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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走向:维持论、买卖同罚论抑或有限提高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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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祥 徐嘉崎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19-29,共11页
我国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立法存在“重卖轻买”的现象。理论上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存在维持论、买卖同罚论以及有限提高论三种观点。维持论忽略了收买行为的附带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规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 我国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立法存在“重卖轻买”的现象。理论上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存在维持论、买卖同罚论以及有限提高论三种观点。维持论忽略了收买行为的附带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规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而非后续重罪。买卖同罚论忽略了拐卖行为与收买行为在主观恶性、客观危害上的差异。拐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高于收买行为,不应对二者予以同罚。根据罪刑均衡原则,出于惩罚犯罪的正义性、预防犯罪的合理性的需要,应当有限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远高于侮辱罪、诽谤罪,对其法定刑的配置应当高于侮辱、诽谤罪。在法定刑提高幅度的判断上,出于追诉需要,结合国内外立法,可以考虑将本罪的最高法定刑提升至7年有期徒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人格尊严 买卖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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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人口犯罪的立法修正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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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翔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32-145,共14页
现行刑法关于买卖人口犯罪的规定存在较多体系性疏漏,使得买卖人口犯罪的刑事规制频频被诟病“人不如物”,该立法缺陷背离了民众朴素的法感情。借助法益衡量理论与权利侵犯说,应将买卖人口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确定为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无... 现行刑法关于买卖人口犯罪的规定存在较多体系性疏漏,使得买卖人口犯罪的刑事规制频频被诟病“人不如物”,该立法缺陷背离了民众朴素的法感情。借助法益衡量理论与权利侵犯说,应将买卖人口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确定为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无论是拐卖行为还是收买行为,侵害的法益(权利)是相同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构成共同对向犯,但两者的刑罚严重失衡,不符合共同对向犯的基本理论。我国刑法有必要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土实际情况,对买卖人口犯罪相关罪名进行体系性整合,审慎提高买卖人口犯罪中买方的法定刑,加大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力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人口犯罪 法益衡量 权利侵犯 共同对向犯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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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定罪量刑规则研究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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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2期139-152,共14页
或囿于认知误区,或源于立法疏漏,刑法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配置明显轻微。轻刑化的立法配置,使刑事司法在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定性时广泛援引《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出罪,在有罪判决中频繁适用缓刑与免予刑事处... 或囿于认知误区,或源于立法疏漏,刑法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配置明显轻微。轻刑化的立法配置,使刑事司法在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定性时广泛援引《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出罪,在有罪判决中频繁适用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规定,导致该罪呈现高无罪率与高非实刑率的态势。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益具有同质性,对该罪的轻刑化立法配置,是造成定罪量刑失衡与犯罪黑数高的重要原因。应当对本罪的立法与司法进行理性调适:在立法上,宜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进行重新配置,参照拐卖妇女、儿童罪设置三档法定刑;在司法上,应当从严打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提高实刑率,以增强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制裁的实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定罪规则 量刑规则 高无罪率 量刑轻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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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均衡原则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教义学构造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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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太珂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2期128-138,共11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配置,应当满足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全面评价说的立场,不但错置了罪刑均衡原则的比较对象,而且与刑法规定存在冲突。“收买”行为和“拐卖”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定虽然保护同一法益,但相较于“收买”行为单...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配置,应当满足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全面评价说的立场,不但错置了罪刑均衡原则的比较对象,而且与刑法规定存在冲突。“收买”行为和“拐卖”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定虽然保护同一法益,但相较于“收买”行为单纯侵害人格法益,“拐卖”行为由于包括了“拐”的行为,还侵害了人身法益。因此,对“收买”行为的处罚要轻于“拐卖”行为。“收买”行为直接侵害了人格法益,间接造成了对被害人人身法益的危险。由于后者已经由数罪并罚规则所评价,在判断“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仅需要考虑前者。