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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个人医疗信息的保护与公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条款和个人隐私条款为路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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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登峰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21-131,共11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执行,但具体如何"参照"却不清晰。病患医疗信息的公开所面临的正是这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执行,但具体如何"参照"却不清晰。病患医疗信息的公开所面临的正是这样一个问题。条例中可资"参照"的主要为个人隐私禁止公开条款。"参照"该条规定,虽然并非所有病患医疗信息都不能公开,但那些依据公众普遍认知可界定为个人隐私的病患个人医疗信息,是不得公开的。不过,涉及个人隐私的病患个人诊疗信息的不公开并不是绝对的,或者可基于病患个人同意而公开,或者可基于重要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考虑而强制公开。强制公开应分别考虑公开的对象、疾病的危害性和病患的身份等因素,公开程度也可视具体情形而收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信息 医疗信息 个人隐私 强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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