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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业权用益物权属性研究和思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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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权衡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006年第1期69-73,共5页
矿业权是用益物权,不是经行政机关许可的行为权利。现行《矿产资源法》必须进行民法制度的完善,即用《合同法》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前的矿业权出让行为,以用益物权登记制度规范矿业权登记行为,必须区分对矿业权申请人的矿业权出让行为和... 矿业权是用益物权,不是经行政机关许可的行为权利。现行《矿产资源法》必须进行民法制度的完善,即用《合同法》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前的矿业权出让行为,以用益物权登记制度规范矿业权登记行为,必须区分对矿业权申请人的矿业权出让行为和对矿业权人从事矿业生产活动行为权利的行政审批行为,分别颁发“采矿(探矿)权证”和“采矿(勘察)许可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业权 用益物权 出让合同 登记 行为权利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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