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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货方的视角看《鹿特丹规则》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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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萍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年第2期24-29,共6页
对《鹿特丹规则》中涉及货方利益的主要条款及内容进行梳理,采用比较、归纳、逻辑等方法,从货方的视角审视《鹿特丹规则》,分析涉及货方利益的主要条款及其特点,并进行评价。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货方 单证托运人 持有人 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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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中国进出口贸易影响的调研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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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丽英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年第4期15-23,共9页
以《鹿特丹规则》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特别是对货方利益影响的调研为基础,对货方在调查中对规则的反应进行梳理,分析中国被动适用该规则的情况,着重对《鹿特丹规则》涉及货方利益的条款,如托运人义务、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海运履约方、... 以《鹿特丹规则》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特别是对货方利益影响的调研为基础,对货方在调查中对规则的反应进行梳理,分析中国被动适用该规则的情况,着重对《鹿特丹规则》涉及货方利益的条款,如托运人义务、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海运履约方、单证托运人、FOB卖方、无单放货、控制权、电子运输单证等条款对货方的影响进行评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货主利益 FOB卖方 单证托运人 无单放货 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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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的“单证托运人”之规定——兼与FOB卖方权益零保护观点之磋商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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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玉卿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2年第2期3-10,16,共9页
通过对几个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分析海上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以及付款方式,进而指出在《鹿特丹规则》下FOB卖方的地位。与此同时,提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买卖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关系,如何处理提... 通过对几个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分析海上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以及付款方式,进而指出在《鹿特丹规则》下FOB卖方的地位。与此同时,提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买卖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关系,如何处理提单签发问题,如何减少风险,维护自己的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单证托运人 FOB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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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的衍生性:由单一到多元的嬗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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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得懿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7年第1期109-125,共17页
在联合国贸法会运输法草案的视域内,分析海上货物运输法下托运人制度的衍生性及其缘由,论述FOB条件下卖方权益的维护是一个与运输单证的多元化、诉权、国际贸易惯例以及运输法草案中其他制度诸如货物控制权等相互影响、互为一体化的机制... 在联合国贸法会运输法草案的视域内,分析海上货物运输法下托运人制度的衍生性及其缘由,论述FOB条件下卖方权益的维护是一个与运输单证的多元化、诉权、国际贸易惯例以及运输法草案中其他制度诸如货物控制权等相互影响、互为一体化的机制,提出富有理性的FOB条件下卖方权益的法律调控模式取决于对托运人制度衍生性的理性认识,并对中国利益因素予以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证托运人 衍生性 货物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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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FOB贸易下卖方风险防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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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景利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1年第3期18-21,26,共5页
目前,采用FOB术语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已经得到贸易界的普遍认可,越来越多的货物进出口商以FOB价格进行交易。但在FOB贸易下,卖方通常面临着船货衔接不协调、买方与承运人恶意欺诈、目的港无人提货、买方支付不能等多种风险,FOB贸易下卖方... 目前,采用FOB术语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已经得到贸易界的普遍认可,越来越多的货物进出口商以FOB价格进行交易。但在FOB贸易下,卖方通常面临着船货衔接不协调、买方与承运人恶意欺诈、目的港无人提货、买方支付不能等多种风险,FOB贸易下卖方的利益极易遭受损害,加之FOB贸易下卖方的法律地位尚不够明确,因此,对FOB贸易下卖方的保护日益显得重要和必要。该文将针对FOB贸易下卖方的保护问题加以论述,以求更加充分地保护FOB贸易下卖方的利益,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FOB贸易 托运人 单证托运人 货物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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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贸易商权利与义务的变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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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新超 冷柏军 《国际贸易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114-120,共7页
《鹿特丹规则》生效实施后,将对国际航运、国际贸易实务和惯例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探讨贸易商作为国际货物运输的一方当事人,与以往相比,在该公约下其权利和义务的变化。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贸易商 单证托运人
原文传递
论我国海商立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以《鹿特丹规则》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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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石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80-88,共9页
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合同只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为了实现海上活动的公平公正,需要有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因此,国际海运立法致力于以法定化突破合同相对性。从《鹿特丹规则》所构建的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制度来反观我国海商立法,... 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合同只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为了实现海上活动的公平公正,需要有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因此,国际海运立法致力于以法定化突破合同相对性。从《鹿特丹规则》所构建的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制度来反观我国海商立法,由于当时的立法水平有限,我国《海商法》所构建的突破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而《鹿特丹规则》虽然前景不明,但是公约中的一些具有前瞻性和合理性的制度构建对我国海商立法的修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确有必要完善我国海商立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相对性 喜马拉雅条款 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方 单证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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