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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客体双重构造下播放权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
1
1
作者
罗祥
张国安
《科技与法律》
2018年第6期34-41,共8页
播放权是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送审稿第13条新增的著作财产权,其仍存在改造空间。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双重构造理论中第二层面支配客体的解读,可为播放权重构提供路径。在支配客体层面,可将播放权的使用行为二分为行为手段和行为效果。在行...
播放权是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送审稿第13条新增的著作财产权,其仍存在改造空间。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双重构造理论中第二层面支配客体的解读,可为播放权重构提供路径。在支配客体层面,可将播放权的使用行为二分为行为手段和行为效果。在行为手段上应继续肯定"有线或无线方式"的设置,检讨播放权行为手段的三段式设权方式弊端,在行为手段和行为效果间优先考虑后者价值。在行为效果上,通过检视并借鉴信息网络传播权支配客体的行为效果,认为播放权支配客体的行为效果宜选择"使公众在异地同时获得作品的权利"的表述。最终可将播放权重构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播放作品,使公众在异地同时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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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播放权:广播权
权利客体构造
使用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
公开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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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权利客体双重构造下播放权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
1
1
作者
罗祥
张国安
机构
华侨大学法学院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18年第6期34-41,共8页
文摘
播放权是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送审稿第13条新增的著作财产权,其仍存在改造空间。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双重构造理论中第二层面支配客体的解读,可为播放权重构提供路径。在支配客体层面,可将播放权的使用行为二分为行为手段和行为效果。在行为手段上应继续肯定"有线或无线方式"的设置,检讨播放权行为手段的三段式设权方式弊端,在行为手段和行为效果间优先考虑后者价值。在行为效果上,通过检视并借鉴信息网络传播权支配客体的行为效果,认为播放权支配客体的行为效果宜选择"使公众在异地同时获得作品的权利"的表述。最终可将播放权重构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播放作品,使公众在异地同时获得作品的权利。
关键词
播放权:广播权
权利客体构造
使用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
公开传播权
Keywords
broadcasting
right
right
of
broadcast
construction
of
object
of
right
using
behavior
right
of
dissemination
through
information
network
public
communication
right
分类号
D91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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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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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利客体双重构造下播放权的反思与重构
罗祥
张国安
《科技与法律》
201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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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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