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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中诈骗行为的认定与刑法规制
被引量:
6
1
作者
张成东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40-46,共7页
在“套路贷”案件中,诈骗行为是行为人“套路”被害人的必要手段。但就“套路贷”中行为人诈骗行为的认定和规制而言,《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忽视了被害人认识错误的独立要素地位和认识错误的程度差异...
在“套路贷”案件中,诈骗行为是行为人“套路”被害人的必要手段。但就“套路贷”中行为人诈骗行为的认定和规制而言,《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忽视了被害人认识错误的独立要素地位和认识错误的程度差异。对此,我们应在主观说基础上进一步将“一般人”限定为“套路贷”案件中的受害人来判断被害人是否陷入认识错误,并区分认识错误的不同程度以合理认定诈骗行为的犯罪形态。行为人以虚假诉讼方式进行催债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应从一重罪按诈骗罪从重处罚。但是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后续的普通催债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而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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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套路贷”案件
诈骗行为
犯罪形态
罪数认定
原文传递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罪数认定——基于《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分析
被引量:
1
2
作者
张成东
《警学研究》
2021年第1期54-64,共11页
刑法学界就《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数罪并罚规定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例外说"之争。经分析不难发现,"肯定说"还有待进一步论证,"例外说"的区分标准也...
刑法学界就《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数罪并罚规定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例外说"之争。经分析不难发现,"肯定说"还有待进一步论证,"例外说"的区分标准也存在疑问。相较之下,"否定说"更为合理。"否定说"的合理性论证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准确界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合理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成员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彻底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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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罪数认定
禁止重复评价
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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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司法适用的规范错位与理论矫正
被引量:
1
3
作者
石聚航
王志民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6期56-64,共9页
现行司法解释在认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时存在明显的规范错位,主要体现在:将宣扬行为的类型已经扩展到极致,导致部分不符合宣扬性质的行为也被作为实行行为处理。对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放任行为,不当地将共犯行为理解为...
现行司法解释在认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时存在明显的规范错位,主要体现在:将宣扬行为的类型已经扩展到极致,导致部分不符合宣扬性质的行为也被作为实行行为处理。对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放任行为,不当地将共犯行为理解为实行行为。由于增设了前置的限制处罚规定,人为地造成刑法处罚漏洞。在界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时,应当强化法益对于构成要素认定的指导意义。宣扬行为的核心语义应当被界定为让他人知晓或可能知晓,单纯的编写、设计等行为应当被排除在宣扬行为之外。尽管本罪在立法上被视为抽象危险犯,但不影响在司法层面上应基于法益合目的性予以适度限缩。在故意的判断上,肯定本罪间接故意的成立空间,并且应当改变当前行为故意与危害故意同一的判断法则,应当运用推定和例外结合的方式,并适度提高基础事实的标准。在罪数认定上,需要根据侵害事实的同一性等行为事实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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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规范错位
罪数认定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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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套路贷”中诈骗行为的认定与刑法规制
被引量:
6
1
作者
张成东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40-46,共7页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90723)。
文摘
在“套路贷”案件中,诈骗行为是行为人“套路”被害人的必要手段。但就“套路贷”中行为人诈骗行为的认定和规制而言,《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忽视了被害人认识错误的独立要素地位和认识错误的程度差异。对此,我们应在主观说基础上进一步将“一般人”限定为“套路贷”案件中的受害人来判断被害人是否陷入认识错误,并区分认识错误的不同程度以合理认定诈骗行为的犯罪形态。行为人以虚假诉讼方式进行催债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应从一重罪按诈骗罪从重处罚。但是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后续的普通催债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而应当数罪并罚。
关键词
“套路贷”案件
诈骗行为
犯罪形态
罪数认定
Keywords
“Fraudulent
Loan”case
Fraud
Criminal
form
determination
of
the
number
of
crimes
分类号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罪数认定——基于《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分析
被引量:
1
2
作者
张成东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处
《警学研究》
2021年第1期54-64,共11页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编号:20190723。
文摘
刑法学界就《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数罪并罚规定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例外说"之争。经分析不难发现,"肯定说"还有待进一步论证,"例外说"的区分标准也存在疑问。相较之下,"否定说"更为合理。"否定说"的合理性论证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准确界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合理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成员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彻底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罪数认定
禁止重复评价
罪责刑相适应
Keywords
organized
crime
determination
of
the
number
of
crimes
prohibit
repeated
evaluation
the
adapting
of
crime
,responsibility
and
punishment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司法适用的规范错位与理论矫正
被引量:
1
3
作者
石聚航
王志民
机构
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广东司法警察职业学院
出处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6期56-64,共9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刑法交互解释研究”(19FFXB037)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研究”(JD17097)。
文摘
现行司法解释在认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时存在明显的规范错位,主要体现在:将宣扬行为的类型已经扩展到极致,导致部分不符合宣扬性质的行为也被作为实行行为处理。对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放任行为,不当地将共犯行为理解为实行行为。由于增设了前置的限制处罚规定,人为地造成刑法处罚漏洞。在界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时,应当强化法益对于构成要素认定的指导意义。宣扬行为的核心语义应当被界定为让他人知晓或可能知晓,单纯的编写、设计等行为应当被排除在宣扬行为之外。尽管本罪在立法上被视为抽象危险犯,但不影响在司法层面上应基于法益合目的性予以适度限缩。在故意的判断上,肯定本罪间接故意的成立空间,并且应当改变当前行为故意与危害故意同一的判断法则,应当运用推定和例外结合的方式,并适度提高基础事实的标准。在罪数认定上,需要根据侵害事实的同一性等行为事实具体判断。
关键词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规范错位
罪数认定
抽象危险犯
Keywords
crime
of
advocating
terrorism
and
extremism
standard
dislocation
determination
of
the
number
of
crimes
abstract
dangerous
crime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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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套路贷”中诈骗行为的认定与刑法规制
张成东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0
6
原文传递
2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罪数认定——基于《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分析
张成东
《警学研究》
2021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司法适用的规范错位与理论矫正
石聚航
王志民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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