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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客体制度之重塑:作品内涵、分类及立法创新 被引量:27
1
作者 冯晓青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2年第1期80-96,共17页
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是作者创作活动的必然结果。作品是著作权客体,在著作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对于著作权客体制度作了重要完善,主要体现于明确受... 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是作者创作活动的必然结果。作品是著作权客体,在著作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对于著作权客体制度作了重要完善,主要体现于明确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定义和内涵、优化作品类型规定,改进兜底条款等。我国著作权制度对著作权客体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协调和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实现著作权立法宗旨。但也应看到,此次修法对于著作权客体制度的改进仍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对此值得进一步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著作权 第三次修改 著作权客体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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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反思 被引量:22
2
作者 李庆保 张艳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47-53,共7页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采用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并将其适用的对象限定于著作财产权,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未来应将其适用的对象扩充至著作人身权,改采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制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修订现有具...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采用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并将其适用的对象限定于著作财产权,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未来应将其适用的对象扩充至著作人身权,改采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制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修订现有具体列举条款,增加新的具体列举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合理使用 适用对象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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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的重要修改与积极影响 被引量:15
3
作者 刘承韪 《电子知识产权》 2021年第1期4-13,共10页
经过十年的努力和打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终于尘埃落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获得通过,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有重大革新,可谓十年磨一剑。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充实和扩张了著作权的权利客体,赋... 经过十年的努力和打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终于尘埃落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获得通过,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有重大革新,可谓十年磨一剑。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充实和扩张了著作权的权利客体,赋予了作品以法律定义,承认了视听作品的概念,规定了作品的开放兜底条款,完善了作品排除规则,扩张了广播权的内容与范围;革新和完善了著作权归属和利用规则,新增了演员职务表演权利归属规则,革新了合作作品权利授权和行使规则,作品登记制度正式入法;强化了著作权保护制度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将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并列为第一位的损害赔偿确定方式,确立了基于著作权使用费标准的损害赔偿方式,大幅提高了法定损害赔偿标准,明定了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上多处重要修改和迭代革新,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积极而重大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修改 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归属与利用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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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与版权保护 被引量:14
4
作者 申立 《体育学刊》 CAS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3-16,共4页
版权或称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一个分支。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保护的范围作了规定,也列出了一些限制性条款。体育领域中的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些则不能。这个问题解决得... 版权或称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一个分支。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保护的范围作了规定,也列出了一些限制性条款。体育领域中的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些则不能。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体现了我国体育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认为体育竞赛项目以及体育竞赛中技战术不适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即作品,不保护其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竞赛 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 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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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传统体育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被引量:11
5
作者 胡峰 张振宇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4,9,共5页
阐述民间传统体育的特征及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国际立法趋势。指出:民间传统体育具有著作权客体的基本属性(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但在权利主体、权利范围和权利期限方面与传统著作权制度又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尽管目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一些... 阐述民间传统体育的特征及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国际立法趋势。指出:民间传统体育具有著作权客体的基本属性(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但在权利主体、权利范围和权利期限方面与传统著作权制度又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尽管目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一些法律文件以及非洲国家缔结的版权公约将民间传统体育纳入著作权保护中,但对于解决两者冲突未给出明确答案。认为:民间传统体育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并对传统著作权制度进行一些创新性适应,包括引入集体著作权人制度、限制经济权利、规定民间传统体育永久保护期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传统体育 著作权 保护 知识产权 主体 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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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技战术创编动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艺术体操项目为例的研究 被引量:8
6
