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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秦至清皇权专制社会说的法制史论证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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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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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大学黄河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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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古代文明》
CSSCI
2016年第3期55-75,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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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秦至清帝制时代法律的本质特征,是帝王们口含天宪,朕即法律,诏书、敕令、谕旨、御笔手诏,皇帝任何形式的言语、思想表述,都是法律或法律依据。帝王不仅具有立法的专断性权力,而且具有随时随意立法的便宜。专制帝王是唯一的立法主体,而法律的适用主体则仅仅是臣民,不存在针对天子、帝王犯罪的任何立法,皇帝本人超然于法律之上,享受法权的绝对独裁。立法的核心原则在于维护皇权的尊严,确保皇权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强化帝王的绝对权力。在司法实践中,皇帝直接涉入司法,控制司法最终审判权;在地方政府层面的制度设计中,始终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统一,以保证皇权对司法权的绝对控制。帝王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独断,从一个方面证明了秦至清社会的皇权专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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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国法制史
皇权专制
口含天宪
以敕代律
朕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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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hinese legal history
royal absolutism
supreme legislator
decree as law
emperor's will a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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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K207
[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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