台拆分、转让未到期债权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而转让逾期债权则应具体判断;虚构债权进行转让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2P网贷 债权拆分转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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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以债权转让模式网贷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3
19
作者 马路瑶 《嘉兴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117-122,共6页
在当前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形势下,市场参与主体利益的保护力度应随之加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益也应由金融管理秩序转变为公众财产安全。如果债权转让模式P2P网贷平台没有真实而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债务人信息,或者以担保... 在当前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形势下,市场参与主体利益的保护力度应随之加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益也应由金融管理秩序转变为公众财产安全。如果债权转让模式P2P网贷平台没有真实而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债务人信息,或者以担保的方式提供增信服务,则将增加作为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投资者误判投资风险,使公众财产安全陷于高度风险之中,进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转让 P2P网贷平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众财产安全 信息披露 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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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 被引量:3
20
作者 李学良 《西部金融》 2016年第1期24-30,共7页
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其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在资金借贷上更具有优势,同时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也在网络借贷中放大了。网络借贷平台超出其"中介"平台服务范围非法提供借贷服务时,法律不应保持沉默。刑法谦抑性要求刑... 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其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在资金借贷上更具有优势,同时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也在网络借贷中放大了。网络借贷平台超出其"中介"平台服务范围非法提供借贷服务时,法律不应保持沉默。刑法谦抑性要求刑法在其他部门法不能规制时介入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方可运用,刑法规制要求刑法在网络借贷中保持克制。但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新类型,刑法对非法民间借贷的规制手段可以运用到网络借贷中。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当以刑法第176条的罪名规制,刑法在网络借贷中应有所作为,也应当有所作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借贷 民间借贷 刑法规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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