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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物抵债协议的类型化适用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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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玉林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29-141,共13页
类型化既是法学研究的方法,也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有效路径。从订立目的、达成时间、表现形式、内容实质属性等方面来看,以物抵债协议呈现出多种类型,引发的法律后果亦存在较大差异,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类型化既是法学研究的方法,也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有效路径。从订立目的、达成时间、表现形式、内容实质属性等方面来看,以物抵债协议呈现出多种类型,引发的法律后果亦存在较大差异,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不能简单套用传统民法中的代物清偿制度。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采诺成性合同观点的前提下,亦应考虑其与原债务之间的牵连关系,包括受原债务法律行为效力变化、标的数额增减、时效抗辩等因素的影响;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虽然具有非典型担保性质,但也要区分抵债物是否交付,分别适用合同与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反思、检讨以物抵债协议性质的认识过程与现代合同理念发展、民法逻辑体系强制与现实交易需求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完善民法典体系化功能,填补法律漏洞,统一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 以物抵债 类型化 诺成性合同 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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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规则——《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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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3期1-13,共13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第28条将以物抵债协议分为两种类型,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是履行合同债务的替代方式,在达成合意时生...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第28条将以物抵债协议分为两种类型,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是履行合同债务的替代方式,在达成合意时生效。协议履行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有选择权,请求履行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即使以物抵债协议经过法院确认书或者调解书确认的,也仍然是债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近似于担保物权,或者属于合同变更,前者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是抵债财产已经转移的,依照让与担保的规则处理;后者没有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实现以物抵债协议的,属于合同变更,应当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变更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 抵债财产 债务履行替代方式 近似担保 债权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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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经济学视角下担保型以物抵债的界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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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洋 刘冲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23,共11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所采取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后”之标准无法清楚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意义在于准确适用流担保禁止规则,无法清楚界定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对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存在认识偏差。从行为经...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所采取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后”之标准无法清楚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意义在于准确适用流担保禁止规则,无法清楚界定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对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存在认识偏差。从行为经济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来看,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应当是避免债务人因过度自信和盲目乐观而受损。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再类型化:若债务人最终给付内容不是由其的履行能力决定,或债务人最终给付内容的不确定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则以物抵债协议不需要被限制;在其他情况下,有必要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予以限制。若当事人存在担保的意思,则应通过流担保禁止规则限制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否则就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行为经济学 担保型以物抵债 流担保禁止规则 违约金酌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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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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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耀文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37-147,共11页
中国民法理论体系是从大陆法系"移植"来的,主要是继受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理论而建立起来。中国现行法没有以物抵债制度相关规定,但是司法实践出现大量的"以物抵债"案例,由于传统民法中代物清偿制度固有的缺陷... 中国民法理论体系是从大陆法系"移植"来的,主要是继受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理论而建立起来。中国现行法没有以物抵债制度相关规定,但是司法实践出现大量的"以物抵债"案例,由于传统民法中代物清偿制度固有的缺陷与不足,以及代物清偿与以物抵债制度的混用,使得上述案例裁判规则较为混乱,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亟待从理论上进一步理清。从本质上讲,以物抵债行为是诺成性清偿契约,清偿性是它与债的标的更新的主要区别,它的外延可以涵盖"现实受领他种给付型"的传统代物清偿、代物清偿预约、新债清偿等概念范畴,从而更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 代物清偿 要物契约 诺成契约 任意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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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的理论争点与效力探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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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俊英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50-156,共7页
