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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争议问题 被引量: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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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19,共19页
应当以保护法益为指导解释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对于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既不能仅采取纯粹生态学的法益论,也不能仅采取纯粹人类中心的法益论,而应采取生态学的人类中心的法益论(折衷说);只要生态学的法益... 应当以保护法益为指导解释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对于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既不能仅采取纯粹生态学的法益论,也不能仅采取纯粹人类中心的法益论,而应采取生态学的人类中心的法益论(折衷说);只要生态学的法益与人类中心的法益不相抵触,就需要保护生态学的法益。相对于人类中心的法益而言,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但相对于生态学的法益而言,污染环境罪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这是环境法益的复杂性决定的;相对于人类中心的法益而言,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大体上是抽象危险犯,但相对于生态学的法益而言,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则是侵害犯。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的责任形式只能是故意,不可能是过失,因而也不能采取混合说或者模糊罪过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保护法益 行为构造 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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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以2015年1322份“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书为参照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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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厚福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56-65,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典型的"结果犯",而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际上将"污染环境罪"变成了"行为犯"和"结果...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典型的"结果犯",而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际上将"污染环境罪"变成了"行为犯"和"结果犯"并存。由于司法实践中,97%以上的案件均为"行为犯",可见《解释》已经实质性地改变了《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定性。考虑到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当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的背景,解决《解释》和刑法规定相冲突的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将污染环境罪修改为既包括行为犯又包括结果犯,同时提高污染环境罪的最高法定刑,以保持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行为犯 结果犯 司法实践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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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单位刑事责任的客观归责取向及其合理限制:单位固有责任之提倡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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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佳宁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39-50,共12页
《刑法修正案(八)》及其后的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刑法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在治理策略上转向事前预防,其预防的重点便是单位。我国单位犯罪理论带有"犯罪主体论"的基因,何时能肯定单位有犯罪能力、是犯罪主体,何时才能追究其... 《刑法修正案(八)》及其后的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刑法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在治理策略上转向事前预防,其预防的重点便是单位。我国单位犯罪理论带有"犯罪主体论"的基因,何时能肯定单位有犯罪能力、是犯罪主体,何时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由单位集体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犯罪成为必要。此要件导致污染环境罪单位刑事责任条款在司法适用中被虚置,进而造成刑法对该罪预防期待的落空。从机能的刑法观出发,单位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以其是存在论上的犯罪主体为必要前提。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的固有责任属于"组织性责任",其归责在客观上关键是要有组织过失,以表明"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在主观上,若单位对其成员违反本单位组织管理体制实施犯罪没有预见可能性,则单位不受归责。"积极的客观归责+消极的主观归责"之模式,旨在平衡预防主义与罪过责任之间的紧张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犯罪主体 意思活动 组织过失 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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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行政从属性的三重批判——兼论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提前规制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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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柴云乐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57-65,共9页
污染环境罪是否具备行政从属性存在很大争议,该命题关系到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的界域与衔接问题,我国《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之描述无法得出污染环境罪的行政从属性;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不良产... 污染环境罪是否具备行政从属性存在很大争议,该命题关系到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的界域与衔接问题,我国《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之描述无法得出污染环境罪的行政从属性;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不良产生对污染环境罪的行政从属性的质疑;污染环境罪由行政犯向刑事犯的转化趋势否定了污染环境罪的行政从属性。"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提前规制"乃是现行环境刑事立法的本来面貌,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其突破口为对污染环境罪行政从属性的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反国家规定 污染环境罪 行政从属性 环境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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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实证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198份污染环境罪裁判文书为样本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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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晋海 王颖芳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4期13-19,共7页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数量迅速增长。