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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成立评价体系的本土化规范构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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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经海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61-177,共17页
犯罪构成有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构成规范之分。犯罪构成理论只是定罪的方法论理论体系,不是规范上的犯罪成立评价体系和定罪的规范适用依据。犯罪构成规范作为用于评价犯罪成立的规范体系和定罪的规范依据,只能基于本国刑法的本土化规范... 犯罪构成有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构成规范之分。犯罪构成理论只是定罪的方法论理论体系,不是规范上的犯罪成立评价体系和定罪的规范适用依据。犯罪构成规范作为用于评价犯罪成立的规范体系和定罪的规范依据,只能基于本国刑法的本土化规范构造。这个规范构造,本应与犯罪成立评价体系是等同概念,却在我国因其被限定为四要件体系而只是犯罪成立评价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内容。我国完整的犯罪成立评价体系构架,应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三个基本特征所构建的规范体系,包括作为入罪门槛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方面、作为四要件规范体系的刑事违法性方面和作为可罚门槛的应受刑罚处罚性方面的刑法规范。为使犯罪成立评价体系聚焦于犯罪本质,如此本土化规范构造须以犯罪本质特征为基石。犯罪成立规范评价体系的本土化实践应用,须据此构建多维定罪方法予以层级性犯罪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成立评价体系 本土化 规范构造 犯罪本质特征 层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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