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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 被引量: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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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影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44-50,共7页
根据人工智能创作过程对人的依赖程度,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类型化为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第一类生成物)和非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第二类生成物)。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第一类生成物可以受到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第二类生成物不满足构成作品... 根据人工智能创作过程对人的依赖程度,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类型化为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第一类生成物)和非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第二类生成物)。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第一类生成物可以受到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第二类生成物不满足构成作品的要件。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应基于激励理论来考虑第二类生成物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但存在一些制度设计上的障碍。出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考量,在人工智能技术成熟到一定阶段时,有必要打破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给予第二类生成物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物 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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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研究 被引量:73
2
作者 冯晓青 付继存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99-112,178,共14页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的基础和核心,但复制的内涵却随着技术的发展而日趋扩张,从单纯的印刷复制到模拟复制再到数字复制,复制在技术面前迷失了本质。由于各国关于复制权的理论基础与立法结构不同,复制内涵的发掘更是莫衷一是。从激励理论...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的基础和核心,但复制的内涵却随着技术的发展而日趋扩张,从单纯的印刷复制到模拟复制再到数字复制,复制在技术面前迷失了本质。由于各国关于复制权的理论基础与立法结构不同,复制内涵的发掘更是莫衷一是。从激励理论看,复制是对作品形式的再现,是著作权人控制作品市场利益的手段之一,集中反映了复制件的非独创性与竞争性特点。认识这一特点对解决异形复制、自发复制和暂时复制等新型复制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非独创性与竞争性二维视角来看,新型复制方式产生的利益应该在竞争市场上以复制与创作为边界进行分配,从而在激励著作权人的前提条件下实现著作权人独占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动态平衡,保证公众接近作品和著作权人行使独占权在著作权法中各得其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复制 非独创性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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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类型化的法律意义 被引量:73
3
作者 李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3-7,共5页
立法中的作品类型化是例示性而非限定性的,凡公认符合作品定义的新表达,只要立法未明确排除,应当予以著作权保护。不过,当新表达难以归入法定类型时,应更为谨慎地检验其是否属于作品。不同的作品类型可能对应不同的保护规则,对新作品归... 立法中的作品类型化是例示性而非限定性的,凡公认符合作品定义的新表达,只要立法未明确排除,应当予以著作权保护。不过,当新表达难以归入法定类型时,应更为谨慎地检验其是否属于作品。不同的作品类型可能对应不同的保护规则,对新作品归类时,要重点考虑该作品与保护规则是否匹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作品 作品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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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护虚拟角色的法律模式及其借鉴 被引量:41
4
作者 林雅娜 宋静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5期73-77,共5页
娱乐业的发展产生了保护作品角色的需要。美国通过判例形成了较系统的作品角色保护模式。我国理论对此研究尚浅 ,有必要借鉴外国立法 ,建构保护虚拟角色的法律制度。鉴于美国采用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交叉保护的模式 ,造成了... 娱乐业的发展产生了保护作品角色的需要。美国通过判例形成了较系统的作品角色保护模式。我国理论对此研究尚浅 ,有必要借鉴外国立法 ,建构保护虚拟角色的法律制度。鉴于美国采用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交叉保护的模式 ,造成了过度保护角色的弊端 ,我国立法应合理界分作者权利和公有知识领域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 虚拟角色 法律保护模式 著作权法 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品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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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运动竞赛表演的知识产权保护 被引量:58
5
作者 张厚福 《体育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期18-22,33,共6页
把运动竞赛表演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助于体育的发展。研究通过查阅国内外的有关法律和研究动态,将现代运动竞赛同过去比较,同法律的规范性及排除性对照,论证其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属性。研究结果:现代运动竞赛表演是智力成果... 把运动竞赛表演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助于体育的发展。研究通过查阅国内外的有关法律和研究动态,将现代运动竞赛同过去比较,同法律的规范性及排除性对照,论证其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属性。研究结果:现代运动竞赛表演是智力成果,具有思想性、技术性和固定性,有竞赛表演、电视转播、会徽等客体,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结论。运动员可以作为表演者,运动竞赛表演可以作为作品,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经济 运动竞赛表演 知识产权保护 发展趋势 思想性 技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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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 被引量:53
