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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归入权的形成和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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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天君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年第3期41-46,共6页
公司归入权源于美国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第16条b款,美国据此确立了公司董事、高级职员等内部人,特别是受益所有人为归入权的规制对象,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判例规则,对世界各国立法的影响很大。公司的归入权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归入权源于美国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第16条b款,美国据此确立了公司董事、高级职员等内部人,特别是受益所有人为归入权的规制对象,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判例规则,对世界各国立法的影响很大。公司的归入权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法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实施特定违法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公司依法享有就其所得收入或收益归公司所有的法定权利。该权利的性质是形成权,该权利不以原权利为基础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定,公司依单方意思享有并行使权利,而不受相关人意志的影响,但该权利的行使可能因相关人的抗阻而通过诉讼程序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归入权 历史沿革 法理基础 性质定位 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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