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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死缓适用条件设置的四维思考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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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憬宏
刘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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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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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91-98,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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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立法者为死缓适用设置的两个必要条件。从立法渊源来看,死缓条件的设置总体上体现了从严格到相对灵活、从具体到相对抽象的演变,从而为司法机关更好地贯彻死刑政策(特别是坚持少杀)留下较大的裁量空间。从政策依据来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死刑政策和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政策为死缓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基础。在规范含义上,应从社会危害性(包括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来理解“罪行极其严重”。从相关实证资料看,死缓适用条件的掌握不太统一,亟待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死刑适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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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死缓适用
罪行极其严重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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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ath penalty with a suspension of execution
the crime committed is extremely serious
the immediate execution of a criminal punishable by death is not deemed necess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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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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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以中美死刑比较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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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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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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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49-5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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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西安市2007年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谐语境下的西安市刑事和解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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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美国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诸多成功实践可资借鉴。在我国,刑事和解可以成为裁量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重要参考因素。应当适当延长死刑案件的诉讼期间,以利于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应当允许死缓执行过程中的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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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
刑事和解
恢复性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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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ath penalty
death penalty with a suspension of execution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restorative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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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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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终身监禁制度入刑的重大意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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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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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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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应用法学》
2019年第3期17-31,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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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终身监禁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其之所以被入刑,是因为其重大意义受到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在终身监禁制度已根植于我国刑法典并付诸实施的情况下,对其重大意义的充分讨论有利于深入挖掘其价值。终身监禁制度是基于强化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威慑力、加重“生刑”的立法意图而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入刑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解决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内部的不同刑罚措施之间刑罚空当过大的问题,有利于限制死刑的适用。终身监禁的适用客观上替代了部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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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终身监禁制度
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限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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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ife imprisonment system
death penalty with a suspension of execution
immediate execution of death penalty
the principle of compatibility of penalty and crime
the limit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death pen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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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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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争议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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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鑫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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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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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116-12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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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终身监禁是刑法修正案(九)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单独增设的一项新规定,禁止某些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在死缓变更为无期徒刑后减刑、假释等。在我国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的实践中,终身监禁带有一些试探性色彩。对于终身监禁制度性质、功能、价值等方面的争议,笔者认为,终身监禁是死缓适用的一种情形,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制度的出台具有其时代价值和制度价值。需要不断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以促进终身监禁制度的渐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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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死刑缓期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假释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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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ath penalty with a suspension of execution
Life Imprisonment
no commutation and parole
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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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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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死刑适用标准的体系化构造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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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劳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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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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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70-190,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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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政策与刑法理论的建构研究"(11CFX06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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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前我国死刑适用的主导思路存在严重缺陷。对刑法第48条第1款应采取以适用死缓为通例、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的解读方式;该款前句是划定"死刑圈"的标准,后句是进一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对"罪行极其严重"应从行为刑法入手来界定,"罪行"的内容包括行为的主客观侧面,但不应包含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理解则采取行为人刑法的视角,着眼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必要转换思路从正面界定"必须立即执行"。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是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该款规定的适用条件,应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解读。适用死刑时有必要采取"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思考顺序。在满足"死刑圈"标准的前提下,应以普通死缓为量刑基准,优先考虑其适用;是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或死刑立即执行,则进一步取决于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与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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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死刑适用
死缓
死缓限制减刑
死刑立即执行
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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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death penalty with suspension, death penalty with suspension but with restriction on commutation, death penalty with immediate execution, guiding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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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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