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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的质疑
被引量:
10
1
作者
张奥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50-55,共6页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操纵”行为不具有明确性。行为的不明确导致了无法采取例示法对操纵行为进行类型性表达。纯粹操纵型、贿赂操纵型和赌博操纵型三类操纵比赛行为中可以被刑法评价的仅剩贿赂行为和赌博行为。因此,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不符合刑事立法增设新罪所要求的明确性、类型性和必要性原则,适用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赌博罪规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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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体育法学
操纵体育比赛罪
黑哨
假球
受贿罪
赌博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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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的质疑
被引量:
10
1
作者
张奥
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50-55,共6页
基金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基金项目(2018YFC0830200)。
文摘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操纵”行为不具有明确性。行为的不明确导致了无法采取例示法对操纵行为进行类型性表达。纯粹操纵型、贿赂操纵型和赌博操纵型三类操纵比赛行为中可以被刑法评价的仅剩贿赂行为和赌博行为。因此,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不符合刑事立法增设新罪所要求的明确性、类型性和必要性原则,适用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赌博罪规制即可。
关键词
体育法学
操纵体育比赛罪
黑哨
假球
受贿罪
赌博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Keywords
sports
law
crime
of
manipulating
sports
competition
unfair
call
match
fixing
bribery
crime
gambling
crime
crime
of
bribery
of
non
-
state
staff
分类号
G80-05 [文化科学—运动人体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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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的质疑
张奥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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