该罪多由两人以上实施,而法院对该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有争议;污染环境罪最为常见的行为类型是非法排放、倾倒生产废水,且大量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活动...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数量迅速增长。该罪多由两人以上实施,而法院对该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有争议;污染环境罪最为常见的行为类型是非法排放、倾倒生产废水,且大量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活动缺乏工商、环保等部门的有效监管。司法审判中,存在鉴定机构多头混乱、鉴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建立与完善环境损害鉴定制度;对该罪主观方面的争议也需要厘清;对"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刑罚设置上,需要对自由刑的幅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张,罚金的适用也应划分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幅度内进行自由裁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实证研究 《刑法修正案(八)》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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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污染环境罪规定的理解与探讨 被引量:22
6
作者 陈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2年第6期109-113,共5页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做了重要修改,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使得污染环境罪刑法治理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通过修改犯罪客观要件,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刑事追究范围,...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做了重要修改,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使得污染环境罪刑法治理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通过修改犯罪客观要件,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刑事追究范围,这都有助于更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但同时也带来了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设立及该罪主观罪过的合理区分等问题,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污染环境罪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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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司法样态透视——基于刑事判决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7
7
作者 杨迪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88-100,共13页
对裁判文书的分析是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司法样态进行评估观测的有效途径。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适用与理论预期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实证研究发现,污染环境罪刑罚适用存在自由刑适用结构性失衡、罚金刑功能落空、恢复性司法作用逐渐趋向合... 对裁判文书的分析是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司法样态进行评估观测的有效途径。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适用与理论预期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实证研究发现,污染环境罪刑罚适用存在自由刑适用结构性失衡、罚金刑功能落空、恢复性司法作用逐渐趋向合理等特点。实证分析得出的污染环境罪刑罚适用的司法现状和问题,需通过解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困境、搭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污染环境罪刑罚适用的融通路径、实现污染环境罪的多元化刑罚处罚方法、完善污染环境责任承担体系等一系列措施,实现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中的罪责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遏制环境犯罪和恢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刑罚适用 实证研究 交叉式罪刑规定模式 恢复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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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环境污染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被引量:15
8
作者 吴献萍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71-176,共6页
环境污染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种环境犯罪类型,德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较为先进。通过比较中德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可以为我国的立法完善带来启示。为了有效预防、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我国有必要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在环境污染犯罪法... 环境污染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种环境犯罪类型,德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较为先进。通过比较中德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可以为我国的立法完善带来启示。为了有效预防、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我国有必要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在环境污染犯罪法律规定模式、保护法益、主客观成罪条件、证明方法及处罚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 "生态环境"法益 危险犯 因果关系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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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比较研究 被引量:14
9
作者 姜文秀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70-76,共7页
通过比较论证我国《刑法》第338条修改前后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表面差别和实质差别分析得出污染环境罪对比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之优势。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比修改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罪名上扩大了适用范围、解决了... 通过比较论证我国《刑法》第338条修改前后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表面差别和实质差别分析得出污染环境罪对比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之优势。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比修改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罪名上扩大了适用范围、解决了不处罚故意犯罪却处罚过失犯罪的悖论、改变了无法处理共同犯罪的状况、加大了该罪的打击力度、从实质上加重了法定刑、顺应了生态中心的时代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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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污染环境犯罪的若干问题比较 被引量:7
10
作者 唐世月 贺志军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2年第2期1-4,共4页
中、德两国刑法都规定了污染环境犯罪以惩治污染行为。但“两法”在其法律规定模式与犯罪构成方面有所不同。我国大陆刑法应在相关方面完善污染环境犯罪。
