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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造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释疑——黑格尔“财产权人格学说”下的理论证成与制度调适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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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鑫 《科技与法律》 CSSCI 2020年第6期41-47,共7页
黑格尔“财产权人格学说”以“意志-人格-财产”的哲学范畴构筑出财产权正当性的证成路径,常被学者们用于论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随着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出现,“财产权人格学说”中的“意志”、“人格”、“财产”三大要素均面临着巨... 黑格尔“财产权人格学说”以“意志-人格-财产”的哲学范畴构筑出财产权正当性的证成路径,常被学者们用于论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随着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出现,“财产权人格学说”中的“意志”、“人格”、“财产”三大要素均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难以在固有理论框架下有效证成人工智能创造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为此,不仅需要结合人工智能的特点,对“财产权人格学说”展开必要的理论释义,将“意志”、“人格”、“财产”三大要素进行解释论层面的扩展,还需要从制度论层面对人工智能创造物的生成过程展开必要的法律规制,进行人工智能自由意志的合理界定、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规则创设、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保护机制建构,从而化解“财产权人格学说”与人工智能创造物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对人工智能创造物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的有力证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创造物 知识产权 黑格尔“财产权人格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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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主体之问及其解决方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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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山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17-23,共7页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将何种主体设定为生成内容的法律主体,目前学界尚无统一看法。法学研究应当立足于现实,而不是根据猜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主体之问的实质,是财产权归谁所有,并不包括责任承担。法律主体所经...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将何种主体设定为生成内容的法律主体,目前学界尚无统一看法。法学研究应当立足于现实,而不是根据猜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主体之问的实质,是财产权归谁所有,并不包括责任承担。法律主体所经历的从“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历史变迁,无法推导出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结论。主体资格的承认不但不会对人工智能本身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相反,将会在扼杀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颠覆整个法律制度,完全不可取。现实条件下较为理性的选择,是从法学和产业的双重视角出发,将人工智能的所有人视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由其享有著作财产权,但排除其享有著作人身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法律主体 作者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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