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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对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掣肘与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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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玲玉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56-61,共6页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家庭、婚姻的观念逐渐趋于理性和客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会通过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方式明确夫妻财产归属。我国《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充分肯定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家庭、婚姻的观念逐渐趋于理性和客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会通过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方式明确夫妻财产归属。我国《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充分肯定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体现了《婚姻法》对夫妻意思自由的尊重。但是,鉴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制定,协议的履行均在婚姻家庭生活的背景下履行,夫妻在制定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后,往往不会对所分财产的移转占有和变更登记,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可调和的争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引起的物权变动与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23条发生了冲突。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应肯定财产分割协议对内部的效力;基于民法体系的完整性,物权公示原则宜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外部效力进行掣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公示原则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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