关键词 污染环境犯罪 比较研究 中国 德国 刑法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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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海洋环境案中非典型性空白规范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8
11
作者 陈禹衡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9年第2期1-5,共5页
伴随"美丽中国"战略的提出,环境保护成了当前热点问题,其中海洋环境保护尤为重要,对于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刑法规制需要考虑到污染环境罪是空白罪状,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非典型性空白规范则可以用作构成要件判断的参考。非典... 伴随"美丽中国"战略的提出,环境保护成了当前热点问题,其中海洋环境保护尤为重要,对于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刑法规制需要考虑到污染环境罪是空白罪状,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非典型性空白规范则可以用作构成要件判断的参考。非典型性空白规范适用的优势在于凸显地域特色、反馈更新的速度更快、判断标准相对确定、数值设立科学合理、文件本身具有前瞻性,有助于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非典型性空白规范司法适用的缺陷在于法律修辞和法律逻辑不够严谨、有潜在的同案不同判可能性、不同区域的文件衔接困难。通过进行前置的合规性审查、在法官找法过程中引入利益衡量原则、将污染环境罪名拆分细化等方式,可以完善其司法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环境污染 污染环境罪 空白罪状 非典型性空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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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关键问题 被引量:2
12
作者 周光权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0-72,共13页
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要素,对其认定应当按照法秩序统一性的逻辑进行,必须顾及前置法。行为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形式转移、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本罪中排放、倾倒、处置等实行行为的判断,需要... 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要素,对其认定应当按照法秩序统一性的逻辑进行,必须顾及前置法。行为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形式转移、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本罪中排放、倾倒、处置等实行行为的判断,需要考虑刑法固有的违法性,且不能离开客观归责的法理。在行为人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场合,如果其不关心受托人的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转移并任由受托人倾倒废物的,可以构成本罪共犯;但行为人因对方违约而拒绝将废物运回的,其犯罪故意可能被阻却。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与本罪的保护法益有关,将生态学的人类中心论理解为生态学的法益与人类中心的法益不相抵触;认为本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既可以是抽象危险犯也可以是侵害犯的主张,未必具有合理性,且实益极其有限。对于“外环境”的确认要在本罪保护法益的指导下进行,避免出现保护不力的局面。对于实务中确定严重污染环境时不当运用鉴定方法,导致损害被放大的问题,也应给予充分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实行行为 严重污染环境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论 法秩序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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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入罪标准及其认定--评两高2016年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 被引量:7
13
作者 赵睿英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69-179,共11页
2016年两高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一直存在争议的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提供指导。然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却引发新的适用争议,其缘由既有司法解释准立法化的原因,也有立法规范不明确的原因。为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应结合《刑... 2016年两高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一直存在争议的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提供指导。然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却引发新的适用争议,其缘由既有司法解释准立法化的原因,也有立法规范不明确的原因。为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应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重新理解环境立法与司法解释之关系,确定环境法益具体危险的入罪标准,并在司法认定中正确把握入罪中的具体危险和因果关系等要素,同时也应在制度上减少“规定”“解释”等准立法形式的司法解释,引入污染环境案例指导制度和相关专家制度,真正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司法解释 入罪标准 环境法益 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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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立法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6
14
作者 林芳惠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6期93-99,共7页
我国《刑法》介入环境污染控制领域主要经历了起步、形成发展及逐步完善阶段。《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存在立法体例不科学、罪名设置不合理、犯罪构成要件引争议以及刑罚措施适用不当等缺失。应重塑污染环境... 我国《刑法》介入环境污染控制领域主要经历了起步、形成发展及逐步完善阶段。《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存在立法体例不科学、罪名设置不合理、犯罪构成要件引争议以及刑罚措施适用不当等缺失。应重塑污染环境罪立法体例、细化污染环境罪罪名、完善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并且丰富污染环境罪刑罚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污染 污染环境罪 立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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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未遂 被引量:5
15
作者 姜文秀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72-78,89,共8页
污染环境罪的未遂包括作为结果犯的未遂和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是指对环境污染本身持故意,对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加重结果持过失的污染环境罪未遂。司法实践中存在直接判决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判例,也存在提及是... 污染环境罪的未遂包括作为结果犯的未遂和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是指对环境污染本身持故意,对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加重结果持过失的污染环境罪未遂。司法实践中存在直接判决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判例,也存在提及是否可以成立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判例,但更多的是对成立污染环境罪未遂未予提及的判例。在刑事立法未及增设污染环境罪具体危险犯的情况下,对污染环境罪未遂的肯定无疑对于司法实践起到了指引作用。但污染环境罪抽象危险犯的功能是污染环境罪未遂所无法替代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未遂 刑事处罚早期化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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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护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以污染环境罪为视阈 被引量:1
