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8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好评返现对电子商务网购市场的影响及治理对策 被引量:27
1
作者 郭海玲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42-48,共7页
好评返现作为一种全新的网络营销方式,在为商家带来短期利润的同时,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电子商务购物平台精心打造的信用评价体系也提出了挑战。好评返现对网购市场交易主体"看似双赢,实则双输",它不但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好评返现作为一种全新的网络营销方式,在为商家带来短期利润的同时,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电子商务购物平台精心打造的信用评价体系也提出了挑战。好评返现对网购市场交易主体"看似双赢,实则双输",它不但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使优胜劣汰机制发生扭曲,而且还破坏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诚信环境。对此,要大力营造诚信环境,完善诚信文化;严格消费者身份认证,扩大消费者义务主体范围;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提高消费者的参与度;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拓展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加强行政指导,强化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好评返现 消费者评价 信用炒作 电子商务
下载PDF
技术周期、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稳定金融——中国经济动能转换的金融—技术路径 被引量:8
2
作者 杨慧玲 张力 《政治经济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5-40,共26页
本文基于马克思主义—新熊彼特学派的信用—技术创新—经济周期理论指出,在当代技术竞争格局中,实现以自主技术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技术—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信息技术革命的导入为中国技术路径向内源性转变带来了机遇,中国... 本文基于马克思主义—新熊彼特学派的信用—技术创新—经济周期理论指出,在当代技术竞争格局中,实现以自主技术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技术—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信息技术革命的导入为中国技术路径向内源性转变带来了机遇,中国的技术追赶和工业化为之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新常态"标志着我国进入新旧技术周期"三阶段+转折点"的特殊交叠区间,因此不仅面临比美国等技术核心国家更复杂特殊的矛盾,还承受多重金融风险;信用结构与技术周期产生摩擦,不能适应自主技术创新而导致虚拟资本与实体经济疏离是金融风险的本质。构建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技术路径,首先要纾解风险、稳定金融,然后建立服务于多元化、分散化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演化经济学 信息技术革命 自主技术创新 信用投机 金融风险
原文传递
刷单炒信的经济法规制 被引量:8
3
作者 张剑芸 《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68-73,共6页
在资本逐利的驱使下,电子商务中刷单炒信应运而生,成为电商攫取信赖利益的重要手段。刷单炒信泛滥成灾,严重损害消费者、同业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的合法权益,直冲市场经济信用体系,有必要对其加强经济法规制。纵观现行经济立法,专门的《电... 在资本逐利的驱使下,电子商务中刷单炒信应运而生,成为电商攫取信赖利益的重要手段。刷单炒信泛滥成灾,严重损害消费者、同业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的合法权益,直冲市场经济信用体系,有必要对其加强经济法规制。纵观现行经济立法,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尚未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刷单炒信问题处罚力度有限,不利于相关执法工作的开展。为了有效遏制刷单炒信以保障电子商务诚信建设,应在加强相关立法处罚力度的基础上,做好《电子商务法》与相关立法的协调工作并加强执法力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刷单 炒信 虚假交易
下载PDF
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4
4
作者 周立波 《天津法学》 2016年第4期40-45,共6页
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的欺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违约和对正常网络交易主体的不正当竞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但目前尚不能用非法经营罪对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进行规制,... 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的欺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违约和对正常网络交易主体的不正当竞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但目前尚不能用非法经营罪对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进行规制,主要原因在于其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不是非法经营罪的违法行为类型。对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的刑法规制可以通过修改相关前置性法律或直接将炒信行为作为新的违法类型或增加新的罪名这三条路径进行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 信用炒作 非法经营罪 刑法规制
下载PDF
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2
5
作者 周立波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28-34,共7页
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的欺诈侵权,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违约和对正常网络交易主体的不正当竞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尚不能用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规制。通过修改完善前置性法律,颁布司法解释或修订刑... 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的欺诈侵权,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违约和对正常网络交易主体的不正当竞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尚不能用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规制。通过修改完善前置性法律,颁布司法解释或修订刑法的方式将信用炒作行为作为新的违法类型纳入刑法评价范围是理想的规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 信用炒作 非法经营罪 刑法规制
下载PDF
刷单炒信行为的法教义学审视与刑法规制 被引量:1
6
作者 娄瀚文 卢宇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433-441,共9页
对刷单炒信行为可以从侵害对象角度和实施主体角度进行双重解构,并依据其特性合理入罪。从法益侵害角度看,刷单炒信行为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权、店铺的合法权益或者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机制。从归责主体看,刷单炒信可分为单一式刷单炒信... 对刷单炒信行为可以从侵害对象角度和实施主体角度进行双重解构,并依据其特性合理入罪。从法益侵害角度看,刷单炒信行为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权、店铺的合法权益或者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机制。从归责主体看,刷单炒信可分为单一式刷单炒信、交互式刷单炒信与平台式刷单炒信。对侵犯公司财产权的刷单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亦可能构成盗窃罪,关键在于审核主体;对于侵犯店铺权益的反向刷单,应当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侵犯信用评价机制的平台式刷单炒信,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法益侵害类型、立法目的以及构成要件符合性视角,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可以考虑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炒信 法教义学 非法经营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刑法规制
下载PDF
反向刷单炒信刑法规制新解 被引量:11
7
作者 曹波 陈娟 《时代法学》 2019年第6期34-42,共9页
在日益发展的网络社会中,网络信用成为网络交往、网络交易的重要支撑和必要前提,反向刷单炒信行为通过人为干扰网络信用的形成和评价机制,恶意侵损具有竞争关系的网络经营者的商誉、信誉,是具有较强隐蔽性和侵害性的新型网络犯罪。对于... 在日益发展的网络社会中,网络信用成为网络交往、网络交易的重要支撑和必要前提,反向刷单炒信行为通过人为干扰网络信用的形成和评价机制,恶意侵损具有竞争关系的网络经营者的商誉、信誉,是具有较强隐蔽性和侵害性的新型网络犯罪。对于反向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激烈争议,董志超、谢文浩案和钟家杰案虽然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反向刷单炒信行为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之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后果及侵害之具体法益存在明显区别。反向刷单炒信本质在于通过恶意降低被害人的商誉、信誉的方式严重扰乱公平、公正、自由、诚信的竞争秩序,并且实质上属于“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向刷单炒信 网络信用 商业信誉 保护法益
下载PDF
正向刷单炒信行为入刑及综合治理 被引量:1
8
作者 李然 郑艳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24-29,共6页
我国首例正向刷单炒信入刑案的法院判决没有正确理解非法经营罪之构成要件,且其裁判逻辑有不正当扩张非法经营罪之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需重新对该案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进行检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行... 我国首例正向刷单炒信入刑案的法院判决没有正确理解非法经营罪之构成要件,且其裁判逻辑有不正当扩张非法经营罪之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需重新对该案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进行检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行为违反与市场准入秩序相关的"国家规定";二是情节严重,正向刷单炒信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满足这两个条件。正向刷单炒信行为入刑应慎之又慎,不可随意入刑,同时应结合行政、民事手段对正向刷单炒信进行综合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 正向刷单炒信 非法经营罪 综合治理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