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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结果与行为的实质标准及危险犯类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照 被引量:10
1
作者 夏朗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29-138,186,187,共12页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前罪中的“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与后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存在较大难度。在刑法理论上,将妨害安全驾驶罪归为具...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前罪中的“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与后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存在较大难度。在刑法理论上,将妨害安全驾驶罪归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存在争议。“危及公共安全”意指和缓、可控且危险现实化的内容轻微的“一般公共危险”,轻于“危害公共安全”所意指的具体公共危险。“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对行为手段的限定,是指行为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短暂)脱离原本的正常行驶状态,轻于“其他危险方法”所要求达到的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失控的程度。形式上明文规定构成要件危险结果,实质上要求现实性地存在结果危险的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因此,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概念本身存疑,且妨害安全驾驶罪也不符合“准抽象危险犯”的构造特点。同时,毋需将妨害安全驾驶罪称为“准具体危险犯”,因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本就包括危险程度较低的“一般危险”在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危及公共安全 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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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2
作者 李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122-128,共7页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益是集体法益中的秩序安全法益,并非个人法益论中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对该法益内涵的确定,能够有效促进该罪司法适用的规范化。进而结合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形成两种刑事入罪模式,对犯罪行为模式中的“行驶中”“公共交...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益是集体法益中的秩序安全法益,并非个人法益论中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对该法益内涵的确定,能够有效促进该罪司法适用的规范化。进而结合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形成两种刑事入罪模式,对犯罪行为模式中的“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擅离职守”等构成要件要素的解读是准确司法适用该罪名的关键所在。从犯罪性质上来讲,基于“危及公共安全”的注意性构成要素理解,该罪属于准抽象危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法益 公共交通工具 危及公共安全 擅离职守 准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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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在实践中引发的刑事难题及探讨
3
作者 杨玉明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14年第2期10-15,共6页
实践当中经常会发生因醉驾而致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之恶性事件,由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不明确、不统一,因而导致了定性的不统一。不论从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或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等角度审... 实践当中经常会发生因醉驾而致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之恶性事件,由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不明确、不统一,因而导致了定性的不统一。不论从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或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等角度审视,因醉驾导致他人重伤、死亡一人以上者,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论;因酒驾导致他人重伤、死亡一人以上者,以交通肇事罪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 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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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被引量:126
4
作者 孙万怀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70-81,共12页
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 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显示出口袋罪的特征。产生这一结果固然有罪名本身的因素,但根本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刑事政策的不合理解读,二是对于社会效果内容的片面阐释,三是无视罪名的确定性内容。其实质是忽视了政策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过分关注结果的危害性而淡化了行为规范内容和主观心态。只有在司法中切实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不致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罪 政策 规范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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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 被引量:57
5
作者 陆诗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60-70,共11页
"危险方法"的认定固然要判断犯罪行为的指向是否为"公共安全",但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注意考察其独立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基本属性。"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兜底性"、"... "危险方法"的认定固然要判断犯罪行为的指向是否为"公共安全",但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注意考察其独立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基本属性。"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兜底性"、"具体危险性"。然而,我国司法实践并没有严格遵循上述意义上的认定规则,以致出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上的随意性。相关"司法解释"在对"危险方法"的规定上差强人意,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 具体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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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舆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张适用 被引量:34
