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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过失犯罪框架中的医疗行为与注意义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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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跃挺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120-144,共25页
通过现实案例比较,对医疗过失犯罪中医师之医疗行为及其注意义务予以理论分析。医疗组织分工之外的单个医师之注意义务,即单个医师所要履行的注意义务,具体为说明义务、亲自诊查义务、转诊时之注意义务。违反说明义务之行为在刑法意义... 通过现实案例比较,对医疗过失犯罪中医师之医疗行为及其注意义务予以理论分析。医疗组织分工之外的单个医师之注意义务,即单个医师所要履行的注意义务,具体为说明义务、亲自诊查义务、转诊时之注意义务。违反说明义务之行为在刑法意义之构成界定上存在争议。亲自诊查义务在现实状态中实存操作上的困难性。在医疗过失认定中,转诊义务与转诊时之注意义务两者存在内涵差别。医疗组织分工中的医师注意义务不再是涉及单个医师之注意义务,而是指在医疗组织分工过程中的医疗行为之注意义务,譬如监督义务、服从指示义务以及组织协调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行为 注意义务 说明义务 监督义务 组织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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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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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晓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6期193-201,共9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实质上免除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仍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作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按照禁止性规定的规范风险与可保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实质上免除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仍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作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按照禁止性规定的规范风险与可保风险的关联程度,可以分为强相关关系、弱相关关系、不相关关系和负相关关系。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禁止性规定的规范风险与可保风险的关系确定,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履行说明义务、减轻说明义务、免除说明义务、认定免责条款无效等司法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免责条款 说明义务 可保风险 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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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阶段的说明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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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文秀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14-17,共4页
从实例入手,对缔约阶段说明义务的一般理论进行了初步探讨,阐述了这一理论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并指出了我国立法在此方面的不完善之处。
关键词 说明义务 缔约阶段 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权益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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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试验中研究者说明义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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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霄 《东南大学学报(医学版)》 CAS 2009年第6期527-529,共3页
在人体试验中完善知情同意制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基础,而研究者在试验中尽到充分的说明义务,是完善知情同意的前提要件,因此如何确定研究者所尽说明义务的范围和标准显得十分重要。目前,我国在研究者说明义务标准问题上的规定极为... 在人体试验中完善知情同意制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基础,而研究者在试验中尽到充分的说明义务,是完善知情同意的前提要件,因此如何确定研究者所尽说明义务的范围和标准显得十分重要。目前,我国在研究者说明义务标准问题上的规定极为简陋,笔者试从具体标准及抽象标准两个方面对研究者说明义务的标准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体试验 研究者 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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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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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08-117,共10页
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缔约方式不同于传统纸介质合同的订立,在网络缔约环境下其遵循的是非常态缔约规则,呈现出格式合同的品性。司法实践中,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较为典型的有仲裁、管辖协议条款、不合理隐私政策条款、单方变更权条款... 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缔约方式不同于传统纸介质合同的订立,在网络缔约环境下其遵循的是非常态缔约规则,呈现出格式合同的品性。司法实践中,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较为典型的有仲裁、管辖协议条款、不合理隐私政策条款、单方变更权条款以及其他不公平条款等类型。伴随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法院对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愈加采用更严格的审查标准。在程序规制方面,传统格式条款之提示说明方式不再完全适合用户服务协议,提供方应积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并为用户提供合理退出机制。在内容规制方面,宜采用“概括规范+具体列举”模式,即以公平原则为主兼诚实信用原则为辅作为概括审查规范,并构建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之“黑名单”与“灰名单”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户服务协议 格式条款 提示说明义务 程序规制 内容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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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瑕疵说明义务认定与标准——以2012—2020年已判决案例为样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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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臻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59-71,共13页
近年来,因拍卖标的与拍卖人所述不符的案件越来越多,相关判决也存在较大分歧。导致这一现象的关键因素之一是拍卖人瑕疵说明义务的特征与履行标准并不清晰。通过明晰瑕疵说明义务的特征、厘清瑕疵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可以规范拍卖人描... 近年来,因拍卖标的与拍卖人所述不符的案件越来越多,相关判决也存在较大分歧。导致这一现象的关键因素之一是拍卖人瑕疵说明义务的特征与履行标准并不清晰。通过明晰瑕疵说明义务的特征、厘清瑕疵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可以规范拍卖人描述拍卖标的的行为,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优化我国拍卖市场的营商环境。从一般信息披露义务的层面,拍卖人的瑕疵说明义务具有确保合意正当性的重要功能;从拍卖机构的专业性层面,拍卖人的瑕疵说明义务也是信赖保护原则的一种体现。审查标的与如实说明是拍卖人的瑕疵说明义务的两个重要内容,前者的履行标准需要考量拍卖行的不同层次;后者则是结合拍卖人“尽其所知,尽其所信”标准予以判断。原则上来说,拍卖人的瑕疵说明义务是限制免除瑕疵担保义务的一种手段,拍卖人免除瑕疵说明义务又受到明示担保与格式条款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瑕疵说明义务 文物拍卖 民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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