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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行衔接视角下非法狩猎罪的刑事违法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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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隋林熹 《犯罪研究》 2024年第1期79-91,共13页
近年来,部分关于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案件存在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现象,引发公众诘责。在非法狩猎案件的判决中,主要存在着行为犯化严重、犯罪故意与犯罪阻却事由缺失、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倒挂等问题。这些现象与问题的根源在于未对行... 近年来,部分关于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案件存在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现象,引发公众诘责。在非法狩猎案件的判决中,主要存在着行为犯化严重、犯罪故意与犯罪阻却事由缺失、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倒挂等问题。这些现象与问题的根源在于未对行政犯中的刑事不法进行独立判断。对行政犯认定的标准不能背离明确性、谦抑性、补充性等刑法基本理念。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对基本原则、保护名录评估、动物致害救济等作出新的规定,非法狩猎罪的司法解释也应当与之相衔接。应当在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指导下,突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不法性,将“禁猎期、禁猎区或使用禁止工具狩猎”解释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强调,重新考量、补正“情节严重”要件的司法解释,通过增设行政处罚前置条款、常业犯、常习犯条款、非法定目的要素等方式限缩罪名成立,以情节和结果共同划定累积犯微量致害的界限,避免将行政违法行为直接作为犯罪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狩猎罪 刑事违法性 野生动物保护法 空白罪状 累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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