6
作者 徐光华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09-124,179,共16页
近年来,在公众高度关注的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过度扩张适用,如在道路交通安全、食品与药品安全、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领域等。扩张适用该罪是顺应公众舆论的重刑主义、重罪主义诉求,呈现出混乱性。审判实践中该罪与其他罪之... 近年来,在公众高度关注的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过度扩张适用,如在道路交通安全、食品与药品安全、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领域等。扩张适用该罪是顺应公众舆论的重刑主义、重罪主义诉求,呈现出混乱性。审判实践中该罪与其他罪之间的界限仍然模糊,同案异判现象较为突出。公众舆论推进了该罪的过度扩张适用,将社会问题司法化,忽略了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意见表达也不是建立在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基础之上。审判实践中通过"以刑制罪"来实现公众舆论要求严惩犯罪的诉求,是功利主义的裁判观,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防范该罪的过度扩张适用,应进一步明确弹性条款的解释原则,优化刑事立法,注重对公众舆论的引导,着手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众舆论 扩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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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及其适用 被引量:23
7
作者 陈伟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09-117,共9页
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相当程度地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内容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梳理及厘定。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为过失不符合刑法的规范构成,也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个案情形存在认识上的抵牾。尽... 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相当程度地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内容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梳理及厘定。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为过失不符合刑法的规范构成,也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个案情形存在认识上的抵牾。尽管罪过要件具有罪名适用的界分功能,但是不能为了界分需要而反推本罪的主观罪过。本罪作为故意犯罪是心理事实与规范事实的统一,在具体适用中需要对本罪的刑罚受罚条件进行重新认识,并通过法益实体内容来界分极易混淆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主观罪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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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教义学解释——基于积极刑法观的立场 被引量:17
8
作者 王俊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39-151,共13页
为了充分保护公共交通领域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该罪的设立体现了积极刑法观的立场,不仅能有效抑制司法实践扩张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趋势,也有利于严密刑事法网,因而具有立法的必要性。从性质... 为了充分保护公共交通领域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该罪的设立体现了积极刑法观的立场,不仅能有效抑制司法实践扩张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趋势,也有利于严密刑事法网,因而具有立法的必要性。从性质上而言,妨害安全驾驶罪虽然规定了“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素,但这一要素只是对行为性质的限定,因而该罪实质上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基于以上理解,解释论上应扩张解释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以体现设立轻罪的意义。从罪数关系来说,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基本法与补充法的关系,司法机关应从行为性质与结果危险两个方面,严格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范围,以此来体现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积极刑法观 妨害安全驾驶罪 准抽象危险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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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名生成的方法 被引量:16
9
作者 晋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10-122,共13页
罪名个数通常应以法条为基本单位,一条(款)一罪名是基本类型,一条(款)数罪名和数条一罪名是例外。罪名与行为类型存在对应关系,有些司法罪名引发质疑就是因为误解了立法规定的行为类型。罪名用语通常取材于罪状,引用罪名、截取罪名和借... 罪名个数通常应以法条为基本单位,一条(款)一罪名是基本类型,一条(款)数罪名和数条一罪名是例外。罪名与行为类型存在对应关系,有些司法罪名引发质疑就是因为误解了立法规定的行为类型。罪名用语通常取材于罪状,引用罪名、截取罪名和借鉴罪名划分依据是罪名用语对罪状的依赖关系。其中,截取罪名易出现偏离文本、抓错实质的问题。罪名的体系性意味着既要协调好罪名间的关系,也要兼顾整体罪名群的特点。协调性的操作要求结构的一致、用语的统一、内容的呼应。罪名的生成应在科学方法引导下展开,如此才能实现罪名的概括、准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名生成 一条(款)一罪名 罪状 行为类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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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监管的刑事责任——监督过失理论的借鉴及“本土化”运用 被引量:14
10
作者 潘星丞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23-27,共5页
追究食品安全监管刑事责任重在保护公共安全,区别于重在保护职务的渎职罪责任。应借鉴监督过失理论,以危惧感说认定监督人过失;应根据客观归责论,结合《食品安全法》判断监督过失行为;根据法人实在说,我国监管刑事责任主体应为行政监管... 追究食品安全监管刑事责任重在保护公共安全,区别于重在保护职务的渎职罪责任。应借鉴监督过失理论,以危惧感说认定监督人过失;应根据客观归责论,结合《食品安全法》判断监督过失行为;根据法人实在说,我国监管刑事责任主体应为行政监管人员;不能以中断论将监督客体限制为被监督人的过失行为。监督人罪名与被监督人罪名无关,监管刑事责任与渎职罪责任是想象竞合关系。一般应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食品监管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监督过失理论 危惧感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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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罪:法益与立法完善 被引量:11
