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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公开的例外类型和效果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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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虎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82-101,共20页
代理人公开代理但未公开被代理人的情形,仍属于民法总则第 162条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 402条规定的代理人未公开代理而相对人知情的情形,是代理公开原则在具体情形中的进一步延伸。区分公开代理和不公开代理的标准并非名义,而是相对人... 代理人公开代理但未公开被代理人的情形,仍属于民法总则第 162条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 402条规定的代理人未公开代理而相对人知情的情形,是代理公开原则在具体情形中的进一步延伸。区分公开代理和不公开代理的标准并非名义,而是相对人是否知道代理事实,其适用范围应从意思表示解释角度严格认定。代理人未公开代理而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形由合同法第 403条规定,该条并非效果直接归属规范,教义上可采取债权转让和债务移转的解释构造,具体规则虽有进一步补充完善的余地,但整体上能够在区分不同类型的风险的基础上妥当平衡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的三方利益,具有价值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代理 不公开代理 间接代理 介入权 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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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的类型化及法律适用——以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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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左海聪 张川华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31-35,共5页
外贸代理的类型化有助于外贸代理纠纷的法律适用。以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采用的名义以及代理行为后果的归属为标准可将外贸代理分为若干类型。采用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对"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外贸代理的类型化有助于外贸代理纠纷的法律适用。以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采用的名义以及代理行为后果的归属为标准可将外贸代理分为若干类型。采用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对"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的内涵、构成要件以及法律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贸代理 类型化 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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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体系整合与概念梳理——以公开原则为中心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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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飞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62-75,177-178,共14页
公开原则是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基础,其体现为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克服意思表示理论上的障碍,使相对人知悉其交易的对方当事人,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但《合同法》第402条对隐... 公开原则是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基础,其体现为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克服意思表示理论上的障碍,使相对人知悉其交易的对方当事人,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但《合同法》第402条对隐名代理的规定,其适用范围过分狭窄,未来其应当置于民法典总则当中。《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不披露本人的代理虽然也符合公开原则,但其以违约行为为前提,未来应当继续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不能适用代理的一般规则。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代理性质上均为直接代理,关于代理的规范性质上为归属规范而非效力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理 公开原则 显名代理 隐名代理 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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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经济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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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秋萍 《行政与法》 2013年第12期124-128,F0003,共6页
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体系的前提与基础,而金融消费的专业性及复杂性,使得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弱势状态强于普通消费者。在我国,权利初始配置不合理、运行保障缺位等制度缺陷,导致金融机构侵权损害成本社会化。后金融危机时代,一个理想的出... 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体系的前提与基础,而金融消费的专业性及复杂性,使得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弱势状态强于普通消费者。在我国,权利初始配置不合理、运行保障缺位等制度缺陷,导致金融机构侵权损害成本社会化。后金融危机时代,一个理想的出路应是倚重金融法治与金融监管,构筑有效的法律激励机制,以降低侵权损害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知情权 说明义务 保护机构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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