6
作者 冯晓青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6期113-120,共8页
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权法修改和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指南。从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看,在著作权法中确立利益平衡原则是一个渐进过程,著作权法在平衡作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是成功的。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 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权法修改和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指南。从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看,在著作权法中确立利益平衡原则是一个渐进过程,著作权法在平衡作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是成功的。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与要求是适度的保护水平、追求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平衡、确保公众对作品的适当接近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利益平衡 公共利益 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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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认定及其财产权益保护研究——兼评“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案” 被引量:57
7
作者 冯晓青 潘柏华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39-52,共14页
从客观的表现形式观之,人工智能具有“创作”作品的能力属于事实判断。但对于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二元保护,存在法律价值判断的诸多争议。由“人格-财产”二元体系建构的著作权,决定了著作权法中关于“创作”的... 从客观的表现形式观之,人工智能具有“创作”作品的能力属于事实判断。但对于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二元保护,存在法律价值判断的诸多争议。由“人格-财产”二元体系建构的著作权,决定了著作权法中关于“创作”的本质要求。明确“创作”的客体独创性和主体创作意图两项认定要件,区分“创作”的自然机理和法律机理,可以判定人工智能的创作机理并非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基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不享有著作权的裁判结论,必须明确相关权益的法律属性与权能范围。在现有产权保护体系内,阐明此类数据财产保护的正当性以及利益分配的法律解释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创作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 数据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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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之激励理论研究——以经济学、社会福利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为视角 被引量:48
8
作者 冯晓青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41-49,共9页
激励理论是认识著作权法精神的一个重要哲学层面。激励理论可以从经济学层面加以理解。著作权法使用市场的经济酬报来激励新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即著作权法通过赋予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被创作出来的作品的专有权,为作者提供市场经济上的... 激励理论是认识著作权法精神的一个重要哲学层面。激励理论可以从经济学层面加以理解。著作权法使用市场的经济酬报来激励新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即著作权法通过赋予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被创作出来的作品的专有权,为作者提供市场经济上的回报,这将激励他们创作新的作品。激励理论也可以从社会福利理论和后现代主义的视野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激励理论 社会福利理论 后现代主义 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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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送”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认定规则 被引量:49
9
作者 熊琦 《中国应用法学》 2020年第4期125-136,共12页
算法推送技术在网络平台上的应用,是基于网络用户的历史选择记录来发现并向其推送个性化信息。如果网络用户的选择偏好正好涉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就可能出现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在此类共同侵权的判定上,对网络... 算法推送技术在网络平台上的应用,是基于网络用户的历史选择记录来发现并向其推送个性化信息。如果网络用户的选择偏好正好涉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就可能出现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在此类共同侵权的判定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上的"应知",应从"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两个角度认定。在"积极行为"领域,鉴于"算法推送"在运行中具有个性化和私密性,个性化推送不应视为统一化的"主动编辑"或"设置榜单"行为。在"消极行为"领域,由于算法无法根据个案区分侵权与合理使用的差别,如果算法过滤的成功率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知认定相关联,那么,将导致技术越先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反而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新兴商业模式将遭到破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推送 网络服务提供者 共同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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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和内容安排 被引量:43
10
作者 吴汉东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3-18,共6页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公布后,各方都基于自己的立场提出了不同意见和观点。总的来说,本次草案兼具了国际化与本土化,平衡了产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但在一些具体规则的设计上,由于缺乏配套规范的支撑,因此可能会损害部分权利人的利益,应...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公布后,各方都基于自己的立场提出了不同意见和观点。总的来说,本次草案兼具了国际化与本土化,平衡了产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但在一些具体规则的设计上,由于缺乏配套规范的支撑,因此可能会损害部分权利人的利益,应在后期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著作权限制 著作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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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在著作权法上之独立性 被引量:43