11
作者 范雪珂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1-149,共9页
危害食品安全罪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名侵害的法益具有多重性和层次性,基于食品安全的现实意义、社会危害性理论和刑法的价值取向,公共... 危害食品安全罪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名侵害的法益具有多重性和层次性,基于食品安全的现实意义、社会危害性理论和刑法的价值取向,公共安全当属该类犯罪的第一层次法益。将危害食品安全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符合立法宗旨,有利于提升刑法功能,有利于刑法正确适用。为了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有效保障公共食品安全,避免刑法适用偏失,有必要设立危害食品安全的过失犯和抽象犯,增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等物品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害食品安全罪 法益 公共安全 过失犯罪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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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危险方法”边缘类型的入罪化评析——以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为中心 被引量:4
12
作者 张弘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1期124-137,共14页
犯罪认定本身系一种"归类"的过程,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归类判断中,争议主要集中于"其他危险方法"。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行为已成为常发的、亟须厘清行为性质的"其他危险方... 犯罪认定本身系一种"归类"的过程,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归类判断中,争议主要集中于"其他危险方法"。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行为已成为常发的、亟须厘清行为性质的"其他危险方法"的边缘类型。"公共"仅指不特定而与数量无关,不应以"公共安全"这一结果要素完全取代"其他危险方法"这一行为要素。类型化的"其他危险方法"是判断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该罪虽然属于典型的口袋罪,但不宜进行过度的扩张,尤其对于处在概念边缘的待规制行为类型,需要具体判断是否符合"相当性"的危险。《刑法修正案(十一)》集中应对妨害安全驾驶与高空抛物行为,显示了在风险社会中刑法顺应民众需求、遏制公共危险的积极态度。结合"其他危险方法"的实质内涵,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和高空抛物罪有针对性地展开实证分析,以期检视司法理论与实务中可完善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妨害安全驾驶 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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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研究 被引量:1
13
作者 李晓东 付智睿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85-90,共6页
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逐渐成为口袋罪的趋势。部分相关司法解释、实务案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超出了其法益保护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不当扩张,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和谦抑性原则,部分案... 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逐渐成为口袋罪的趋势。部分相关司法解释、实务案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超出了其法益保护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不当扩张,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和谦抑性原则,部分案件轻罪重判妨碍了《刑法》公正性。司法机关应破除重刑思想,限缩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出台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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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解释学分析 被引量:5
14
作者 李晓明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0年第3期37-49,共13页
岁末年初的“新冠肺炎”再次催生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疫情背景下的动用,随着2月6日两高两部《意见》的颁布与实施,在具体适用中出现了认定难、衔接难等问题。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妨... 岁末年初的“新冠肺炎”再次催生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疫情背景下的动用,随着2月6日两高两部《意见》的颁布与实施,在具体适用中出现了认定难、衔接难等问题。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别等,以及这些罪同行政处罚的衔接。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相关立法上的矛盾,包括罪名、罪征等需要调整,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需要修改。急需从法解释学角度予以阐明或厘清,以准确适用罪名和促进刑法及相关法律的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疫情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解释 两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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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走出“口袋罪”的窠臼 被引量:2
15
作者 仝其宪 王永胜 《宜宾学院学报》 2014年第10期51-58,共8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显具有扩张适用之表征,并最终形成"口袋罪"。产生这一结果的因素固然较多,但根本原因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上的弹性条款给该罪预留太大的扩张适用之空间,二是司法的非理性致使司法机关为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显具有扩张适用之表征,并最终形成"口袋罪"。产生这一结果的因素固然较多,但根本原因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上的弹性条款给该罪预留太大的扩张适用之空间,二是司法的非理性致使司法机关为顺"民意",追求所谓的实质公正,呈现量刑反制定罪倾向。只有严格限定该罪的犯罪构成,回归司法理性,合理引导"民意",摈弃量刑反制定罪思维,遵循刑法基本规律,方能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走出"口袋罪"的窠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罪” 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 量刑反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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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界域 被引量:4
16
