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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双合作社模式下农地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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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静
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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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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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科教文汇》
2017年第22期188-19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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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前我国农地融资中的法律政策冲突及立法选择研究"(14BFX173)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青年拔尖个人项目"当前我国农地信托融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2014000026833ZS08)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项目"我国农地信托融资法律问题研究--以北京为例"(CIT&TCD2015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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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下我国农村发展面临着农地资源利用不充分和资金供给不足的双重困境,在新一轮土地改革背景下,安徽、江苏、贵州、河南、黑龙江、宁夏等地纷纷开始探索以信托机制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以北京水漳为代表的双合作社农地信托模式坚守了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同时尊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并且为农业经营融入社会资本。但是,作为农地流转融资机制创新,在实践中双合作社模式下的农地信托法律关系亟待明定,尤其是对于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身份厘定还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不仅蕴含法律风险也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严重滞碍农地信托实践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系统梳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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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地信托
土地股份合作社
农地信托委托人
农地信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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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armland trust
land stock cooperation
farmland trust clients
farmland trust beneficia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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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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