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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增设恶意串通诉讼罪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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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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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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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4期45-4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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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恶意串通诉讼行为不仅对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有严重的危害,而且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因而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恶意串通诉讼罪。恶意串通诉讼罪应属于妨害司法罪的一个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既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有主次之分;客观方面表现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暗中勾结,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法院面前相互配合进行表演,蒙蔽法院,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刑罚配置上,恶意串通诉讼罪的最低刑不应低于普通诈骗罪,而最高刑不应高于妨害司法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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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恶意串通诉讼罪
诉讼欺诈
构成要件
刑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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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of malicious collaboration action
litigation fraud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penalty configu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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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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