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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的应然转向--以规制非法使用个人信息为重点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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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双阳 李川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231-242,共12页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进而仅以防范非法转移个人信息为入罪逻辑,使得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不周延。当前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提供者—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完整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变现牟利是诱发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以及违法交易激增的根源,刑法单纯打击制裁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只能是治标之策,导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治理效果欠佳。随着进入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阶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根植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公共性等复合法益属性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相较于个人信息转移自主更具核心法益地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理应从转移环节转向使用环节。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属于下游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或威胁,与处于上游的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相比,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表现为法益侵害的根源性、直接性和精准性。因此,刑事立法应以需求端为导向,有必要在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要件与出罪事由,即以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且情节严重为危害行为,以非经匿名化处理的个人信息为行为对象,以符合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为违法阻却事由,既从源头上规范个人信息使用行为,又限定非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非法使用 使用自主 法益侵害 入罪要件 出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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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贿行为谋取“正当利益”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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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旭 徐贞庆 李成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78-84,共7页
以行贿谋取“正当利益”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入罪空间。此时的“正当利益”虽然符合相关法律规范,但是依然具有不确定性。行为人如果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的行为获取该“正当利益”,则可能构成行贿罪。因此,“正当利益”非法化是由国... 以行贿谋取“正当利益”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入罪空间。此时的“正当利益”虽然符合相关法律规范,但是依然具有不确定性。行为人如果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的行为获取该“正当利益”,则可能构成行贿罪。因此,“正当利益”非法化是由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行为所导致的。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的行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出于为行贿人谋取“正当利益”的目的,实施的独立于行受贿的行为。在“正当利益”非法化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是否存在瑕疵,行贿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有无损害他人具体利益或者获取额外利益等因素,审慎入罪,确保案件处理符合天理、国法、人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 “正当利益”非法化 入罪要素 出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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