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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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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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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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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44-5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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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理论研究”(12AZD1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13AZD065)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中国民法典编纂重大理论问题研究”(2015THZWJC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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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实务中,合同的条款附条件,或曰合同项下的一项义务或几项义务的履行附条件,远远多于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条款附条件与合同附条件既存在差异,也有共同点,适用法律时对二者均应关注,不可偏废。合同的条款附条件仍然属于附条件,而非附期限,因为它完全符合附条件的规格要求,却与附期限相去甚远。判断合同的条款附条件有效或无效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宜是诚信原则、公平原则,而应为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用于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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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条款
合同义务
附条件
附期限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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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tract terms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subject to certain conditions subject to time period val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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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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