鉴于纯粹的“收买”行为直接引起的社会危害性和“侮辱”“诽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目前刑法关于“收买”行为的处罚规定,尚属允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均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全面评价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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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之应然调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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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洒爽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22-25,共4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设置存在刑不制罪、内外不协调、预防效果不佳等问题,易引发社会价值冲突与争议,应改进该罪名刑罚设置的直观形式标准,在借鉴域外立法的背景下,通过分级制裁、增设罚金等措施提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设置存在刑不制罪、内外不协调、预防效果不佳等问题,易引发社会价值冲突与争议,应改进该罪名刑罚设置的直观形式标准,在借鉴域外立法的背景下,通过分级制裁、增设罚金等措施提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法定刑 刑罚设置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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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益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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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濠江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57-63,共7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我国刑法在拐卖人口类型犯罪下的独特罪名设置,区别于统一的拐卖人口罪的设置方式,我国刑法区别处理这两种犯罪行为,并在法定刑的设置上有所不同。部分严重的收买案件被媒体报道后,民众对法定刑设置有许多质...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我国刑法在拐卖人口类型犯罪下的独特罪名设置,区别于统一的拐卖人口罪的设置方式,我国刑法区别处理这两种犯罪行为,并在法定刑的设置上有所不同。部分严重的收买案件被媒体报道后,民众对法定刑设置有许多质疑。事实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本质是法益层面的,由于罪名设立时并没有正确认识法益,从而造成法定刑面临割裂等问题,因此,应重新梳理本罪的保护法益,从而解决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对向犯 法益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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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完善
7
作者 张德权 《天中学刊》 2023年第2期32-38,共7页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处罚,我国立法还存在着法定刑偏低、刑罚种类单一、从宽条款不明确等问题。围绕应否提高本罪的法定刑,不少学者从体系解释、刑罚目的以及法律社会学等多个角度展开讨论,并提出各自的意见。为有效实现保...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处罚,我国立法还存在着法定刑偏低、刑罚种类单一、从宽条款不明确等问题。围绕应否提高本罪的法定刑,不少学者从体系解释、刑罚目的以及法律社会学等多个角度展开讨论,并提出各自的意见。为有效实现保护被害妇女、儿童法益的目的,应当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用原则的前提下,基于预防和打击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现实需求,同时合理借鉴域外的相关规定,以法定刑的提升为切入点,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进行立法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法益保护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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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之法定刑反思 被引量:10
8
作者 贾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2期117-127,共11页
究竟应否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当前学界有“维持现状论”“拐买同刑论”和“取消罪名论”三种观点,但三者均有待商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基本法定刑上限有必要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具体理由包括三点:一是刑法... 究竟应否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当前学界有“维持现状论”“拐买同刑论”和“取消罪名论”三种观点,但三者均有待商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基本法定刑上限有必要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具体理由包括三点:一是刑法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升;二是在配置法定刑时不能不考虑罪行的反道德性;三是与侵犯相类似的人格权犯罪相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明显偏轻。在提升法定刑之外,为更好地治理该类犯罪,还应扩大对该罪共犯的认定范围并增加相关情节加重条款;对相关临近罪名的规定予以完善、调整;在司法上,应通过解释的方法解决该罪的追诉时效问题;放宽被收买人在被收买期间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该类犯罪一律指定异地法院审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法定刑 有限提高论 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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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追诉时效困境及其破解
9
作者 陈小彪 刘柏宏 《犯罪研究》 2023年第5期38-49,共12页
在打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时,观念偏差、对刑法规范的误读、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立法漏洞、该类案件自身特点等因素共同导致面临追诉时效困境。应加强法治宣传与纠偏,通过严格司法减少积案;收买者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儿童后卖给... 在打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时,观念偏差、对刑法规范的误读、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立法漏洞、该类案件自身特点等因素共同导致面临追诉时效困境。应加强法治宣传与纠偏,通过严格司法减少积案;收买者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儿童后卖给自己的,既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也与拐卖者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应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是对亲情关系的破坏,是对亲属合法权益的侵害,被收买者的亲属亦是被害人;行为人实施收买行为后,又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或拐骗儿童行为的,前罪追诉期限应该从非法拘禁行为或拐骗儿童行为终了后开始重新计算;在非法拘禁行为或拐骗儿童行为延续期内,收买行为的追诉时效当然不结束;基于社会稳定、子女抚养、个人意愿等因素,在“打拐”过程中应考虑当事人的情感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追诉期限 追诉时效延长制度 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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