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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定》国内救济规定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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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幸临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96-108,157,共13页
1994年签订的WTO《政府采购协定》中首次要求GPA参加方建立国内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并规定了对该机制的原则性要求及该机制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要求。修订后的GPA2012文本补充修改了原有国内救济规定,将GPA对参加方国内政府采购救济机... 1994年签订的WTO《政府采购协定》中首次要求GPA参加方建立国内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并规定了对该机制的原则性要求及该机制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要求。修订后的GPA2012文本补充修改了原有国内救济规定,将GPA对参加方国内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原则性要求重新排序为"及时、有效、透明、非歧视",并对其基本内容进行了一些修订。基于GPA2012规定,可分析归纳出GPA对参加方国内政府采购救济机制中质疑人的范围、质疑处理机构与渠道、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限以及具体救济方法方面的最低标准。我国在改进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处理机制时应注意满足GPA的这些最低标准要求,并在此基础上适当采用更高标准,以使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既能满足GPA的相关要求,又能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定》 救济机制 国内审查程序 供应商 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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