作者 胡效芳 张杨 《解放军体育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68-70,共3页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 ,体育智力创造活动日益受到重视 ,艺术体操作为一项体育运动项目已符合著作权法对客体的要求 ,但目前艺术体操成套动作尚未受到著作权法的认可和保护。从 5个方面论证和分析了艺术体操成套动作应成为著作权...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 ,体育智力创造活动日益受到重视 ,艺术体操作为一项体育运动项目已符合著作权法对客体的要求 ,但目前艺术体操成套动作尚未受到著作权法的认可和保护。从 5个方面论证和分析了艺术体操成套动作应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艺术体操成套作品 著作权法 保护客体 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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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刑事保护范围——基于《著作权法》与《刑法》的比较分析 被引量:7
7
作者 罗曦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50-56,共7页
随着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著作权法与刑法对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衔接问题凸显,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行为对象和行为类型均窄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中产生疑惑和争议。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著作权市场的良性秩... 随着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著作权法与刑法对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衔接问题凸显,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行为对象和行为类型均窄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中产生疑惑和争议。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著作权市场的良性秩序,保护对象"作品"不应分等级,直接侵权行为应当涵盖更多的行为方式,间接侵权行为应当受到刑法规制,即应当适度拓宽著作权刑事保护范围,并在立法上逐步实现著作权法和刑法的有序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刑事保护 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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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信息权保护 被引量:7
8
作者 郭如愿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48-57,共10页
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符合著作权法关涉作品的规范教义,不利于个人乃至社会整体知识水平的提升,违背著作权法的价值追求。顺应时代发展规律的信息权应该成为权利,符合权利生成法理标准的信息权可以成为权利。... 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符合著作权法关涉作品的规范教义,不利于个人乃至社会整体知识水平的提升,违背著作权法的价值追求。顺应时代发展规律的信息权应该成为权利,符合权利生成法理标准的信息权可以成为权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本质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归入已然获得权利证立的信息权对象范畴,可高效实现关涉信息的多元价值诉求。人工智能所有人通常具有生成价值信息、控制信息传播的动机与能力,且实际享有信息权益、承担信息侵害他人权益的责任,应成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信息权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作品 著作权 信息权 权利对象 人工智能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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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
9
作者 冯晓青 李可 《中国版权》 2024年第3期20-30,共11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自诞生起便对传统著作权法的制度规则发起挑战,而首当其冲需要明确的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仅包含人类用户的独创性贡献,人工智能本身也作为内容产出者参与输...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自诞生起便对传统著作权法的制度规则发起挑战,而首当其冲需要明确的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仅包含人类用户的独创性贡献,人工智能本身也作为内容产出者参与输出表达。从其本质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备表达外观,是满足独创性要求的智力成果,具备可版权性。实践中应当破除多模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工具论思想,结合产业实际,灵活判断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引导生成式人工智能可靠可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版权客体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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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主体及生成物版权性问题研究
10
作者 赵洪程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42-50,共9页
对AI主体及生成物可版权性的研究可归纳为主体性问题和客体性问题。在主体性问题上,AI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具备著作权法上的可激励性。AI使用者或设计者才是适格的著作权主体。在客体性问题上,从人机协作关系考... 对AI主体及生成物可版权性的研究可归纳为主体性问题和客体性问题。在主体性问题上,AI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具备著作权法上的可激励性。AI使用者或设计者才是适格的著作权主体。在客体性问题上,从人机协作关系考察,AI生成物满足独创性要件。AI设计者和使用者的智力在AI生成过程中得到延伸,据此,AI生成物满足智力成果要件。对AI生成物版权的配置应考量AI设计者和使用者、AI产业发展与传统著作权市场保护这两对利益关系。当设计者与使用者存在版权归属约定时应依约配置版权利益,不存在约定时应将版权利益配置给AI使用者。为平衡AI产业与传统著作权市场的利益,应类推法定许可制度,增设AI产业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解决著作权市场对AI产业的许可、费用收取、许可费分配以及统一进行诉讼活动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客体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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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客体构成要件与版权范围 被引量:4
11
作者 李铁喜 王健海 《长春大学学报》 2019年第3期84-88,共5页
基于可能导致著作权市场混乱及造成社会风险,有必要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客体特别构成要件与版权范围。与纯人类创作作品相比,除相同要件外,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客体还有"承载一定的信息量并经人为审核和无社会风险""... 基于可能导致著作权市场混乱及造成社会风险,有必要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客体特别构成要件与版权范围。与纯人类创作作品相比,除相同要件外,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客体还有"承载一定的信息量并经人为审核和无社会风险""具有创新性并经登记与公示"两大不同构成要件;与纯人类创作作品的版权范围相比,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少,其权利行使另受人工智能创作物先用权制度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物 版权 版权客体 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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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客体结构——以著作权客体为例兼与李杨博士商榷 被引量:4
12
作者 张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47-52,共6页
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产权学说的理论基础,学界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一直存在争议,以张勤教授为代表的"信息说"、以吴汉东教授为代表的"知识产品说"、以刘春田教授为代表的"行为说"以及传统的以《民法通则》... 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产权学说的理论基础,学界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一直存在争议,以张勤教授为代表的"信息说"、以吴汉东教授为代表的"知识产品说"、以刘春田教授为代表的"行为说"以及传统的以《民法通则》为代表的"智力成果说"等学说都从一定侧面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阐释,近期李杨博士又从著作权入手提出了客体的多重构造体系说,从动态角度进一步丰富了知识产权客体学说,但混淆了一些概念,值得进一步商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客体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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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客体的演变 被引量:1
13
作者 徐兴祥 顾金焰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128-133,共6页
