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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类犯罪的理解和适用分析——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主视角
被引量:
6
1
作者
闻志强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00-108,共9页
针对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3个罪名予以规制。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必须严格解释、着重把握两个制约因素即"法律规定"含义的界定和"国家考试"内涵的明确以限制入罪范围。应当结合前置教育法...
针对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3个罪名予以规制。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必须严格解释、着重把握两个制约因素即"法律规定"含义的界定和"国家考试"内涵的明确以限制入罪范围。应当结合前置教育法、行政法等规定,明确区分考试作弊行为与一般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区别,防止不当扩大入罪范围。本罪组织行为具有多种模式,其对作为对象的被组织者的数量要求需要达到"多人",一般3人以上为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必须全面评价考试作弊中"给予—接受"关系双方的行为,防止打击缺漏。代替考试罪主要涉及罪数竞合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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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法律规定
国家考试
考试作弊
组织行为
代替考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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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考试作弊类犯罪的理解和适用分析——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主视角
被引量:
6
1
作者
闻志强
机构
广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00-108,共9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国家教育考试舞弊行为的处理研究"(13YJA880008)
文摘
针对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3个罪名予以规制。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必须严格解释、着重把握两个制约因素即"法律规定"含义的界定和"国家考试"内涵的明确以限制入罪范围。应当结合前置教育法、行政法等规定,明确区分考试作弊行为与一般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区别,防止不当扩大入罪范围。本罪组织行为具有多种模式,其对作为对象的被组织者的数量要求需要达到"多人",一般3人以上为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必须全面评价考试作弊中"给予—接受"关系双方的行为,防止打击缺漏。代替考试罪主要涉及罪数竞合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法律规定
国家考试
考试作弊
组织行为
代替考试罪
Keywords
The
Act
of
Criminal
Law
Amendment
(9)
legal
regulations
state
examination
exam
cheating
behaviors
organizational
behaviors
crime
of
taking
exams
for
others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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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考试作弊类犯罪的理解和适用分析——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主视角
闻志强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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