作者 陆旭 《天津法学》 2020年第4期100-106,共7页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新冠疫情中针对妨害防控措施类传播疫情行为最主要适用的罪名。对其准确理解和适用应在微观层面对主体、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必要司法限制,明确其过失的罪过形态,并在因果关系认定中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中观层面...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新冠疫情中针对妨害防控措施类传播疫情行为最主要适用的罪名。对其准确理解和适用应在微观层面对主体、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必要司法限制,明确其过失的罪过形态,并在因果关系认定中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中观层面要将其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进行区分,虽然罪名之间可能出现想象竞合的罪数形态,但行为之间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危险性上具有本质区别;在宏观上,应注重区分罪与非罪,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从而在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划定该罪的适用界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冠疫情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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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飚车肇事案的刑法适用问题
17
作者 孟庆华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0年第2期85-89,共5页
认定胡斌飚车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观点不太妥当,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定其行为性质;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能够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审判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交通肇事罪的司法... 认定胡斌飚车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观点不太妥当,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定其行为性质;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能够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审判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仅确定了三种情形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显然失之于范围狭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自首 积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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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游走在罪刑法定边缘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问题研究 被引量:3
18
作者 随庆军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87-90,共4页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它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一方面,法律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并用刑罚予以禁止,从根本上说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属于概然性规定的堵截条款确立的...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它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一方面,法律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并用刑罚予以禁止,从根本上说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属于概然性规定的堵截条款确立的具体罪名,法律对其客观方面行为的描述没有超过对罪名的概括,确实有违刑法明确性之虞。如此一来,正确界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成为当务之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法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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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适用之限制与实行行为定型化之提倡——基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视角 被引量:3
19
作者 崔志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93-103,共11页
在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要求的形式理性与基于危害后果的处罚必要性的实质理性之间,"口袋罪"选择了后者,是对罪刑法定"不得已"的背离。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口袋罪"进行同类解释的"相当... 在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要求的形式理性与基于危害后果的处罚必要性的实质理性之间,"口袋罪"选择了后者,是对罪刑法定"不得已"的背离。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口袋罪"进行同类解释的"相当性"见解属于基于事物本质的相似性而类比推理的类型化思维,但依然缺乏形式的制约,过度的类型化容易回溯至原先社会危害性统制一切的局面,并且"相当"与否也因人而异。基于对过度"类型化"的实质思维的限制,宜倡导实行行为"定型化"。定型是对类型的扬弃,是对过度类型化的修正,而非对类型的完全否弃,是"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的融通与互补。立即废止"口袋罪"的现实可能性不大,但随着司法经验的积累,应当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行为在立法上"定型化",成为具体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行行为。在司法中需要对"公共"、具体危险、相当与否做出审慎、严格限定,这又需要司法理念的转变与更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口袋罪” 类型化 实行行为定型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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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 被引量:2
20
作者 孙文海 《科学.经济.社会》 2017年第3期94-101,共8页
新型"碰瓷"行为具有独特的行为对象、方法、目的、结果以及结构。以索财为目的,以醉驾者为行为客体,驾车碰瓷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预备行为,系间接目的犯: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 新型"碰瓷"行为具有独特的行为对象、方法、目的、结果以及结构。以索财为目的,以醉驾者为行为客体,驾车碰瓷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预备行为,系间接目的犯: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既实施了驾车碰瓷的手段行为,又实施了敲诈勒索的目的行为时,属于直接目的犯:故意毁坏财物与敲诈勒索属于狭义的包括一罪,仅以后罪论;行为最终构成敲诈勒索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质竞合犯,应当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 驾车碰瓷 敲诈勒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目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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