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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后正犯论:基本描述、新的分类与本土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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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马光远 《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109-119,共11页
正犯后正犯论是源于德国的一种共犯论。正犯后正犯论是以“行为控制(支配)论”为核心论据,其体现的是关于正犯的实质客观说,且其价值实质可切入因果性理论予以阐明。正犯后正犯不仅以间接正犯论为理论归属,而且赋予间接正犯以更加“纯... 正犯后正犯论是源于德国的一种共犯论。正犯后正犯论是以“行为控制(支配)论”为核心论据,其体现的是关于正犯的实质客观说,且其价值实质可切入因果性理论予以阐明。正犯后正犯不仅以间接正犯论为理论归属,而且赋予间接正犯以更加“纯正”的含义。除了国外学者已经作出的分类,即“通过强制达成的意思支配”“通过错误达成的意思支配”和“通过权力组织的支配”,正犯后正犯还从作用方式、主体数量、共犯关系形成时间、共犯关系结构、共犯关系性状和共犯关系重合度来作出新的分类。由于中国的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能够解决正犯后正犯论所欲解决的问题,没有必要引入正犯后正犯论以徒增理论与实践的混乱。但正犯后正犯论的“实质化思考”值得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犯后正犯 间接正犯 行为控制 犯罪支配 单一正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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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界分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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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一凡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第7期20-25,共6页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如何界分在我国争论不休,随着否定间接正犯的“异枝”现象的出现,界分问题的概念基础似乎被掏空,但此观点立论存疑,仍应肯定间接正犯概念。在此视域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又是摆在眼前的根基性问题,随着正犯理论的客观实...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如何界分在我国争论不休,随着否定间接正犯的“异枝”现象的出现,界分问题的概念基础似乎被掏空,但此观点立论存疑,仍应肯定间接正犯概念。在此视域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又是摆在眼前的根基性问题,随着正犯理论的客观实质化,实质客观说更显优势,且在此领域内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因更能适应我国刑法规定脱颖而出。其项下的意思支配说则成为界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有效标准,但意思支配说也并非完美,仍需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正犯 教唆犯 界分 意思支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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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制共犯设立模式之前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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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阎二鹏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5期98-103,共6页
在采取正犯、共犯分离体系立法例国家的刑法理论中,正犯、共犯区分的理论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核心"问题。在经历了早期的客观说与主观说之后,洛克辛教授所主张的犯罪事实支配论基本得到了学界的认同。不过,我国学界通说仍然... 在采取正犯、共犯分离体系立法例国家的刑法理论中,正犯、共犯区分的理论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核心"问题。在经历了早期的客观说与主观说之后,洛克辛教授所主张的犯罪事实支配论基本得到了学界的认同。不过,我国学界通说仍然是以形式客观说作为正犯、共犯区分的标准〔1〕,如何使犯罪事实支配论与我国共犯立法相协调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理论 主观理论 犯罪事实支配论 实质正犯
原文传递
不作为参与理论的反思与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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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志恒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年第3期101-113,共13页
目前对于不作为参与主要存在两种思考路径:一是以义务犯理论为中心的路径,一是以法益侵害为中心的支配犯的路径。义务犯理论的解决路径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并不契合。在支配犯框架下思考不作为参与问题是正确的解决之道,但现有的支配犯下... 目前对于不作为参与主要存在两种思考路径:一是以义务犯理论为中心的路径,一是以法益侵害为中心的支配犯的路径。义务犯理论的解决路径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并不契合。在支配犯框架下思考不作为参与问题是正确的解决之道,但现有的支配犯下的各种观点多有不足。根据保证人义务的类型来判断正犯的区别理论有其可取之处,但需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使其避免义务犯理论的通病,同时能够受到犯罪支配论的制约。不作为的参与的定性,应坚持修正的区别理论,即当保证人对被害人的无助状态存在保护支配时,保证人的不作为成立正犯;当保证人对作为人的侵害行为存在监护支配时,保证人的不作为成立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参与 义务犯 支配犯 修正的区别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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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阻断产品危险的刑法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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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毅丞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46-157,207,208,共14页
有关阻断产品危险的刑法义务,学界有重大分歧。其问题症结在于如何理解事实支配与保证人地位的关系。结果原因支配是保证人地位的发生根据,包括危险前行为和事实承担两大类型。阻断产品危险的刑法义务应接受这两者的检视。一方面,除非... 有关阻断产品危险的刑法义务,学界有重大分歧。其问题症结在于如何理解事实支配与保证人地位的关系。结果原因支配是保证人地位的发生根据,包括危险前行为和事实承担两大类型。阻断产品危险的刑法义务应接受这两者的检视。一方面,除非现代科技不能发现产品缺陷,否则,经营缺陷产品原则上是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危险前行为;另一方面,经营行为预示着对产品安全性的保证,但是,在经营者欠缺主动保护意思的场合,不得认定为事实承担。以下衍生问题值得注意:(1)企业继任者负担产品危险阻断义务的根据在于事实承担;(2)离任者的产品危险阻断义务不因其离任而解除;(3)产品危险阻断义务的主体宜限定为企业的决策者或者重要管理人员;(4)上述理论归结同时适用于故意犯和过失犯;(5)应承认产品危险阻断义务类型的多元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危险 刑法义务 结果原因支配 危险前行为 事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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