著作权客体及其演变是著作权理论和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之一。各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表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客体保护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而且作品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所要求的构成要件呈减少趋势。经... 著作权客体及其演变是著作权理论和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之一。各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表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客体保护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而且作品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所要求的构成要件呈减少趋势。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著作权立法的变化、作品载体的变化以及作品创作方式和表现形式的变化。这些变化是著作权客体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原因。研究著作权客体演变的规律及其原因有益于丰富著作权理论和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 数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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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2
14
作者 顾婷 张瑜 吴殿朝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第4期22-27,共6页
对于我国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罪 ,笔者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 ,就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等问题予以研究。
关键词 著作权 客体 客观行为 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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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以“音乐喷泉案”为例 被引量:2
15
作者 仇露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63-67,89,共6页
非传统作品如音乐喷泉、插花、发型设计等,虽然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但在现有著作权法中无法找到对应的作品类型。以音乐喷泉为例,其符合著作权作品定义的“三要素”,即应当受到保护。通过分析近几年非传统作品的司法案例现状,而后以法... 非传统作品如音乐喷泉、插花、发型设计等,虽然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但在现有著作权法中无法找到对应的作品类型。以音乐喷泉为例,其符合著作权作品定义的“三要素”,即应当受到保护。通过分析近几年非传统作品的司法案例现状,而后以法律解释的方法加以适用。对符合作品要件的非传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建议:先以文义解释使非传统作品归入典型作品中;其次,当新型作品无法归入已有法定类型时,可通过目的解释对其进行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典型作品 著作权保护 音乐喷泉 著作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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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出租权若干问题的思考——兼谈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 被引量:2
16
作者 邓社民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4期426-429,共4页
针对我国著作法中出租权主体不够全面、客体有所欠缺、权利的限制规定不明确等问题 ,提出我国著作权法中应增加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 ,客体增加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复制件和广播电视组织节目 ,规定善意租用的例外制度... 针对我国著作法中出租权主体不够全面、客体有所欠缺、权利的限制规定不明确等问题 ,提出我国著作权法中应增加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 ,客体增加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复制件和广播电视组织节目 ,规定善意租用的例外制度、合理使用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出租权 主体 客体 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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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版权客体在本国的保护
17
作者 阮开欣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205-224,共20页
外国版权客体的保护主要以本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为依据,这尚未在我国受到足够重视。无条约不保护原则是版权地域性的体现,但也有一定的例外。条约关系保护与互惠关系保护是功利主义理论在版权制度中的体现,而利他主义保护的存在主要归... 外国版权客体的保护主要以本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为依据,这尚未在我国受到足够重视。无条约不保护原则是版权地域性的体现,但也有一定的例外。条约关系保护与互惠关系保护是功利主义理论在版权制度中的体现,而利他主义保护的存在主要归功于自然权利理论。外国版权客体的保护资格可以基于属人标准或属地标准。适用属人标准时需要考察作者身份的冲突规范。网络提供行为宜属于属地标准中的“出版”。版权条约在采取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实质互惠待遇以促成国家利益的对等。取低性实质互惠是实现国家利益对等的最灵活方式。我国有必要对“外保条款”予以修改,以利用版权条约中的国民待遇例外机制。著作权立法还应当吸纳限于精神权利的利他主义保护和采行取低性实质互惠方式的互惠关系保护。为遵循无条约不保护原则并避免条约义务之违反,我国司法实践应当认可相关版权条约内容具有直接适用性和优先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客体 无条约不保护原则 版权条约 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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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山水画的著作权客体认定——基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视角
18
作者 秦莉莉 《前沿》 2022年第2期90-96,共7页
中国传统山水画作为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之一,既表达了作者的山水情怀,又满足了人们的审美情感需求,其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为公众认可。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中国传统山水画属于美术作品类别,既有山川景物的视觉呈现,也有思想情感的心灵映... 中国传统山水画作为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之一,既表达了作者的山水情怀,又满足了人们的审美情感需求,其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为公众认可。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中国传统山水画属于美术作品类别,既有山川景物的视觉呈现,也有思想情感的心灵映射。著作权客体的判断遵循一个重要的理论原则——“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就中国传统山水画这类艺术,厘清其思想与表达的范畴也就意味着明晰了其著作权客体的具体指向。中国传统山水画的思想主要包括主题、题材、画理、技法、步骤等;中国传统山水画的表达主要包括线条、色彩、明暗及点、线、面的分配与结合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客体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中国传统山水画 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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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本质属性 被引量:1
19
作者 袁海英 马骄 刘海燕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82-86,160,共5页
作品本质属性问题也就是作品的相邻属概念问题。智力成果、表达方式和表达都不是作品的本质属性和相邻属概念。表达物是指符号的有序组合,其质料是语言、文字、线条、色彩等符号,其形式是符号之间的关系。作品的本质属性是表达物的设计... 作品本质属性问题也就是作品的相邻属概念问题。智力成果、表达方式和表达都不是作品的本质属性和相邻属概念。表达物是指符号的有序组合,其质料是语言、文字、线条、色彩等符号,其形式是符号之间的关系。作品的本质属性是表达物的设计方案,也就是符号的组合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作品 本质属性 表达物 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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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被引量:1
20
作者 杨林侠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16-18,共3页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就是著作权的客体,不仅包括作品的表达,还包括作品的思想。著作权保护的实质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智力成果,思想是智力成果的直接体现,而表达则是思想的体现,但是也不能不加选择地对思想和表达进行保护。
关键词 著作权 对象 思想 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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