11
作者 冯晓青 付继存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36-154,共19页
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系,是实现著作权法保护和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之立法宗旨的重要方面。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缺乏内在一致性。在二十余年的法律适用过程中,立法的模糊处理、理论上的... 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系,是实现著作权法保护和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之立法宗旨的重要方面。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缺乏内在一致性。在二十余年的法律适用过程中,立法的模糊处理、理论上的争执、司法的摸索以及学理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始终纠缠在一起,影响人们的认识及司法裁判的合理统一。为了明晰保护逻辑、界定保护对象与范围、规范法律规则的适用、促进实用艺术作品相关产业的发展,应当在著作权法上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独立地位,即将其作为著作权法中一类独立的受保护的客体,并将其界定为玩具、家具、饰品等实用功能与审美意义整体产生的空间艺术作品,以彰显其独立于美术作品的特质。在著作权法语境下,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功能不受保护,应当纳入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为人们自由地使用,这是法律评价的结果,并成为艺术部分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性 艺术性 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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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探析 被引量:39
12
作者 冯晓青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71-78,共8页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二分法为平衡公众接近信息的需要和报偿、鼓励作者创作的需要提供了一个基础。二分法不仅在著作权立法上得到了广泛认可,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特别表现为平衡作者...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二分法为平衡公众接近信息的需要和报偿、鼓励作者创作的需要提供了一个基础。二分法不仅在著作权立法上得到了广泛认可,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特别表现为平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与广大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二分法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二分法 思想与表达 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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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技术及其规避行为的法律对策 被引量:34
13
作者 邱均平 朱少强 《情报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7,共7页
版权保护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面临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本文结合中国大陆新著作权法对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版权保护条款,简要回顾了当前中国大陆数字图书馆建设在版权保护问题上的缺陷,强调应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的技术性措施;详细论述了用以... 版权保护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面临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本文结合中国大陆新著作权法对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版权保护条款,简要回顾了当前中国大陆数字图书馆建设在版权保护问题上的缺陷,强调应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的技术性措施;详细论述了用以保护数字化信息资源版权的主流技术,包括防拷贝技术、访问控制、内容保护、流媒体格式、数字水印以及DRM技术,对DRM技术在数字图书馆中的应用前景进行了展望;并对数字资源版权保护中可能出现的技术规避行为,提出采用先进技术、追究法律责任、改进商业模式等若干应对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数字版权管理 技术规避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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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是国情巨变的要求 被引量:34
14
作者 刘春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7-12,共6页
为了应对时代的挑战和国情的巨变,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拉开序幕。要进一步推进著作权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就必须将之放在我国甚至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大环境和我国著作权司法发展大背景中来考量,秉承积极、稳妥、科学和理... 为了应对时代的挑战和国情的巨变,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拉开序幕。要进一步推进著作权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就必须将之放在我国甚至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大环境和我国著作权司法发展大背景中来考量,秉承积极、稳妥、科学和理性态度,正确处理好技术进步导致的经济关系变革、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文化发展等重要问题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权利保护、作品传播和正当使用之间的协调和平衡。如此,方能构建起完善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培育国民对知识产权的普遍信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第三次修改 法律体系 国情 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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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版权侵权责任制度的挑战及应对 被引量:32
15
作者 初萌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38-150,共13页
