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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电信诈骗资金交易黄金行为的司法认定——以深圳黄金公司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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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迪 谢雄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2-27,共6页
黄金公司以涉诈资金交易黄金行为应当适用“综合”认定规则适用罪名。在客观上,“涉诈资金”与“交易黄金”要素不仅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支付结算功能”,还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 黄金公司以涉诈资金交易黄金行为应当适用“综合”认定规则适用罪名。在客观上,“涉诈资金”与“交易黄金”要素不仅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支付结算功能”,还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在主观上,黄金公司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实施的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就已经满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明知”要素。在完善“竞合说”的基础上,提出上游既遂犯罪前、既遂后仅提供账户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既遂后提供账户并实施转账、取现等行为二罪想象竞合的“综合”认定规则,同时,判断犯罪数额,应当以狭义和广义的“涉诈资金”概念区分二罪的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诈骗罪 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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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第四方支付行为之刑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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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维才 曹翊群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12-22,共11页
非法第四方支付不仅为网络犯罪聚合支付通道、接入支付接口,还帮助其转移资金。在“林某甲等8人非法经营案”中,法官认为非法第四方支付构成相关网络犯罪的从犯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不过,该定罪结论值得商榷。其一,由于共同故意的... 非法第四方支付不仅为网络犯罪聚合支付通道、接入支付接口,还帮助其转移资金。在“林某甲等8人非法经营案”中,法官认为非法第四方支付构成相关网络犯罪的从犯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不过,该定罪结论值得商榷。其一,由于共同故意的消解以及刑事政策相关规定的限制,非法第四方支付难以构成相关网络犯罪的从犯。其二,非法第四方支付参与相关网络犯罪并未侵犯市场秩序,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教义学分析,聚合支付通道、接入支付接口这一前行为的本质是一种技术性帮助,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其后转移资金的目的在于避免资金被监管,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罪数关系上,两行为成立牵连关系,应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第四方支付 共同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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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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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燕帅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76-79,共4页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违法状态维持说为基础,本质在于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行为类型除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还包括其他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的成立,不以犯罪数额为标准,而是以行为人之行为对司法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违法状态维持说为基础,本质在于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行为类型除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还包括其他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的成立,不以犯罪数额为标准,而是以行为人之行为对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危害程度为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质 行为类型 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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