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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的对象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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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第4期22-31,共10页
《刑法》中界定食品的概念应当以《食品安全法》为法律依据,两者在范围上应当保持一致。食品添加剂从食品功能拓展的角度来看,应当属于食品原料。"食品安全"的内涵需要从"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qu... 《刑法》中界定食品的概念应当以《食品安全法》为法律依据,两者在范围上应当保持一致。食品添加剂从食品功能拓展的角度来看,应当属于食品原料。"食品安全"的内涵需要从"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以及"不造成任何形式的危害"三个方面加以认定,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的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有毒有害的食品"的认定应当以"毒害性"作为具体的判断标准,对象是否属于"非食品原料"不能作为否定罪名成立的消极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剂 有毒有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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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风险刑法理论对我国现实社会的背离——以食品安全犯罪为视角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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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烨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1期105-111,共7页
风险社会理论对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在如何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问题上得到了充分的拓展和实践。但是,从现实的角度看,世界以及中国是否已经全面进入风险社会仍然有待理论上的充分论证,且从我国所发生食品安全犯罪的... 风险社会理论对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在如何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问题上得到了充分的拓展和实践。但是,从现实的角度看,世界以及中国是否已经全面进入风险社会仍然有待理论上的充分论证,且从我国所发生食品安全犯罪的现实状况分析,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并非属于"不确定的风险"类型,以风险刑法理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款进行规范设计偏离了现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刑法理论 食品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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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监管体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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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士昙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100-107,共8页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分段监管为主,以品种监管为辅"的多头监管体制。这种看似"分工明确,环环相扣"的监管模式,由于职权配置不合理、监管主体职责不清等原因,实践中导致职权交叉重复和出现大量的监管真空。这种监管...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分段监管为主,以品种监管为辅"的多头监管体制。这种看似"分工明确,环环相扣"的监管模式,由于职权配置不合理、监管主体职责不清等原因,实践中导致职权交叉重复和出现大量的监管真空。这种监管体制已成为食品安全犯罪事件频发的元凶。如果强行将之前形成的多部门监管体制全部推倒重建为单一部门监管体制,可以避免分段监管的诸多弊端,但势必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利益的冲突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构,改革将面临重重阻力并因此付出巨大成本。因此,与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以及市场发育状况相适应,减少现有监管部门,建立以"两部门监管为主,其他部门监管为辅,并以刚性协调部门相配合"的监管模式,是目前最理想的选择,应作为监管体制改革与创新的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监管 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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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故意之界定及过失之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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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雪珂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97-104,共8页
《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犯罪形态是故意犯罪,也是危险犯,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及意志因素指向的对象,是法定危害行为及其产生的危险。基本犯罪中的故意形式以间接故意为主,不排除直接故意的存在。行为人对危... 《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犯罪形态是故意犯罪,也是危险犯,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及意志因素指向的对象,是法定危害行为及其产生的危险。基本犯罪中的故意形式以间接故意为主,不排除直接故意的存在。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引起的量刑上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这种过失不影响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的性质。立法上应增设该两条文规定之罪的过失犯罪,这具有理论及实务上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故意犯罪 界定 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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