16
作者 龙天鸣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93-106,共14页
《刑法》第20条将公共利益作为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这是一个与德日刑法有别的中国特色命题。环境犯罪是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环境群体性事件应存在正当防卫的评价空间。以污染环境罪为例,在防卫起因上,违反国家规定侵害环境法益是正当防... 《刑法》第20条将公共利益作为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这是一个与德日刑法有别的中国特色命题。环境犯罪是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环境群体性事件应存在正当防卫的评价空间。以污染环境罪为例,在防卫起因上,违反国家规定侵害环境法益是正当防卫发动的前提。在防卫时间上,必须以行为人故意着手构成行为犯为防卫基准,且以污染的持续计划与公权力调停的缺位来作为不法侵害的持续性特征。在防卫对象上,防卫对象可以是实施污染的自然人或被利用之物,而单位是否为防卫对象并非真问题。在防卫限度上,只能以损害不法侵害人自由权、名誉权、财产权为代价,由此造成额外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若以损害不法侵害人生命权、健康权为目标,则属于防卫外的加害,防卫者应被另行定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利益 正当防卫 污染环境罪 环境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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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视阈下环境犯罪法益保护及行为构造——以污染环境罪为例 被引量:4
17
作者 张瑞萍 赵凤宁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第7期118-126,共9页
风险社会给人类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环境风险关系到人类的存亡与命运。《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之前《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透露着我国严格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也表现了污染环境... 风险社会给人类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环境风险关系到人类的存亡与命运。《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之前《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透露着我国严格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也表现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论从人类中心法益论向生态学下的人类中心法益论的转变。在污染环境罪中,由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标准不同,导致其行为构造在实践中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同时出现的现象,对此问题应结合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来具体分析。为规范污染环境犯罪,解决当前环境犯罪罪名体系过窄、环境犯罪证明规则缺失、环境犯罪归责原则不完善等问题,可采取借鉴域外法律扩大罪名体系、设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规定严格责任原则等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益 污染环境罪 行为构造 因果关系推定 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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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中的“严重污染环境” 被引量:4
18
作者 陈洪兵 《刑法论丛》 CSSCI 2017年第2期344-379,共36页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准确把握,是适用污染环境罪的关键。污染环境罪的法益是环境本身,而非传统的人身、财产法益;污染环境罪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只要非法排污行为具有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即成立该罪;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是一种模糊罪过,...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准确把握,是适用污染环境罪的关键。污染环境罪的法益是环境本身,而非传统的人身、财产法益;污染环境罪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只要非法排污行为具有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即成立该罪;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是一种模糊罪过,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排污,只要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即符合罪过要求;正在倾倒时被查获,成立污染环境罪的未遂,倾倒后立即清运走的,成立犯罪中止;排污完成即开始计算污染环境罪基本犯的追诉期限,多年之后方显现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可以污染环境罪的情节加重犯进行追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严重污染环境” 法益 准抽象危险犯 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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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污染环境罪之处罚扩张问题研究——以危险行为犯罪化为视角 被引量:4
19
作者 张洪成 苏恩明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3期33-36,47,共5页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结果本位"的传统立法观念严重制约了对当前环境风险的防范及其有效治理,难以对污染环境危险行为做出有效规制。顺应"犯罪化"、"处罚早期化"等国际刑事立法潮流,学习借鉴日本...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结果本位"的传统立法观念严重制约了对当前环境风险的防范及其有效治理,难以对污染环境危险行为做出有效规制。顺应"犯罪化"、"处罚早期化"等国际刑事立法潮流,学习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对污染环境罪进行扩张处罚,将污染环境危险行为犯罪化,即在《刑法》第338条的基础上增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基本犯罪形态,实现刑法对环境污染防控的前置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污染环境罪 危险犯 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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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罪刑均衡问题研究 被引量:3
20
作者 严厚福 刘湘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63-68,共6页
对于污染环境罪的罪刑均衡问题,应当从法定刑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就法定刑而言,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较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其他相关罪名偏轻。就司法实践而言,污染环境罪中行为犯的自由刑较轻尚可以理解,但结果犯和结果加重... 对于污染环境罪的罪刑均衡问题,应当从法定刑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就法定刑而言,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较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其他相关罪名偏轻。就司法实践而言,污染环境罪中行为犯的自由刑较轻尚可以理解,但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平均自由刑明显偏轻以及罚金刑缺乏较为明确的标准且总体偏轻,就不尽合理。为了更好地实现污染环境罪的罪刑均衡,建议将该罪的法定刑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适用于行为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并提升最高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应当严格认定,主要以行为人的违法收益作为判处罚金刑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罪刑均衡原则 法定刑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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