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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疑难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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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林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35-39,共5页
由于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人年龄界定之间的冲突,引起本罪与相关犯罪之间发生竞合。应当厘定本罪与相关间接正犯之间的界限。本罪的"组织"行为与教唆行为性质并不相同。本罪的范围不限于实施与财产有关的活动。同时,应当以宽... 由于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人年龄界定之间的冲突,引起本罪与相关犯罪之间发生竞合。应当厘定本罪与相关间接正犯之间的界限。本罪的"组织"行为与教唆行为性质并不相同。本罪的范围不限于实施与财产有关的活动。同时,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认定本罪的着手和既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体 间接正犯 着手 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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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思考 被引量:3
2
作者 刘传华 文姬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6年第2期137-142,共6页
我国刑法界历来认为目的犯的犯罪目的是超过客观因素的主观因素。诈骗犯罪也是目的犯,但它同时也是结果犯。其中犯罪目的和客观危害结果的内容应当一致,否则,就不能很好的解决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是“所有”还是“控制”的争论。目的犯... 我国刑法界历来认为目的犯的犯罪目的是超过客观因素的主观因素。诈骗犯罪也是目的犯,但它同时也是结果犯。其中犯罪目的和客观危害结果的内容应当一致,否则,就不能很好的解决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是“所有”还是“控制”的争论。目的犯中目的规定的模糊性使得其具有一些固有的弱点,所以,应当限制其应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犯罪 目的犯 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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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犯罪模式不应为既遂模式 被引量:2
3
作者 彭文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6-14,共9页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蕴含的逻辑结果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模式为既遂模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不应为既遂模式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罪规定了宽泛的法定刑,应当包含未完成形态处罚在内;我国刑法分则有关预备犯与过失...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蕴含的逻辑结果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模式为既遂模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不应为既遂模式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罪规定了宽泛的法定刑,应当包含未完成形态处罚在内;我国刑法分则有关预备犯与过失犯的立法例表明其犯罪模式不应为既遂模式;认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非既遂模式不会对犯罪停止形态定罪量刑造成影响。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为既遂模式带来的困惑:不利于认定犯罪未完成形态;会冲击犯罪构成及犯罪既遂的基本原理;导致对未遂犯等的定罪量刑失去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既遂 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遂 预备犯 过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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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实现说”否定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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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祥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49-55,共7页
作为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学说,"犯罪目的实现说"不仅使犯罪既遂的判断偏离正确的方向,使犯罪既遂的认定呈现浓厚的主观色彩,而且不当地缩小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对"犯罪目的实现说"应予以否定评价。
关键词 犯罪目的实现说 犯罪既遂 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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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绑架罪的目的
5
作者 袁彬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4年第6期37-39,共3页
绑架罪作为目的犯,具有双重“目的”,不同的目的在刑法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其直接目的“将人劫走”是绑架罪的犯罪目的,而间接目的“勒索财物”或“作人质”则是绑架罪的犯罪动机。绑架罪的目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即必须是针对第三人,并勒... 绑架罪作为目的犯,具有双重“目的”,不同的目的在刑法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其直接目的“将人劫走”是绑架罪的犯罪目的,而间接目的“勒索财物”或“作人质”则是绑架罪的犯罪动机。绑架罪的目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即必须是针对第三人,并勒索财物,要求程度上为“重大”。绑架罪的既遂要求绑架罪直接目的的实现,但不要求其间接目的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绑架罪 目的犯 目的 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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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组织类犯罪既遂标准的厘定
6
作者 赵拥军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5期38-49,共12页
组织类犯罪属于行为犯,但行为犯并非一着手实施即构成既遂。行为犯的处罚根据依然是与行为同时发生的结果,只是无需以侵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但至少要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否则就应以犯罪未遂论处。组织类犯罪的客观实行行为原则上既... 组织类犯罪属于行为犯,但行为犯并非一着手实施即构成既遂。行为犯的处罚根据依然是与行为同时发生的结果,只是无需以侵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但至少要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否则就应以犯罪未遂论处。组织类犯罪的客观实行行为原则上既非单纯的组织行为,也非“组织行为”与“被组织行为”的简单叠加,而应考虑组织一词的文义解释,即将分散的人或事物系统化或者整体化,进而将“组织行为”与“被组织行为”作有机结合后的整体解读。组织类犯罪的既遂原则上不能以组织行为的实施为标准,但也无需等到“被组织行为”实施完毕,而应以构成要件说为基本标准,在个罪保护法益指导下,根据“被组织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违法或一般行为为首要考量因素,设定宽严不同的标准,并根据被保护的法益内容和主体因素等作为例外考量因素,对个别组织类犯罪的既遂标准予以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行为 行为犯 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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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既遂后犯罪中止之否定及理论评介
7
作者 刘昊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32-38,共7页
