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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类犯罪的理解和适用分析——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主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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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闻志强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00-108,共9页
针对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3个罪名予以规制。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必须严格解释、着重把握两个制约因素即"法律规定"含义的界定和"国家考试"内涵的明确以限制入罪范围。应当结合前置教育法... 针对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3个罪名予以规制。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必须严格解释、着重把握两个制约因素即"法律规定"含义的界定和"国家考试"内涵的明确以限制入罪范围。应当结合前置教育法、行政法等规定,明确区分考试作弊行为与一般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区别,防止不当扩大入罪范围。本罪组织行为具有多种模式,其对作为对象的被组织者的数量要求需要达到"多人",一般3人以上为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必须全面评价考试作弊中"给予—接受"关系双方的行为,防止打击缺漏。代替考试罪主要涉及罪数竞合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法律规定 国家考试 考试作弊 组织行为 代替考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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