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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农地习惯法对农地法制建设的意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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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信桥
杜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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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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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4期66-6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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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重点项目"农村土地制度中国家法与习惯法的互动机制研究"(项目编号:312201324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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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农地改革循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路径,但其成功终究离不开农民的支持,农地法制建设也不例外。农地习惯法自生自发于农村,与国家制定法相比,有较强的自然性、地域性和属人性。国家法在农村调整的范围和功能是有限的,不可能对农地关系的方方面面都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农地习惯法弥补了国家制定法的不足,有助于维护乡村秩序,其现实合理性不容忽视。农地习惯法对农地法制建设具有内容上的重要基础、实施过程中的补充修正、程序上的重要参照三大意义。因此在农地改革进程中,应重视农地习惯法的价值,实现农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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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地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农地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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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armland conventional law
the law of the state
construction of farml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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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327.58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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