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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湿地保护司法协同治理的探索——以大纵湖湿地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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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欣然 王同叶 赵旭 《四川环境》 2023年第5期217-220,共4页
在湿地环境资源开发与保护的过程中,传统行政区划治理机制已不能满足跨行政区划湿地保护系统治理需求。湿地环境的协同治理需要法治化,应重塑司法治理理念,构建新型、全面、高效的司法协同治理机制,形成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治理格局。以... 在湿地环境资源开发与保护的过程中,传统行政区划治理机制已不能满足跨行政区划湿地保护系统治理需求。湿地环境的协同治理需要法治化,应重塑司法治理理念,构建新型、全面、高效的司法协同治理机制,形成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治理格局。以江苏省大纵湖湿地为例,分析跨行政区划协同治理的必要性与不足,通过建立生态功能区公益优先制度、完善执法司法配套协作机制的方式探索跨行政区域司法协同保护与治理制度,以期促进湿地治理在生态系统内坚持公益优先,协商共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湿地保护 跨行政区划 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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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北京探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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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俊瑛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46-51,123,共6页
成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划定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时... 成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划定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时,要契合改革目的,依法推进、系统安排,将其管辖范围主要限定在"跨地区""重大"刑事、行政、民商事案件范围内。在条件成熟时,可统筹考虑成立跨行政区划基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的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不符合改革初衷的机制,合理平衡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 案件管辖 北京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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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管辖机制的实践探索与理论反思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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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65-84,共20页
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图景异端复杂,出现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两分离""三分离"以及"更加复杂分离"等情况。该现状是推行提级管辖到交叉管辖改革、相对集中管辖到类案集中管辖改革、与... 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图景异端复杂,出现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两分离""三分离"以及"更加复杂分离"等情况。该现状是推行提级管辖到交叉管辖改革、相对集中管辖到类案集中管辖改革、与行政区划分离的相对集中管辖改革、专门法院(庭)的专属管辖改革等多轮行政诉讼管辖改革的副产品,也是检察公益诉讼改革与其他司法改革缺乏全面通盘规划的结果。现行行政公益诉讼管辖制度已经探索出多类型集中管辖、单类型集中管辖、跨区划公益诉讼案件"多类型"管辖等多种管辖模式。当前行政公益诉讼管辖改革应遵循司法权属中央事权原则,跨区划管辖原则,兼顾经济、效率与合理原则以及法检审级区划基本协调原则,并在"定""提""集""补"四个方面推进改革步伐与统筹具体方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公益诉讼管辖 职务管辖 跨行政区划 专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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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流域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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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洋 周思佳 《中国水利》 2020年第10期31-32,38,共3页
近年,国内接连发生的江苏省洪泽湖死蟹事件和山东省寿光洪灾事件,反映出跨行政区划流域管理存在的部门管理混乱、利益诉求复杂、公地悲剧明显、检测结果不一、公众参与意识淡薄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从建立单一的流域管理组... 近年,国内接连发生的江苏省洪泽湖死蟹事件和山东省寿光洪灾事件,反映出跨行政区划流域管理存在的部门管理混乱、利益诉求复杂、公地悲剧明显、检测结果不一、公众参与意识淡薄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从建立单一的流域管理组织、编制满足多方诉求的规划、健全双向的补偿赔偿制度、构建权威的第三方检测平台、营造公众参与监督的氛围等5个方面提出跨行政区划的流域管理的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 流域管理 问题 对策 补偿与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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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构建模式和设计路径——以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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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秋盈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7-15,共9页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作用是去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并推动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现行法院设置受制于行政区划的机械分布,缺乏对人口数量、经济状况、案件数量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在参照国内外跨区划法院的基础上,分析价值定位,结合中国法...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作用是去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并推动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现行法院设置受制于行政区划的机械分布,缺乏对人口数量、经济状况、案件数量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在参照国内外跨区划法院的基础上,分析价值定位,结合中国法治环境和文化传统,提出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构建设想。在现有四级两审终审制的司法体制下,参考员额法官数量分配时经济总量、地域面积、人口数量和案件总量等依据,对现有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进行撤并,同时保留现有各省高级法院,以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模式解决跨省影响重大的案件管辖问题。最后,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组织体系、管辖范围、人财物管理等提出具体设置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 司法管辖区 案多人少 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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