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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属国内外研究述评与发展动态分析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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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伟 于长钺 《现代情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159-165,共7页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世界各国对数据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数据确权已成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产业发展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关键。该文从数据权属构成、数据产权、数据主权、数据人格权等四个研究视角,对国内外数据权属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世界各国对数据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数据确权已成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产业发展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关键。该文从数据权属构成、数据产权、数据主权、数据人格权等四个研究视角,对国内外数据权属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并认为数据主权从根本上讲不是一个权属问题,而是一个技术发展问题,归根结底是对数据的控制和分析能力;国内在数据产权方面的研究存在不足,制约了数据产业发展;同时,国内尚未充分认识到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对于维护数据主权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主权 数据人格权 数据保护 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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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运动员数据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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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伟康 徐艳杰 郑芳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456-460,共5页
随着体育大数据的出现以及“数字体育”的兴起,运动员数据不但蕴含着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而且日益成为职业体育重要的生产要素,可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完成资产增值,因此需要将运动员的数据保护纳入运动员权利保护的范畴,保护运... 随着体育大数据的出现以及“数字体育”的兴起,运动员数据不但蕴含着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而且日益成为职业体育重要的生产要素,可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完成资产增值,因此需要将运动员的数据保护纳入运动员权利保护的范畴,保护运动员对个人数据的自主利益。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个人数据的保护主要依托隐私权或人格权展开,这2种保护路径适用到运动员数据保护上存在明显不足。隐私权的保护路径忽视运动员体育比赛中产生的“非隐私信息”和运动员数据的强资产属性,人格权的保护路径也仅能在运动员数据受到不当披露和利益造成损害情形下提供事后的救济,而对于运动员在数据收集、储存和传输过程中其所享有的财产利益也未得以体现。保护运动员能够享有个人数据的人格利益和经济利益,可以考虑借鉴数据财产化理论,从财产权角度赋予运动员数据收益权或者报酬请求权。运动员数据的财产权保护,不但不会导致运动员数据人格权保护水平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还能促进人格权的保护。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可参考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规则,将“使用许可”制度适用于运动员的数据保护,相关机构只有在与运动员集体协商,支付一定财产对价,获得运动员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在约定许可的范围采集和利用运动员数据,以具体实现运动员数据所承载的经济利益,也避免不当收集和无序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运动员数据 人格权 财产权 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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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视角下数据权的体系建构研究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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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黎 《图书馆》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21-28,共8页
大数据发展带来数据权这一新兴权利,大数据悖论正在被逐一验证。从法律视角来看,破除悖论的关键在于数据权的建构。域外已有数据权保护的最新司法实践,数据权的存在亦具有理论正当性。考察比较法中有关数据权利体系的有益经验,反思国内... 大数据发展带来数据权这一新兴权利,大数据悖论正在被逐一验证。从法律视角来看,破除悖论的关键在于数据权的建构。域外已有数据权保护的最新司法实践,数据权的存在亦具有理论正当性。考察比较法中有关数据权利体系的有益经验,反思国内处于个人数据单向保护框架的立法现状,我国应在此基础上,从权利属性角度构建完整的数据权利体系:即数据权包括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数据人格权的内容包括知情同意权、查阅权、更正权、删除权、可携权和封存权;数据财产权的内容包括控制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数据权 数据人格权 数据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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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商品化数据的进一步厘清:概念、保护诉求及具体路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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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宜璋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86-96,共11页
对可商品化数据的保护路径探讨应首先排除落入人格权保护范围的数据以及为国家机关出于公共利益需求而使用的数据。在纠结数据权属尚未能有效回应实际需求的情况下,回到市场主体的诉求关系中探讨其恰当的保护路径不失为一种更务实、更... 对可商品化数据的保护路径探讨应首先排除落入人格权保护范围的数据以及为国家机关出于公共利益需求而使用的数据。在纠结数据权属尚未能有效回应实际需求的情况下,回到市场主体的诉求关系中探讨其恰当的保护路径不失为一种更务实、更清晰的方法。可商品化数据的规则构建应在保障国家安全和消费者数据安全的绝对前提下进行。在数据财产利益尚未能上升为权利时,力促市场主体通过合同机制协调可商品化数据的利益分配具有其独特优势。在面对数据的竞争纠纷时,可商品化数据的权益边界可借助于经营者自我积极行动的构建,强调市场归市场的竞争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算法 市场主体 匿名化处理 合同机制 不正当竞争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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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益的民法表达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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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荆楚法学》 2024年第1期19-29,共11页
数据权益是一种新型民事权益,“权利束”理论为我们全面观察数据权益提供了崭新的视角。“数据二十条”将数据上的权益区分为数据来源者权利与数据处理者的财产权,从政策层面提供了明确的确权思路。在确认数据处理者财产权方面,“数据... 数据权益是一种新型民事权益,“权利束”理论为我们全面观察数据权益提供了崭新的视角。“数据二十条”将数据上的权益区分为数据来源者权利与数据处理者的财产权,从政策层面提供了明确的确权思路。在确认数据处理者财产权方面,“数据二十条”避开了“所有权”的概念,基本上能够表述数据财产权的权利架构。数据来源者享有在先权利,且应当享有公平访问、合理利用、携带等权益。在对数据权益进行民法保护时,需要坚持人格权益优先原则,人格权益保护并不影响数据财产权的确立。对数据权益的民法保护,需要在确立数据财产权的基础上,引入人格权法、合同法、侵权法进行系统性保护。在对数据的保护过程中,民法的价值应当从注重私法自治向同时注重人文关怀价值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权 合同法 侵权法 人格权益 数字时代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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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背景下的数据人格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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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印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98-109,共12页
