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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制股东和实控人滥用公司控制权时对弱势股东的赔偿责任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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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81-97,共17页
控制权是派生于股东资格的私权,更是公司治理之公器。控制权滥用侵害弱势股东权益,违反诚信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构成侵权背信,应对受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要严格甄别股东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前者由股东直接诉讼予以救济,后者属公司... 控制权是派生于股东资格的私权,更是公司治理之公器。控制权滥用侵害弱势股东权益,违反诚信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构成侵权背信,应对受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要严格甄别股东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前者由股东直接诉讼予以救济,后者属公司损害范畴,由公司直接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予以救济;若二者区分丧失必要性、正当性或可操作性,股东损害应被识别为直接损害。确定股东损害的最佳度量衡是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建议《公司法》赋予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原告基于持股比例的胜诉利益分取请求权。股东间接损害请求权随着股东资格走的原则并不绝对。建议裁判者在控制权滥用者恶意低价受让受害股东所持股权的情形下自动将前股东间接损害识别为直接损害,允许其提起股东直接诉讼。前股东就其直接损害享有的诉权不应被剥夺或限制。滥用控制权的控制权共同体成员要承担连带责任。控制权共同侵权源于公司治理失灵。公司兼具受害者和共同侵权者双重角色。公司对受害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控制权人求偿。建议《公司法》导入诚信原则和"控制权"概念,将"控股股东"易名为"控制股东",确立控制权人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信托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控制股东 实际控制人 控制权 弱势股东 前股东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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