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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编解释》对撤销权人的三重保护——以《合同编解释》第46条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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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潘重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1期1-13,共13页
《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 《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请求时直接判决给付内容。基于撤销权诉讼判决的给付内容,债权人可以在获得其与债务人的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时,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撤销权诉讼中给付内容的性质可能需要适用有关代位执行的规定。在债务人具有多个债权人的场合,应当区分债权人是否获得撤销权中的给付判决,分别确定受偿规则。《合同编解释》第46条关于保全的规则并未突破一般诉讼保全规则,可从程序法上为撤销权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解释》 债权人撤销权 强制执行 代位执行 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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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财产保全与债权实现: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两种构造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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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家乐 《法大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161-174,共14页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存在两种理论定位:一是为多数立法例所采的实体定位,该定位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独立于执行程序,主张撤销者债权无需到期,保全范围及于成立于诈害行为前的所有债权;二是以德国法为代表的执行定位,该定位依托执行程序,适...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存在两种理论定位:一是为多数立法例所采的实体定位,该定位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独立于执行程序,主张撤销者债权无需到期,保全范围及于成立于诈害行为前的所有债权;二是以德国法为代表的执行定位,该定位依托执行程序,适格撤销权人需取得执行依据并证明强制执行无法使其完全受偿。实体定位以保全责任财产为目的,当债务人濒临或陷入事实破产,债权人群体对责任财产间接的价值支配力外显,债务人在作出财产处分时有义务为债权人群体利益考虑,债权人群体有权对违背此义务的诈害行为主张救济;执行定位以执行阶段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直接目标,债权人通过撤销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查封效力的追溯。相较而言,实体定位的理论架构更为完整,而执行定位更行之有效。由于我国执行财产分配制度未采绝对优先主义,就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解释论建构宜采实体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 责任 强制执行 相对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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