随着虚拟空间和数据交互技术的深入发展,人格数据的属性变化引发了在数据确权理论上的“权益论”和“权利论”的分歧,并由此导致当前数据跃迁、信息膨胀和数据价值失衡等现实问题。透过对前述两种理论的比较研究,人格数据权益相较于权... 随着虚拟空间和数据交互技术的深入发展,人格数据的属性变化引发了在数据确权理论上的“权益论”和“权利论”的分歧,并由此导致当前数据跃迁、信息膨胀和数据价值失衡等现实问题。透过对前述两种理论的比较研究,人格数据权益相较于权利而言,存在权利归属限制和核心法益缺失等问题;而鉴于数据人格权符合主体性差异、立法例比较和独立性权利证成三要素之基本要求,亦可从“权利-行为”的规制模式中探索数据人格权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之边界,并在当前技术发展阶段内从主体规制与场域突破两方面协调数据人格权与传统人格权之间的关系,以数据人格权作为具体人格权规范的有益补充,在未来虚拟空间技术发展到人格拟态阶段和局域空间自制时,于虚拟空间内逐步取代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部分具体权利。同时,在数据人格权的法律关系上又以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的划分为视角,结合数据场景化应用流通图示的方式,构建其基本权利和系统性义务的内容,而后围绕着构建人格数据产业系统,逐步探索和建立人格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人格数据库制度和以人格数据业务为代表的数据银行制度,实现人格数据规范、安全和享益的价值理念,以期构建多元虚拟空间数据信息交互平台背景下的人格数据保护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数据 权利证成 制度构建 数据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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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对数据人格权的尊重义务 被引量:1
7
作者 龚向和 宋凡 《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81-89,149,共10页
随着“数据人”作为人类在数字空间中的映射身份被确认,公民所具有的数字化人格利益也逐渐拓展生成了数据人格权。网络平台对数据人格权尊重义务的正当性,源自于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要求、作为“信息守门人”的职责所在和作为私... 随着“数据人”作为人类在数字空间中的映射身份被确认,公民所具有的数字化人格利益也逐渐拓展生成了数据人格权。网络平台对数据人格权尊重义务的正当性,源自于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要求、作为“信息守门人”的职责所在和作为私权力主体的社会地位要求。网络平台在采集具有人格利益数据过程中的过度索权、对具有人格利益数据的不当使用与管理,以及放任第三人侵犯公民数据人格利益等属于典型的违反平台数据人格权尊重义务行为。为强化并具体落实网络平台对数据人格权的尊重义务,宜将该义务二分为抑制型义务与防御型义务,前者强调网络平台自身不得侵犯公民的数据人格权,后者要求网络平台为公民数据人格权的实现提供优质的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人格权 网络平台 尊重义务 私权力
原文传递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路径研究 被引量:1
8
作者 陈清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25-29,共5页
大数据容易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放大,人格尊严、信息自决权与知情权是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三个重要维度。个人信息作为现代人形成人格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财产利益,同时也兼具公共产品的属性。在法律解释上,个人信息的保... 大数据容易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放大,人格尊严、信息自决权与知情权是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三个重要维度。个人信息作为现代人形成人格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财产利益,同时也兼具公共产品的属性。在法律解释上,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应充分考量信息主体各方的法益诉求,达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在法律适用上,应通过直接收集原则、目的明确原则以及保密原则等法律原则,实现法律制度与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信息 人格利益 立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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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个人数据”应作为法律概念
9
作者 丁梦雨 王偲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3年第5期20-26,共7页
在现行法划定的法律框架中,个人信息作为法律概念侧重人格利益的维护,较难推论出完备的财产权内涵,并且难以积极、完整地保护财产利益。基于已有法律对数据和个人信息的预设,在未来的立法中,将个人数据作为法律概念,赋予自然人财产权完... 在现行法划定的法律框架中,个人信息作为法律概念侧重人格利益的维护,较难推论出完备的财产权内涵,并且难以积极、完整地保护财产利益。基于已有法律对数据和个人信息的预设,在未来的立法中,将个人数据作为法律概念,赋予自然人财产权完整保护之积极权利,可弥补当下与个人有关的信息之保护侧重人格权的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人格权 财产权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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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侵权法律适用的先决问题与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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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依怡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2年第2期180-184,共5页
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二者概念看似等同,实则内涵不尽相同。凡是能单独或者与其他数据结合后识别出自然人数据的就是个人数据。个人数据权不仅具有人格权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权属性,我们应当同时给予其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保护。个人数据是... 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二者概念看似等同,实则内涵不尽相同。凡是能单独或者与其他数据结合后识别出自然人数据的就是个人数据。个人数据权不仅具有人格权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权属性,我们应当同时给予其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保护。个人数据是更类似智力成果一般的无体物,仅依靠传统方法判断侵权行为可能无法精准判断。被侵权人对于侵权人身份收集的困难、对其被侵害事实认知的滞后导致被侵权人很难像侵权人那样真正平等参与诉讼。赋予被侵权人特殊选择权,使被侵权人尽可能在被侵权后得到救济的机会是法律的应有之意。我们可以借鉴弱者权益保护原则,创建专门冲突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个人信息 冲突规范 法律适用 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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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被遗忘权实现
11
作者 周梦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28-33,71,共7页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未有实质进展,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所采取的分散立法模式又无法满足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需求,且以事后追责的传统侵权法逻辑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起点难以缓解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相比...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未有实质进展,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所采取的分散立法模式又无法满足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需求,且以事后追责的传统侵权法逻辑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起点难以缓解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相比之下,欧盟法制中的被遗忘权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和实践的创新,不以侵权成立为权利行使条件,对于促进个人信息保护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从其历史、功能和特质三方面考察,被遗忘权能融入我国法制环境,从而改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状况。在不修改实定法的前提下,应通过司法功能的能动发挥,运用解释、类推等裁判工具"创设被遗忘权"保护个人信息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被遗忘权 个人信息删除权 人格权 法律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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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论争与制度建构