以房抵债在我国自古有之,如今重回人们视野有其特定原因。在纠纷发生时,法院将其作为疑难案件处理,并在实践中形成不同裁判路径。归纳而言,实务界与理论界相关争议主要围绕以房抵债是否属于流押条款、代物清偿以及诺成合同展开,并形成... 以房抵债在我国自古有之,如今重回人们视野有其特定原因。在纠纷发生时,法院将其作为疑难案件处理,并在实践中形成不同裁判路径。归纳而言,实务界与理论界相关争议主要围绕以房抵债是否属于流押条款、代物清偿以及诺成合同展开,并形成截然不同观点。"并存而又联系"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无论从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的标准来判定,均符合构成合同联立的要件。在合同联立理论下对愈发特殊与复杂的以房抵债进行分析,可以为以房抵债效力之认定探寻新的视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房抵债 合同联立 流押条款 代物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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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型以物抵债法效果的教义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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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星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125-141,共17页
裁判实践与民法学界立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清偿型以物抵债的法效果达成了诸多以新债清偿为中心的重要共识,但也遗留了大量亟待回应的实践问题。对此有必要完成清偿... 裁判实践与民法学界立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清偿型以物抵债的法效果达成了诸多以新债清偿为中心的重要共识,但也遗留了大量亟待回应的实践问题。对此有必要完成清偿型以物抵债法效果的教义学构造,以填补当事人的合意漏洞。在旧债的效果上,缔结以物抵债协议可暂时限制旧债的可诉请履行性。在新债的效果层面,第三人也可作为新债履行主体,并处于与债务承担人、债务加入人不同的法律地位。新债履行“无须清算程序”,并会产生广泛的体系效应。原则上,债务人、第三人不履行新债的,债权人应根据旧债要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责任。需要按照以物抵债协议处于维持阶段还是被摆脱阶段,区分对待两债并存的效果。在新债被摆脱阶段,两债处于选择竞合关系,债权人不受其选择之拘束。债权人选择旧债请求履行的,可以按照旧债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 新债清偿 可诉请履行性 选择竞合 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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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物抵债的概念——以法院个案判决为出发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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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耀燊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35-45,53,共12页
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以物抵债概念的定性不一导致民事审判不一,究其原因系对其属于“契约”或“处分行为”“诺成性”或“实践性”的判定不一。而对以物抵债概念定性的判定错误,源于对国外立法例以及要物合同的理解错误。问题的解决... 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以物抵债概念的定性不一导致民事审判不一,究其原因系对其属于“契约”或“处分行为”“诺成性”或“实践性”的判定不一。而对以物抵债概念定性的判定错误,源于对国外立法例以及要物合同的理解错误。问题的解决在于通过对目前已有法律的解释,在坚持以物抵债属于“诺成性契约”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实现以物抵债概念与其他制度的结合,体现其包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代物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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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金融风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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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金生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21-22,共2页
目前,我国银行业以物抵债资产逐年递增,由于相应管理制度滞后,再加上银行内部维护管理不力,导致抵债资产暗损巨大,已形成新的金融风险。为此,在加强以物抵债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各银行应把好抵债资产接收关,维护管理好现存抵债资产,加... 目前,我国银行业以物抵债资产逐年递增,由于相应管理制度滞后,再加上银行内部维护管理不力,导致抵债资产暗损巨大,已形成新的金融风险。为此,在加强以物抵债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各银行应把好抵债资产接收关,维护管理好现存抵债资产,加快处置抵债资产的步伐,最大限度地化解以物抵债金融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银行业 以物抵债资产 金融法规 金融风险 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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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果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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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正环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37-42,共6页
以物抵债协议的本质特征为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当类推适用流押条款、流质条款的效力规定。“代物清偿”消灭债的根本原因在于实际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既不具有消灭原债的效力,又不具有独立性,由... 以物抵债协议的本质特征为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当类推适用流押条款、流质条款的效力规定。“代物清偿”消灭债的根本原因在于实际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既不具有消灭原债的效力,又不具有独立性,由是产生“新债”与“旧债”关联并存状态。将“新债清偿”规则适用于以物抵债协议,在我国存在法源缺乏及偏离原意的适用困境,应依习惯与整体解释填补合同漏洞,构建以物抵债协议的履行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协议 成立要件 效力样态 履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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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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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荣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0-142,195,共14页
以物抵债系一个聚合性法律概念,包括担保型以物抵债和清偿型以物抵债。依据新债与旧债系并存关系抑或取代关系,清偿型以物抵债又可进一步分为新债清偿与债之更改。债之更改型以物抵债债权人因具备与不动产买受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当其满... 以物抵债系一个聚合性法律概念,包括担保型以物抵债和清偿型以物抵债。依据新债与旧债系并存关系抑或取代关系,清偿型以物抵债又可进一步分为新债清偿与债之更改。债之更改型以物抵债债权人因具备与不动产买受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当其满足《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各项要件时,即有权排除抵债房屋的执行。以物抵债权利受让人仅在其与不动产实际登记的权利人签订买卖合同,并满足《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各项要件时方能排除抵债房屋的执行。以物抵债之“物”之受让人权益受侵害时,依据其权利性质为债权或物权期待权可分别通过竞买规则或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加以救济。执行法院可依法出具合意性以物抵债裁定和强制性以物抵债裁定,当以物抵债裁定错误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执行监督程序获得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裁定 物权期待权 执行异议之诉 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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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型担保中流质条款效力的证成与强化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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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伟 《商业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86-96,共11页
