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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反向激励标准设定的缺失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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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勇 付安荣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22年第2期126-138,共13页
设定学位授予反向激励标准之目的在于促进学生自我提升。以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观之,学位授予反向激励标准的设定可能侵害学生自由选择采取何种方式提升自我的积极权利和放弃提升自我的消极权利,构成“重要事项”,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设定学位授予反向激励标准之目的在于促进学生自我提升。以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观之,学位授予反向激励标准的设定可能侵害学生自由选择采取何种方式提升自我的积极权利和放弃提升自我的消极权利,构成“重要事项”,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由高校规范性文件予以设定,缺失形式正当性。而以比例原则结合成本效益分析,学位授予反向激励标准“最小侵害性”及合比例性均值得商榷,有违实质正当性要求。通过明确法律保留范围,设置弹性保留方式,在规范学位授予的同时保障高校自治;构建适用比例原则的利益衡平模式,可在促进学生发展的同时充分维护学生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授予 权利分析 法律保留 比例原则 教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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