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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司法构造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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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小海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2年第6期130-157,共28页
通过对“妨害行为”的泛化解释和对“危害公共安全”的恣意扩张,以往妨害安全驾驶犯罪司法实务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类型化不足导致犯罪定型化的缺失。《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并非对已有司法解释的否定,其真正否定的是司... 通过对“妨害行为”的泛化解释和对“危害公共安全”的恣意扩张,以往妨害安全驾驶犯罪司法实务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类型化不足导致犯罪定型化的缺失。《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并非对已有司法解释的否定,其真正否定的是司法机关在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具体条文时的偏差。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设立,实现了应当作为轻罪处理的部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定型化,也及时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妨害安全驾驶罪条款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是一种互补的、递进式的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惩治妨害安全驾驶犯罪行为的罪名(轻重)层次和刑罚阶梯。应从实质上、整体上把握“公共交通工具”“行驶中”“使用暴力”“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等客观要件的规范含义。在具体危险犯的理论坐标下,对于“危及公共安全”的判定,应主要着眼于妨害行为已导致出现特定事态或情状。对于实施妨害安全驾驶核心行为之外的辱骂、殴打、毁坏等行为,原则上应作出独立评价。对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车上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罪行的,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自首,在已被司乘人员实际控制或车门关闭期间(试图)实施逃离的例外情形下,不认定为自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 司法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 危及公共安全 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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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刑法语境下“危险”的涵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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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彩灵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3期71-76,共6页
危险概念在我国刑法中应用十分广泛,但内涵有很大的差距。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意义局限于再犯可能性的判断,对刑罚的裁量起到修正或补充的作用;危险犯中的危险指行为带来危害结果的可能状态,偏重于结果的属性;未遂犯要求客观上具有法... 危险概念在我国刑法中应用十分广泛,但内涵有很大的差距。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意义局限于再犯可能性的判断,对刑罚的裁量起到修正或补充的作用;危险犯中的危险指行为带来危害结果的可能状态,偏重于结果的属性;未遂犯要求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仅有主观故意缺乏客观危险的不能犯不宜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设立以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要对危险方法严格限制;危险驾驶罪的危险仅是结果产生的一般可能,应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紧迫的危险严格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危险性 危险犯 不能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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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实践观察及反思——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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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静洁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9-14,共6页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立法中大量存在着不明确的因素。通过对334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进行实证观察,发现由于立法的不明确,法官或者篡改了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有意识地借助不明确的立法来规避司法风...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立法中大量存在着不明确的因素。通过对334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进行实证观察,发现由于立法的不明确,法官或者篡改了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有意识地借助不明确的立法来规避司法风险。无论何者,都是对法治系统的破坏。因此,构建合理的刑法明确性的评估指标体系,借以完善刑事立法,在此基础上引入判例制度可能是最优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明确性原则 判例制度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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