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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股东失权制度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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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莹
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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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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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32-44,230,231,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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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1STA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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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公司法全面认缴制度改革后,因股东出资引发的纠纷数量剧增,公司资本空洞化以及债权人的交易风险增大,都促使我们思考如何确立公司资本以及如何强化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本次《公司法》修订,新增包括股东失权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雕琢全面认缴制,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前端改革。股东失权制度使公司掌握了吸纳充实公司资本的主动权,不必被动等待股东作为债务人履约,增强了公司筹资弹性,其与股东除名制度有不同的制度价值。股东失权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该规则适用的应然程序直接相关。《公司法草案三审稿》将董事核查催缴义务单独设置为一条,可以看作是我国建立董事催缴义务的有益尝试,应当在资本由股东向公司流动的各个阶段落实董事催缴义务,同时取消发起人的连带责任,但失权股东的赔偿责任不能被董事的赔偿责任所取代。除此之外,股东失权制度适用后的法律效果、股东平等原则的贯彻、债权人保护方面仍需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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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全面认缴制
股东失权
股东除名
董事催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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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ull subscription system
loss of equity
shareholder disqualification
directors’call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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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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