审判实践不应僵化地援引禁止流质规则来无效化买卖型担保中的流质条款,以避免将买卖型担保重新装回典型担保的制度牢笼。禁止流质规则作为强制性预防措施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其立法目的必要性日渐丧失的情况下,扩张解释或者类推适用禁止... 审判实践不应僵化地援引禁止流质规则来无效化买卖型担保中的流质条款,以避免将买卖型担保重新装回典型担保的制度牢笼。禁止流质规则作为强制性预防措施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其立法目的必要性日渐丧失的情况下,扩张解释或者类推适用禁止流质规则均不可取,买卖型担保中的流质条款合法有效。对债权人课以清算义务,能够强化流质条款的正当性,从而彻底扫清买卖型担保中流质条款有效化的伦理障碍。担保人应负初步举证责任,只有价值差额超过“24%年利率上限”时才能启动清算,以确保流质条款的效率优势。尽管流质条款与以物抵债具有相似性,但不得以禁止流质规则束缚非买卖型担保中的以物抵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型担保 流质条款 禁止流质规则 清算义务 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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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履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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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涛 《安康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96-100,共5页
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问题,是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当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探究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当认定以... 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问题,是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当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探究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当认定以物抵债属于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在履行的先后顺序上,债权人必须先就新债清偿合同中约定的新债务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只有当事人在新债清偿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目的已确定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方可向债务人主张要求其承担旧债务的内容。而债务人在履行的先后顺序上可以任一选择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 代物清偿 债之更改 新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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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真要识契——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第28条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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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启顺 彭涛林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123-129,共7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否定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的独立地位,协调了《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8条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的关系,其采取的“完成财产权利所有权变动公示的属于让与担保、未完成财产权利所有权变动公示的仅能就其受偿...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否定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的独立地位,协调了《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8条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的关系,其采取的“完成财产权利所有权变动公示的属于让与担保、未完成财产权利所有权变动公示的仅能就其受偿”做法虽大体合理,但却忽视了履约期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中“为清偿而给付”情形的剔除以及存在多个未完成财产权利所有权变动公示的担保型以物抵债法律关系时各个债权人的受偿规则建构。出于尊重真实意思表示、细化操作规则的考虑,有必要重新厘定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概念范围、完善未完成财产权利所有权变动公示的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中的受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 实践合同 让与担保 后让与担保 非典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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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以物抵债资产膨胀现象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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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醒男 《金融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32-35,41,共5页
本文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生成机理及外部影响因素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抵债资产膨胀与拖延处置预示着银行体系内部不良债权的逐渐累积,并将导致商业银行对以物抵债手段的日趋依赖而影响其改革进度;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体制性内... 本文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生成机理及外部影响因素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抵债资产膨胀与拖延处置预示着银行体系内部不良债权的逐渐累积,并将导致商业银行对以物抵债手段的日趋依赖而影响其改革进度;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体制性内因及外部环境因素的约束,使其不具有抵债资产处置上的激励;抵债资产处置必须找到政府、企业及商业银行三者利益的结合点,而如何协调好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关系已成为抵债资产处置的关键;抵债资产处置必须具有超前性,合理预期抵债资产的变现能力和设计有效的保护措施是必要的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以物抵债 抵债资产 不良债权 资产膨胀 经济分析 抵债资产处置 银行抵债资产 地方各级政府 外部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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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案件执行实务问题
15
作者 李民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98-100,共3页
人民法院的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司法活动。其任务和目的是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 人民法院的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司法活动。其任务和目的是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在房地产案件执行实务过程中,由于房地产自身在财产价值、使用功能、取得程序等方面存在其特殊性,所以执行时应根据其不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和方法,以达到最大保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地产 以物抵债 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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