12
作者 刘利平 何玉婷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95-103,共9页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是否应该被确立为法律权利以及如何确立为法律权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有争议。欧盟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及“冈萨雷斯诉谷歌案”,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正式确立了个人信息“...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是否应该被确立为法律权利以及如何确立为法律权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有争议。欧盟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及“冈萨雷斯诉谷歌案”,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正式确立了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基于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利益博弈等原因,美国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局部实践的力度逊于欧盟,并未在法律体系上将其明确为法律权利。我国应当正视欧美立法差异及其经验教训,充分认识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本土化的可能性,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和未来个人信息专门立法中对个人信息“被遗忘权”作出明确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被遗忘权 数据保护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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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再界定 被引量:13
13
作者 陈伟 宋坤鹏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88-96,共9页
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有效途径,传统解释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然不能满足数据化时代的基本需求。为有效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现阶段呈现出的新特点,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教义阐释,重新厘定公民个人信... 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有效途径,传统解释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然不能满足数据化时代的基本需求。为有效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现阶段呈现出的新特点,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教义阐释,重新厘定公民个人信息实质内涵和法益保护重点,进而确定公民个人信息在数据化时代的具体涵义。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并避免适用中的模糊性,应将个人隐私信息、生物识别信息、个人金融信息、个人信用信息等纳入公民个人信息的应然范畴,这不失为化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困境的有效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化时代 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人格权 超个人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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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 被引量:7
14
作者 周庆 暴梦洁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125-132,144,共9页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已成为常态,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多发,严重威胁着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不利于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和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正常进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础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法律体系确立了“通知—...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已成为常态,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多发,严重威胁着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不利于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和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正常进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础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法律体系确立了“通知—同意”的信息处理规则、人格权禁令制度以及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二元保护立法模式,但是由于缺乏对个人信息的明确分类、“通知—同意”规则的过于单薄以及人格权禁令制度适用条件的不明等问题,产生了“通知—同意”规则的异化以及关于人格权禁令制度的诸多困惑。为优化制度设计,宜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改进“通知—同意”规则并在接下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人格权禁令制度进行细化和明晰,以更好地发挥其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应有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信息 人格权禁令 “通知—同意”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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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开放环境下个人数据权保护的研究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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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毅菁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35-39,共5页
[目的/意义]在数据开放的大背景下,数据收集及挖掘技术成为当前全球商业发展和政府提升服务的重要推动力。然而,政府部门和商业企业在最大限度地利用个人数据实现其各自目标的同时,对个人数据权的保护也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方法/过程... [目的/意义]在数据开放的大背景下,数据收集及挖掘技术成为当前全球商业发展和政府提升服务的重要推动力。然而,政府部门和商业企业在最大限度地利用个人数据实现其各自目标的同时,对个人数据权的保护也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方法/过程]在阐明数据开放与个人数据保护平衡关系的基础上,系统地研究了个人数据权的范畴及其保护方式。[结果/结论]从完善相关立法、加强行政监督、优化商业环境、提高个人意识等4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期给我国在践行数据开放的同时,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数据权提供可供借鉴的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开放 个人数据权保护 个人数据人身权 个人数据财产权 个人数据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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