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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修订背景下“使用兴奋剂”犯罪化之再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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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佳音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57-65,共9页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予以犯罪化,涉兴奋剂的规制似乎已经形成以反兴奋剂行政法律法规为基础,新增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为核心,司法解释对相关刑法规定加以明确为中轴的刑事...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予以犯罪化,涉兴奋剂的规制似乎已经形成以反兴奋剂行政法律法规为基础,新增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为核心,司法解释对相关刑法规定加以明确为中轴的刑事法网。但是,“使用兴奋剂”这一行为类型在竞技体育中危害性极大且屡禁不止,现行刑法规范却未予置评。研究认为:《体育法》修订背景下,“使用兴奋剂”犯罪化具有合理根据。“使用兴奋剂”侵害了“体育竞争秩序与运动员健康”超个人复合法益,是其犯罪化的根源。现有法律法规无法对该行为形成有效约束,是“使用兴奋剂”犯罪化的必要前提。除此之外,“使用兴奋剂”还具有行为的明确性与入罪的合宪性,共同构成“使用兴奋剂”犯罪化的正当化依据。进而提出:在立法选择上,应将“使用兴奋剂”作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补充条款,而不是新增罪名;在法定刑构建上,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情节严重的,可以考虑处以资格刑或罚金刑,以实现刑罚配置的科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保护法益 使用兴奋剂 立法选择 刑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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