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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给付性保险中保险利益规则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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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舒涵
何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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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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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95-104,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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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普惠保险对保险法的挑战及应对研究”(22YJC82004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普惠保险协同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2072019106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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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现今给付性保险利益发挥的制度功能有限,仅能发挥防范道德风险的补充作用,且会引发逆向道德风险,阻碍保险市场的发展。此外,学界对保险利益还存有“刚性父爱主义”的诟病。然而,同意主义通过当事人的自主选择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适应社会关系的多元发展,促进商事效率。基于科学立法方案选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在对身体价值、生命价值和自治价值进行法益衡量后,宜对道德风险程度不同的给付性保险采不同态度。对于一般给付保险,采同意主义替代保险利益原则;对于死亡给付保险,兼用同意主义与保险利益原则,其中团体死亡给付保险例外地排除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对于死亡给付保险利益的主体,应修改为受益人,并扩张具体归属对象,将非婚同居者、特定商业关系和人寿保险信托的受托人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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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利益
同意主义
一般给付性保险
死亡给付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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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surable interest
consent doctrine
general benefit-payment insurance
death benefi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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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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