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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调查权与公民通信秘密权“冲突”之消解
1
作者
陈智
朱贺
《镇江高专学报》
2017年第2期38-41,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通信秘密权与法院的调查权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冲突",对通信秘密权内涵之不同理解是造成二者"冲突"发生的直接原因。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及新型通讯方式的出现,对传统通讯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通信秘密权与法院的调查权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冲突",对通信秘密权内涵之不同理解是造成二者"冲突"发生的直接原因。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及新型通讯方式的出现,对传统通讯模式造成巨大的冲击,应正确理解"通信秘密"的内涵,援引"同意例外"原则,消解法院调查权与公民通信秘密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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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院调查权
通信秘密
区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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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论法院调查权与公民通信秘密权“冲突”之消解
1
作者
陈智
朱贺
机构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处
《镇江高专学报》
2017年第2期38-41,共4页
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通信秘密权与法院的调查权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冲突",对通信秘密权内涵之不同理解是造成二者"冲突"发生的直接原因。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及新型通讯方式的出现,对传统通讯模式造成巨大的冲击,应正确理解"通信秘密"的内涵,援引"同意例外"原则,消解法院调查权与公民通信秘密权的"冲突"。
关键词
法院调查权
通信秘密
区别保护
Keywords
court
investigating
authority
communication
secret
difference
protection.
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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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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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法院调查权与公民通信秘密权“冲突”之消解
陈智
朱贺
《镇江高专学报》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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