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行政命令型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研究 被引量:56
1
作者 李挚萍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84-196,共13页
生态环境修复关系到生态安全与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我国现阶段生态环境保护极为重要任务之一。责令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生态环境损害公法救济手段之一,具有指令性、应急性、直接性和个体性等特点,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导致的分散、小型污染场... 生态环境修复关系到生态安全与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我国现阶段生态环境保护极为重要任务之一。责令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生态环境损害公法救济手段之一,具有指令性、应急性、直接性和个体性等特点,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导致的分散、小型污染场地和生态破坏场地的修复,在实践中运用日益增多。然而,该种修复与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其他生态环境修复以及司法机关主导的生态环境修复在目标、程序和规则等方面必须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才能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执法的整体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修复 行政命令 责令性行政行为 法律救济
原文传递
论环境刑事诉讼上诉期间生态修复行为的法律定性 被引量:5
2
作者 郭武 李梦瑶 《中国环境管理》 CSSCI 2021年第2期127-133,共7页
环境刑事诉讼上诉期间的生态环境修复行为逐渐被一些地方法院在二审程序中作为从宽减刑的情节考察。虽然此举有益于激励环境刑事被告人积极履行环境恢复义务,然则在未有明文规定的先决条件下贸然将其纳入从宽量刑考量,也许会打破传统二... 环境刑事诉讼上诉期间的生态环境修复行为逐渐被一些地方法院在二审程序中作为从宽减刑的情节考察。虽然此举有益于激励环境刑事被告人积极履行环境恢复义务,然则在未有明文规定的先决条件下贸然将其纳入从宽量刑考量,也许会打破传统二审救济纠错的应然功能设计,使得环境刑事诉讼二审功能的实现存在矛盾偏差。由是对于上诉期间发生的生态修复行为的法律定性,应明确归属于判决后刑罚执行阶段的减刑情节予以考量,并且为配合化解此类矛盾,我国须及时制定相应的专门法规、适用原则和配套制度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发挥生态修复行为在环境刑事诉讼中的效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修复行为 从宽处理 环境刑事诉讼 上诉期间 二审程序
下载PDF
论生态修复行为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路径
3
作者 田炜健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64-69,共6页
学术界在传统恢复性措施的概念限制下,过分强调生态修复行为的主动性,忽略了被动生态修复行为在刑事诉讼中的存在,对生态修复行为定性时存在偏颇。基于刑事诉讼的整体框架与各阶段的功能,结合实践经验,生态修复行为应作为从宽量刑的情... 学术界在传统恢复性措施的概念限制下,过分强调生态修复行为的主动性,忽略了被动生态修复行为在刑事诉讼中的存在,对生态修复行为定性时存在偏颇。基于刑事诉讼的整体框架与各阶段的功能,结合实践经验,生态修复行为应作为从宽量刑的情节与减刑的条件,要在法律中明确生态修复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规范生态修复行为适用的标准与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生态修复行为 恢复性司法 量刑 减刑
下载PDF
矿区生态修复的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之辩——以《矿产资源法》第三次修订为契机 被引量:2
4
作者 杨昌彪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63-70,共8页
行为责任在因应矿区生态环境损害时,由于因果关系复杂等结构性缺陷而难以及时确定责任主体,致使矿区生态修复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甚至出现大量废弃矿山无人修复,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生态利益的重大损失。状态责任可较为有效地弥补行为责... 行为责任在因应矿区生态环境损害时,由于因果关系复杂等结构性缺陷而难以及时确定责任主体,致使矿区生态修复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甚至出现大量废弃矿山无人修复,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生态利益的重大损失。状态责任可较为有效地弥补行为责任之不足,由事实管领人承担责任可及时启动矿区生态修复,进而恢复矿区资源的重新利用。《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在确认修复责任时,应以矿区生态修复及时有效为原则,同时合理分配矿区生态损害成本。原因行为、物之管领、公共信托与公益保护生成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矿产资源法》应当确立矿区生态修复多元主体担责机制:矿业权人承担首位修复的状态责任、实际损害行为人承担终局赔偿的行为责任、政府承担综合环境治理的公法责任,同时鼓励第三方主动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区 生态损害 生态修复责任主体 行为责任 状态责任 公法责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