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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的理论重构及其实践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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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燕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58-69,共12页
对共益债务的科学认定,既关系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债务人的利益。从理论上全面厘清共益债务的科学内涵,才能全面体现《破产法》平等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立法宗旨。对共益债务内涵的理解,应全面把握它的两个基本属性和两个法律特征... 对共益债务的科学认定,既关系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债务人的利益。从理论上全面厘清共益债务的科学内涵,才能全面体现《破产法》平等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立法宗旨。对共益债务内涵的理解,应全面把握它的两个基本属性和两个法律特征。两个基本属性即"共益性"和"在破产程序中",对其需要灵活掌握,力求克服当前学界对共益债务内涵理解上的保守和僵化倾向。对于共益债务的"共益"主体,理论上可作扩大理解至破产相关人,对"在破产程序中"的把握,则应始终坚持是否对全体债权人有利的原则,不必过分苛求引发债务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认识共益债务的内涵,还须抓住它的两个法律特征,即"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担保"和"随时清偿",正是由于共益债务具有优于其他破产债权"优先受偿"的特点,在理论上探讨共益债务并力求在实践中对其作出科学认定才有意义。在学理上对共益债务的范围进行阐释,是构建共益债务理论的重要方面,有助于破产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共益债务。对共益债务范围的把握,科学的方法是确立共益债务范围的标准。在学理上可以将确立共益债务范围的标准抽象为三个:"为债务人整体资产或具体资产保值增值所产生的债务"、"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以及"为清算、重整、和解等共益目的所产生的债务",这三个标准基本涵盖了共益债务的全部外延,避免了目前《破产法》列举式规定存在的不周延的缺陷。对共益债务种类在学理上进行探讨,同样是构建共益债务理论的重要一环。共益债务的种类在立法上可按债发生的根据对其进行逻辑重塑,同时对共益债务还可以按照债的发生是否取决于债权人或管理人的意志、是否具有劳务内容、是否有担保等标准进行分类。共益债务能否及时得到应有的清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益债务 列举规定 破产实践 债务内涵 债务范围 债务种类 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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