关于危险犯的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积极消除法定危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问题,涉及危险犯既遂标准学说的反思和统一,意义重大。“肯定说”与“否定说”分别在解释学和立法学的立场上对此问题说明。“肯定说”试图改变危险犯... 关于危险犯的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积极消除法定危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问题,涉及危险犯既遂标准学说的反思和统一,意义重大。“肯定说”与“否定说”分别在解释学和立法学的立场上对此问题说明。“肯定说”试图改变危险犯的既遂标准的做法不仅未能自圆其说,反倒引发了理论矛盾,暴露出其缺乏平衡性思维、缺少体系性考虑和缺少必要的概念辨析的问题。既然承认危险犯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既遂标准,那么行为人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中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犯 危险状态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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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有关问题解读
8
作者 徐跃飞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87-92,共6页
作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之犯罪既遂类型之一的行为犯,实为犯罪成立的一种形态。行为犯与危险犯存在本质的区别:行为犯以法定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志,而危险犯以行为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为犯罪成立标准。行为犯包括过程犯与举动犯... 作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之犯罪既遂类型之一的行为犯,实为犯罪成立的一种形态。行为犯与危险犯存在本质的区别:行为犯以法定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志,而危险犯以行为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为犯罪成立标准。行为犯包括过程犯与举动犯。在行为犯既遂标准问题上,应采用 “期待结果出现说”,即行为人所期待的犯罪结果出现是行为犯既遂的标志。期待结果出现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部分或全部出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犯 危险犯 举动犯 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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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问题研究
9
作者 张爽 孙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60-63,共4页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构成要件 犯罪既遂 犯罪目的 犯罪结果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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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10
作者 岳学敏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3年第6期92-95,共4页
间接正犯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刑法并无间接正犯概念,但是深入细致地研究间接正犯理论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通过对间接正犯的概念及认定的论述和分析,提出关于间接正犯的立法构想,以期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 间接正犯 犯罪既遂 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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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犯罪实证研究 被引量:15
11
作者 王志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38-50,共13页
无论在现象还是原因方面,重新犯罪与初次犯罪均存在不同,所以,对重新犯罪进行实证性的研究是预防重新犯罪的前提。现阶段,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可以看作是其犯罪易感性和适应社会生活弱势性双重作用的体现。因而,在预防重新犯罪过程中,... 无论在现象还是原因方面,重新犯罪与初次犯罪均存在不同,所以,对重新犯罪进行实证性的研究是预防重新犯罪的前提。现阶段,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可以看作是其犯罪易感性和适应社会生活弱势性双重作用的体现。因而,在预防重新犯罪过程中,亦应通过消除刑释解教人员犯罪易感性和适应社会生活弱势性,减少由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导致的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强势对该群体正常社会化的嵌入概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释解教人员 重新犯罪 社会弱势 犯罪易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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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恐惧必要说”之证伪及其出路 被引量:9
12
作者 蔡桂生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第4期87-93,共7页
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非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必备要素。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强制,但未必会给对方带来恐惧。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无助于归纳社会生活现象,不符合敲诈勒索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和刑法条文以被告人作为默... 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非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必备要素。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强制,但未必会给对方带来恐惧。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无助于归纳社会生活现象,不符合敲诈勒索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和刑法条文以被告人作为默认的对话者的表述模式。同时,它也难以说明被勒索者是法人和敲诈勒索未遂的情形。敲诈勒索行为人采用危及人身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胁迫手段,侵犯的是对方转移财产的意思之形成过程不受他人强迫的自由。应当放弃"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改采"意思形成自由受侵犯说"。仅仅侵犯"意思形成之自由",尚无法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既遂,其既遂之时点,仍然在于财产损失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被害人恐惧 意思形成自由 犯罪的既遂和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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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13
作者 张健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6期122-124,共3页
侵占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在实践中多有发生。然而,我国刑法理论对侵占罪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特别是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及其关系以及侵占罪犯罪既遂的标准等问题尚存在不同的认识和争议,笔者即从这几个方... 侵占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在实践中多有发生。然而,我国刑法理论对侵占罪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特别是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及其关系以及侵占罪犯罪既遂的标准等问题尚存在不同的认识和争议,笔者即从这几个方面入手,试图把握侵占罪的本质与构成,期许能对司法有所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占罪 犯罪对象 客观方面 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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