对人工智能版权侵权责任的分析应当摒弃"统合分析"模式,坚持"层次分析"方法,就深度学习中的复制行为与输出侵权作品的行为分别进行评价。就前者而言,基于复制权的式微及深度学习中的复制累积所形成的传播效应,应以... 对人工智能版权侵权责任的分析应当摒弃"统合分析"模式,坚持"层次分析"方法,就深度学习中的复制行为与输出侵权作品的行为分别进行评价。就前者而言,基于复制权的式微及深度学习中的复制累积所形成的传播效应,应以是否合法获取复制件作为侵权判定的基础;就后者而言,现阶段不宜更改"接触+实质性相似"判定标准和过错推定原则,但应基于人工智能行为的自主性和算法黑箱,相应配置人工智能设计者、控制者"防抄袭"注意义务,并以公平责任作为补充。在技术推动变革的时代,应始终以建构主义的态度审视人工智能的发展,实现版权法与技术的良性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版权法 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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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表演的作品属性研究 被引量:30
16
作者 汤卫东 于善旭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15-17,共3页
体育竞赛表演中部分项目与戏剧、舞蹈、杂技等著作权客体相似,完全可以成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著作权法》没有明确体育竞赛表演可以成为作品,诸多法学观点也予以否认。建议扩大《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承认体育竞赛表演... 体育竞赛表演中部分项目与戏剧、舞蹈、杂技等著作权客体相似,完全可以成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著作权法》没有明确体育竞赛表演可以成为作品,诸多法学观点也予以否认。建议扩大《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承认体育竞赛表演也是作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竞赛表演 著作权 作品 体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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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四点意见 被引量:31
17
作者 王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31-46,共16页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取消了作品所处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限制,同时将"作品类型法定"改为"作品类型开放",这将打破作品与其他类型智力成果之间的界限,导致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不当扩...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取消了作品所处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限制,同时将"作品类型法定"改为"作品类型开放",这将打破作品与其他类型智力成果之间的界限,导致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使法院难以反驳要求将技术方案、竞技体育动作设计乃至香水气味等"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认定为作品的主张。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对"其他视听作品"视情况适用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和约定优先,无约定时归制作者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使此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复杂不堪且可能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产生冲突,不利于此类视听作品的许可与传播。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从"载有节目的信号"改回"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无法解决为广播组织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的逻辑矛盾和正当性问题。为实现"以信号为基础的保护"方法,并防止对公有领域的侵蚀,应当遵从著作权法基本原理,删除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作品定义 作品类型 视听作品 广播组织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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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之合并原则及其实证分析 被引量:28
18
作者 冯晓青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63-67,共5页
思想与表达的合并原则又称思想表达识别的例外原则。它只存在于特定的表达形式中,即表达与思想难以区分,甚至必须被认为混合在思想中。合并原则关注的是作品的表达性成分和作品表达体现的思想是否难以区分,或者表达性成分很有限以致他... 思想与表达的合并原则又称思想表达识别的例外原则。它只存在于特定的表达形式中,即表达与思想难以区分,甚至必须被认为混合在思想中。合并原则关注的是作品的表达性成分和作品表达体现的思想是否难以区分,或者表达性成分很有限以致他人的相同或相似的表达不构成侵权。合并原则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具有适用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合并原则 计算机用户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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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法之间接侵权责任——以《网络信息传播权条例》为中心 被引量:15
19
作者 梁志文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100-107,共8页
我国新近生效的《网络信息权保护条例》建立了间接侵权制度,它与直接侵权一起构成了版权侵权制度,具有革命性的影响。但《条例》尚无法完全满足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挑战,这主要集中在法律没有为“双重用途技术”提供普遍化的间接侵权标准... 我国新近生效的《网络信息权保护条例》建立了间接侵权制度,它与直接侵权一起构成了版权侵权制度,具有革命性的影响。但《条例》尚无法完全满足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挑战,这主要集中在法律没有为“双重用途技术”提供普遍化的间接侵权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发展之现状,在版权法公共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建立以过错为归责原则、以类型化立法为基础的间接侵权制度是具有合理性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侵权 版权法 双重用途技术 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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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法保护 被引量:29
20
作者 朱艺浩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67-76,共10页
游戏规则对一款游戏能否成功至关重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游戏规则可能造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的冲突。复杂、具体的游戏规则设计可能构成表达。游戏规则设计类似于文学作品中的故事情节,其角色技能或道具属性的具体规则设计... 游戏规则对一款游戏能否成功至关重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游戏规则可能造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的冲突。复杂、具体的游戏规则设计可能构成表达。游戏规则设计类似于文学作品中的故事情节,其角色技能或道具属性的具体规则设计应当属于表达。对于新颖类型游戏中的规则设计可以考虑给予整体保护,但不禁止对个别游戏规则的模仿,只禁止大量模仿甚至全面照搬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游戏规则 著作权法 独创性 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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